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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7-01-2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上统称
“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二)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
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对外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属于本行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及投
资者利益;
    (三)信息涉及中央银行(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或香
港政府外汇基金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四)披露某项信息被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或
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
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应向香港
证监会提出申请且获得其豁免,并满足香港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附
加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
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
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各省直分行、各海外分(子)行、各子公司、各
直营机构、总行各部门、持有本行 5%以上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报告职责的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
“申请人”),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
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
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
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
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
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对于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内
部审批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本行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管包括有关登记信息在内的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申
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
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
情形,相关申请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本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量或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在此情形下,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
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