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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2020-07-14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群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
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
律意见;金杜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金杜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金杜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
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拟回购股份价格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5 元/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预计股份回购的下限约为 4952.38 万股,上限约为 1904.76 万股。
拟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1%-2.21%。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积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0,506,300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
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转送特殊除权除息处
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19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根据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预案,如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则
所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 6.11 元/股作为前收盘价计
算,则:

     (一)按照扣除累计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839,994,16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39,994,160×0.15)÷860,500,460≈0.146 元/股(四舍五入取三位小数)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0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6.11-0.146)÷(1+0)=5.964 元/股

     (二)若按照公司总股本 860,500,460 股作为基数进行分配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6.11-0.15)÷(1+0)=5.96 元/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5.96-5.964|÷5.96≈0.067%。

    (三)公司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146。

    因此,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约为 0.067%,在 1%以下,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