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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风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5-15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织保障与经费保障

     公司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

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应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

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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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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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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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三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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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

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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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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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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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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