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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风股份:东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15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本制度的配套制度,确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
报告标准以及报告流程,并明确了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与责任人。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根据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信息,不得延误或遗漏重大信息
的报告,确保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
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
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
完成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
期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
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公告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票上市规
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并报董事长同意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及工作计划,组织相关
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资料;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及时协调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负有填报职责的人员在了解或知悉重
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证券与法律
事务部汇总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报审核后及时报告董事长,在信息未公开前,
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判断属
按照监管要求应披露事项时,组织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对于不需要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对于需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的事项,由董事长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系统完成报送,
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投资者查阅;
    (五)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主体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
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秘书审慎判断,并报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具体适用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
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本制度项下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相关人员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督促公司及时、合规、真实、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负责准备和
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四)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
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可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可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与法律事
务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因所任职务、工作关系或其他途径知悉了公司内幕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保密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投资者诉求信息,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
                             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六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主要股东重大信息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章所称主要股东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十三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联系,该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与准确。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所持公司证券每变动达到总股本的 1%;
    (六)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债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
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理措
施,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按要求报告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