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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集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8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二〇二二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 12
第四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5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17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17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8
第八章   附   则 .................................. 20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证券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

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敏感资料”),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交易所(含本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交易商

协会(以上统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
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监管机构和交

易所的要求送达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和直接参股公司

(以下统称“投资企业”);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境内股东、收购人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十)其他知晓或者接触到相关信息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内部人员

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合

规。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证券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保持同步。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募集

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或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

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交易所,

并按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或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二)须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当交易/关联交易规模达到需要披露的标准时,公司应按交易所上市规则要

求进行披露,公司须报送交易所并根据规定对外发布。须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事项的交易额度标准,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须批准并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当交易/关联交易的规模达到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时,公司应

在该交易/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交易所按规则发布。交易额

度标准,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执行。

    公司就同一标的物或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交易/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及

时披露;达到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披露的,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后报交易所并披露。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的信息披露,应当执行交易所、交易商

协会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2.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按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根据《香港证券上市规则》,任何有关公司盈亏的预测,包

括任何可计算公司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及任何盈亏估计,则可能构成“盈利

预测”。任何公司收购资产(土地及楼宇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基于折现现金

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可能会被视作“盈利预测”。公司应

按照《香港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件涉案金额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或该等事项虽未超过上述金

额,但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认为应当予以披露的,董事会秘书须在知悉该事件后

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4.重大担保事项

    若公司发生担保事项,应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及披露。
   5.其他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悉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额外收益;

   (1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9)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20)公司或投资企业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车型导入、新

技术使用、扩能、车辆召回等;

   (21)公司或投资企业对外举行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型活动;

   (22)公司或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罢工等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2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5)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2)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3)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公司投资企业发生本条第(二)、(三)、(四)款所述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由本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交易情况以及各类公共传媒对本公司的有关

报道。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及/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报

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七)若公司出现不能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或交易量的信息

的情形,或有关敏感资料已被泄露,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如有必要,可

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证券暂停交易,直至公司做出相应公告或认为相关影响解除

为止。

   (八)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3.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九)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第(一)、(二)、(三)项所述有

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

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或对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

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

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公司信息。

   监事及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经

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披露(非

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获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信息(除第1款

外)时,除按照公司其他制度要求进行报告外,应于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并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公司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授权下对外发布公司信息,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发言人,并答复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相关情况的质询,提供有关材料。证券

事务代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及权利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及时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财经公共媒体监管与维护,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保密措施;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实务培训工作,并应当定期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投资企业的负责人、联系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

   (五)接受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境内外投资者、

媒体以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等。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

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

   (八)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九)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信息披露所需公司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传

递及相关文本的撰写、起草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按境内外有关监

管规定,对其应披露或应通知公司进行披露的事项,及时进行披露或主动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者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发生第十八条规定的事件发生当

日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投资企业应指定

两人分别为信息披露责任人和联系人,原则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披露

责任人,由负责董事会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信息披露责任人和

联系人名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

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信息(除第1款

外)时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总部各部门、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信息披露责任人和联系人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报董事长和

总经理,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并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

除或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事件时,在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的同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意向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如适用);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投资企业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应分别经过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的审批,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意后,在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及工作计划,组
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公司总部各相关部室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应根据工作计划,按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提供或传递的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

核,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

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

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审核。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

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六)定期报告审议稿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

秘书负责提交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投资企业信息披露

责任人和联系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须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报后及时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信息未公开

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判断属按照监管要求应披露事项时,起草公告文稿,对于不需要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意后,告知其他董事并予以

披露,对于需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的事项,由董事长视情况报请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

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就该等事

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涉及关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

报告(包括澄清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意后、告知其他董

事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在符合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指定

刊载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时间,不得早于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

间,不得以信息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的公告递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告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外部机构。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

档及保管,并按要求在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备案。公司有关信息披露

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投资企业在组织对外界开放的新闻发布会、路

演、展览、仪式、典礼等各类活动时如需发布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信

息,或者需在内部局域网、内刊、对外官方网站、对外发行的公司资料上刊登

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时,应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审批流

程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披露或实施,并且披露或实施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董事

会秘书按监管要求提交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

露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投资企业在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或

投资企业应派人陪同参观,并安排适合的人员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时,对涉及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

谨慎,对外提供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不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可以不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三十二条     为通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而举行的董事会

会议前一个月直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为止为“禁言期”,在此期间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收益预测不作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评论。在定期报告发布前十五日,尽量避免举行投资者活动。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

分,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

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要求、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
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

要求。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遵照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由于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遵照上市地

监管要求,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备

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顾问与中介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

外泄漏。若该等机构或人员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责令其改

正,并由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穷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交易所、交易商协

会等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如交易所、交易商协

会等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规、准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应依照新的法

规、准则执行,公司并会在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

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

偿。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