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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三)2019-12-28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9-07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

日至2019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

发来的52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214名

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3,568,893.3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4名自然人
                                  1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39,019,360.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公司股票,

                              2
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243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

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

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 诉讼判决结果
    (一)法院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
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名原告的投资差额
及佣金损失3,492,559.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驳回31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与3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司共同
负担。
    (二) 法院对21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一案的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2名原告的投资差额

及佣金损失27,032,401.38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立信所对公司第二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4.驳回212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2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2号、374号、390号、432号、

433号、434号、436号、438号、441号、443号、444号、455号、456

号、458号、460号、465号、468号、475号、476号、479号、485号、

489号、491号、495号、500号、534号、547号、552号、553号、554

号、559号、561号、565号、571号、586号、589号、639号、652号、

850号、955号、957号、958号、962号、963号、964号、965号、966

号、1016号、1128号、1130号、1296号和13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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