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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0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证券代码            601366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860,500,460.00 元
注册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7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恭藻
                    国内商业(国家危禁、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装
                    饰装潢;家电、钟表维修;计算机维修;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特许经
                    营;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培训。(以下范围限分支经营):广告业务、
                    住宿、餐饮服务、保龄球、棋牌、KTV 包房、台球、音乐茶座、卡
经营范围            拉 OK、乒乓球;柜台租赁;图书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现场制售);小包装加碘
                    食盐及小包装多品种食盐;音像制品零售;蔬菜零售批发;停车场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发行价格:8.82 元/股
     发行数量:17,60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155,232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49,71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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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首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17,600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
构”)作为利群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利群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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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044 号文核准,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864.8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XYZH/2020JNA10017”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上市。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利群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公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利群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所承诺用途用于有关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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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2017 年 4 月公开发行后,募集资金
转入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专项存储,督导期内资金使用情况规范。保荐机构审阅了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
有关专项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利群股份 2017 年 4 月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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