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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装: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8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
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
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良好氛围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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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牵头部
门,根据需要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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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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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
司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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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适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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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视情况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
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
合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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