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委托,就交通银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交通银行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交通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决议;
3. 交通银行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4.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交通银行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交通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金杜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1. 出席交通银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1,189,006,263 股,占交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29608%。
2. 出席交通银行 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7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1,827,042,398 股,占交通银行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609075%。
3. 出席交通银行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9,359,485,356 股,占交通银行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83.855822%。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交通银行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 关于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2. 关于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3. 关于本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 关于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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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分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二)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关于分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三)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关于分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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