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之持续督导意见2021-09-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之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
重要声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天津深
商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北方”、“收购人”)的委托,作为
其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
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
完成后 12 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
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上市公
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
合上市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及收购方提供的材
料编制,相关各方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
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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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
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相关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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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2019 年 9 月 5 日,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
请,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有关方面经协商,签署了《关于庞大汽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宜之投资协议》,确定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集团”)、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元维”)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民运力”)组成的联合体为本次庞大集团重整的重整投资
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2019 年 12 月 9 日,庞大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
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及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
冀 02 破 2 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集团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有的 208,983.17 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
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其中,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然人裴文会、
蒿杨、李新民、许志刚和李绍艳持有的合计 3,464.34 万股公司股票
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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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
然人王玉生、武成、贺静云、孙志新和刘斌持有的合计 20,438.25 万
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本次权益变动,
即深商北方无偿受让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贺立新、杨晓光、裴文会、
克彩君、郭文义和杨家庆持有的合计 122,890.57 万股公司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 12.02%,系执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行
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商金控”)持有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0.98%,深圳市国民运力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通科
技”)持有上市公司 24,033.514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5%,深商金控及数通科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33%的股份。本次
权益变动后,收购人、深商金控及数通科技(合称“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56,924.08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35%。
2020 年 6 月 5 日,深商北方与黄继宏(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订《委托协议书》,深商北方同意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228,90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
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
委托授权股份的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相关方已就本次收购及其它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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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
二、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一)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情况
经核查, 2021 年上半年度,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的情况。
(二)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
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具
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同时,公司聘请专业律
师见证股东大会,确保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2、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其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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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相互独立,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3、关于董事和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相关
规定的要求,董事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章制度。各董事积极参加有关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
关规定依法履行董事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进行决策时有效发挥制衡作用,维护
中小股东权益。
4、关于监事和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监事
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
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2021 年上半年度,上市公司的治理
结构现状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三)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本财
务顾问认为:2021 年上半年度,上市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末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问题;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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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一)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庞大集团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
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庞大集团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庞大集
团的控制之下,并为庞大集团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庞大集团的资金、资产;不以庞大集团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庞大集团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保证庞大集团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领薪。
2、保证庞大集团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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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向庞大集团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庞大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
任免决定。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庞大集团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庞大集团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庞大集团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庞
大集团的资金使用调度等财务、会计活动。
4、保证不干涉庞大集团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庞大集团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
2、保证庞大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庞大集团之间不产生机
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庞大集团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庞大集团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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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决策之之外,不干涉庞
大集团的业务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上述承诺仍在承
诺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二)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已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若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与庞大
集团存在同业竞争,则在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庞大集团有意
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按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庞大集
团;否则,承诺将采取对外出售给第三方或经双方协议确定的其他方
式,消除与庞大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并且承诺在承诺人控制的
企业与合作伙伴或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安排中不包含限制或禁
止相关企业资产或业务注入庞大集团的条款。
2、若庞大集团有意出售所持与相关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股
权,承诺人将支持庞大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各项措施,承诺无条件在
相关表决中投赞成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庞大集团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
则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等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方式,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庞大集团及
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公司或其他组织等方式,从事与庞大集团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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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4、若未来承诺人获得与庞大集团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
和投资等机会,将立即通知庞大集团,优先提供给庞大集团进行选择,
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庞大集团的条件。若该等
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庞大集团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庞大集
团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庞大集团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
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承诺人在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
用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
述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执行所述各事项安排。
6、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庞大集
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庞大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承诺人与上市公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 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
与庞大集团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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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作为庞大集团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优
势地位损害庞大集团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庞大集
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上述承诺仍在承
诺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四) 关于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其所提出的经
营方案,对庞大集团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提升庞大集团的管理水平及
运营价值,确保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上述承诺仍在承
诺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五) 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 2020 年、
2021 年、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 亿元、
11 亿元、17 亿元,或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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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 35 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 2022 年会计年度审计报
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上述承诺仍在承
诺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六) 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承诺为保障庞大集团恢
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庞大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重整投资人
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
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上述承诺仍在承
诺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2021 年 7 月 12 日,北京
金融法院就深商北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质押
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21)京 74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书,深商北方
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 790,0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止(详见公告 2021-058);为补
充流动资金,深商北方将其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 447,100,000 股质押
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质押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止(详见公告 2021-060)。
四、 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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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下列事项的后续计划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将通过“存量业务的调整与优化”和“增量业务的
引进与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具体内容
请参见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告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庞大集团及其核心子
公司重整计划中各项资产、负债处置及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庞大集团将从以强调资产规模,过渡到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中
心,根据资产闲置状况,因地制宜地通过出租、出售、合作开发等不
同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及资金使用效率。本次重整中,
除了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债务进行集中清理外,也需要对庞大集团子公
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部分)进行妥善安排。为保全子公司
经营性资产,同时化解子公司的债务风险,实现上市公司整体重整效
果最优化,对于上市公司本部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特别是
对子公司相关资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充分考虑并保证其担保权的
前提下,也要在本次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一并清理,进而形成一个解
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债务问题的一揽子方案;除上述事项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
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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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尝试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
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
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
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从而不
断优化完善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
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
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庞大
集团治理结构。如果根据庞大集团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将
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
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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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
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
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合规保障
员工的权益;
6、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
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明确
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
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
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适当及必要的调整,以
提高上市公司运行效率和效益,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届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度: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或者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2、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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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洛阳乐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迁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
公司洛阳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乐业”)
坐落于瀍河回族区九都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的土地证编号为:洛市国
用(2012)第 01000315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征
迁事项;洛阳乐业与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3 日签署了
《瀍河回族区区政府周边区域棚改项目(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收补
偿协议》及《瀍河回族区区政府周边区域棚改项目(九都东路南侧地
块)地面构(建)筑物补偿(拆除补助)协议》,约定将洛阳乐业坐落
于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
建筑物转让。根据所签署协议本次征迁预计获得的补偿为 6,719.31
万元,预计实现税前利润约为 4,234.42 万元(最终数据以 2021 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国有土
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坐落于邯郸市肥乡区潘寨
村东 309 国道北侧的土地证编号为:肥国用(2009)第 001012 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权证编号为:肥房权证 2009 字第 00002125 号房
屋建筑物的收储事项。
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洛阳乐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
府征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储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迁及收储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征迁及收储均将取得相应补偿,将会对
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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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并一致同意本次土地征迁及收储事项。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通过
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中
冀兴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兴旺”)将持有的中冀乐
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业房地产”)100%股
权转让给宝利嘉普(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嘉普”),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依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价款为 65,500.00 万元人民币,转让价款将以现金方式收取。本次交
易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约为 49,683.08 万元。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通
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庞
大汽贸集团自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汽车”)100%股
权转让给长春市然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然然商贸”),本次交
易的转让价款依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款为
27,000.00 万元人民币,转让价款将以现金方式收取。本次交易预计
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约为 17,629.99 万元。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3、2021 年 5 月 10 日,深商北方提名孙进山先生补选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事项经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
见《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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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1-046)。除此之外,公司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没有其
他变动。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
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没有对上
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没有对上
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综上, 2021 年上半年度,收购人不存在违反上述后续计划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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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之持续督导意见》签署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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