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十月 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399 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中国中 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 点,地点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会议室。 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6、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张宗言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名,持有公司 14,059,430,036 股股份(其中人 民币普通股股份 12,647,348,461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 1,412,081,57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773%。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清点 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中铁高铁电气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 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 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有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 力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647,149,561 99.998427 198,900 0.001573 0 0.000000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30,136 99.998578 199,900 0.001422 0 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29,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3602%;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 作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 高铁电气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370,856,295 97.080531 41,225,280 2.919469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17,981,856 99.705193 41,424,180 0.294636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 的背景、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1,961 99.998209 202,500 0.001601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2,536 99.998382 203,500 0.001447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1,5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326%; 反对 20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95%;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25,561 99.998238 198,900 0.001572 24,000 0.000190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206,136 99.998407 199,900 0.001422 24,000 0.0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705,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623%; 反对 1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647,111,261 99.998125 202,500 0.001601 34,700 0.000274 A股 H股 1,412,080,575 99.999929 1,000 0.00007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4,059,191,836 99.998306 203,500 0.001447 34,700 0.000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2,690,8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0444%; 反对 20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95%;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61%。 上述第 1 项-第 10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