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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股份: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2021-09-14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的管理

制度,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

源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同样适用本管理
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包

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和非经营性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

    经营性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

受资产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

用与转移,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情形。

    非经营性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是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 防范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与转移。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营性资

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

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及相关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财务总监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业务和资

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的相关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

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

往来时,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资产或者其他

资源被占用或转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

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

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应严格资金

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流程,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

制,防止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或转移的情形,如有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

或转移等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监事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的监督机构,要切实发挥检查监督作用,

定期对公司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

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杜绝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或转移

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公

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

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

可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况以及资金往来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或转移行

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管理制

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损害

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况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人员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解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

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

时,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违反本管理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其他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

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翻绿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