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9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李士龙、耿建涛、李明贵作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并同
意以 1.28 元/股向 2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7.51 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