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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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
公司”、“桐昆股份”)的委托,就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收购
人”或“磊鑫实业”)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收
购”)所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以下称“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之理解及
适用应最终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向本所律师做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
1
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的分析,不是本所对公司所
作出的保证,仅供公司在处理本次收购事宜时予以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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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以要约方式实施的情形 ......... 8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9
四、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 ..................................................................................... 9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9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10
七、结论意见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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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全称和简称如下:
《收购报告书》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桐昆股份、上市公司、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磊鑫实业 指 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士良和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
一致行动人 指
司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桐昆控股 指 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盛隆投资 指 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陈士良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第16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A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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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磊鑫实业。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1999.1.28
营业期限 1999.1.28-长期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 1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 19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士良
注册资本 1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6882448H
股权结构 桐昆控股持股 94.19%、陈士良持股 3.96%、其余股东 1.85%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水泥制品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
经营范围
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水果种植;蔬菜种植;油料种植;
豆类种植;谷物种植;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品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 0573-88183798
2、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磊鑫实业的一致行动人为桐昆控股、陈士良和盛隆投资。
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1)桐昆控股
公司名称 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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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1.2.13
营业期限 2001.2.13-2051.2.12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 号桐乡市商会
注册地址
大厦 1 单元 2301 室-1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 号桐乡市商会
主要办公地址
大厦 1 单元 2301 室-1
法定代表人 陈士良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726622650D
股权结构 陈士良 66.7%;其他股东 33.3%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
经营范围
销售;纸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73-88180188
(2)陈士良
姓名 陈士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04*************3
住所 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明珠花园
通讯地址 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明珠花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
否
久居住权
最近五年,均在桐昆股份及其关联方工作和任职,现任桐
任职经历
昆股份董事长
(3)盛隆投资
公司名称 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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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7.7.19
营业期限 2007.7.19-2027.7.19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 号桐乡市商会
注册地址
大厦 1 单元 2301 室-2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 号桐乡市商会
主要办公地址
大厦 1 单元 2301 室-2
法定代表人 陈建荣
注册资本 28,434,686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665164763D
股权结构 陈士良:7.757%;桐昆控股:12.164%;其余股东:80.079%
投资兴办实业;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73-888188939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收购人磊鑫实业、一致行动人桐昆控股、一致行动人盛隆投资均为
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况(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指标的额为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一致行动人陈士良年满 18 周岁,本所律师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www.12309.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信息公示网站,一致行动人陈士良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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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www.12309.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券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浙江
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等
信息公示网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收购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具备
完全行为能力,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以要约方式实施的情形
(一)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
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
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桐昆控股、实际控制人陈士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公司股份合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触发
要约收购义务。
(二)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
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磊鑫实业已承诺:磊鑫实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之规定,在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本次要约后,收购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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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本次收购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之免于以要约方式实施
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本次收购已经
履行以下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10 日,磊鑫实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
(二)2021 年 1 月 1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已经桐昆股份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4 月 21 日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三)2021 年 1 月 2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已经桐昆股份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2021 年 6 月 2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
程序。
四、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
根据《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称“《收购报告书》”)及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
书》及其摘要,并通过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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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收购人、一
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公布《收购
报告书摘要》前六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
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免于发出要
约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实施本次收购;本次收
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程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后续
信息披露事宜;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
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
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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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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