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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庞大: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0-13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0-078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初审判决,河北省唐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驳回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是否会
    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冀 02 民初 14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庞
庆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冀东物贸”)、中美天
道(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天道”)、北京冀财奥汽车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财奥”)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 2020
冀 02 民初 14 号(公告编号:2020-048)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
    1、请求判令:被告庞大集团偿还截止 2019 年 9 月 5 日的借款本金 44,439
万元及利息 22,399,426 元,共计人民币 466,789,42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庞庆华、唐山冀东物贸对庞大集团上述 466,789,426 元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庞庆华以其质押给原告的 31,933.50 万股庞大集团
(601258)无限售流通股票,优先对被告庞大集团 363,722,480 元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中美天道以处置其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
价款优先偿还庞大集团尚欠本息合计 466,789,426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冀财奥以处置其抵押给原告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庞大集团尚欠本息合计 466,789,426 元;
    6、请求判令:五位被告连带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04),约定:额度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到期日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 04810103),将
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04)项下债务展期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2019 年 5 月 27 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 04810004(补))就
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04)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
    2、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1),
约定: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到期日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 04810104),将前述《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1)项下债务展期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2019 年 5
月 27 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 04810011(补))就前述《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1)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
    3、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7),约定额度为人民币 8,600 万元,到期日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 04810105)将前述《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7)项下债务展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5 月 27 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 04810017(补))就前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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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04810017)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
    4、 2019 年 9 月 5 日,法院作出(2019)冀 02 破申 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19)冀 02 破 2 号之二民事决定书,裁定受理对庞大集团重整申请,并制定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确定清算组成员。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依法递交债权申报材料。2019 年 12 月 5 日法院出具(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 466,789,426 元债权金额为无争议债权。2019
年 12 月 9 日,庞大集团管理人作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
下简称“《重整计划》”),同日,法院作出(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五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庞大集团重整程序,庞大集团今日《重整计
划》执行阶段。2019 年 12 月 30 日法院做出(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九民事裁
定书,裁定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庞庆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美天道(北京)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冀财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为本次案件担保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法院 2020 冀 02 民初 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针对
上述案件,如有新进展,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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