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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银行: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5-13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股票代码:60152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签发的《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14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按照问询函要求,保荐机
构立即组织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瑞丰银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
师”)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问询函的问
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
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7-1-1
                                                                  目 录

1.关于融资必要性 ....................................................................................................................... 3

2.关于关联交易 .......................................................................................................................... 14

3.关于不良贷款 .......................................................................................................................... 23

4.关于理财业务 .......................................................................................................................... 34

5.关于同业投资 .......................................................................................................................... 44

6.关于表外业务 .......................................................................................................................... 51

7.关于监管指标 .......................................................................................................................... 60

8.关于经营风险 .......................................................................................................................... 66

9.关于行政处罚 .......................................................................................................................... 78

10.其他 .......................................................................................................................................... 87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93




                                                                      7-1-2
       1.关于融资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拟用
       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4.68%、14.68%、16.54%;3)根据《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7.5%、8.5%及 10.5%。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融资规模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2)结合资
       本补充相关指标情况、主要业务开展及所需资金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本次融
       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的匹配性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
       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融资规模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

              发行人主要结合银行可转债的转股预期时间、发行人未来核心一级资本缺
       口、法规规定的可转债发行上限等多个方面综合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融资规
       模。

              (一)可比上市银行可转债平均转股周期

              目前,受上市银行正股价格波动偏小的影响,市场上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
       债普遍存在转股时间较长的情况。

              发行人选取在 2016 年至 2017 年启动可转债发行方案并成功发行可转债的
       商业银行,对其发行的可转债在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转股耗用时间进行统
       计,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年
序号     代码          转债简称   发行公告日   发行规模   转债期限   转股到期日   转股完成日   转债耗用时间
 1     128048.SZ       张行转债   2018/11/8    25.0000       6       2024-11-12       -            4.5
 2     113516.SH       苏农转债   2018/7/31    25.0000       6       2024-08-02       -            4.8
 3     110043.SH       无锡转债   2018/1/26    30.0000       6       2024-01-30       -            5.3
 4     128034.SZ       江银转债   2018/1/24    20.0000       6       2024-01-26       -            5.3


                                                  7-1-3
序号     代码        转债简称       发行公告日   发行规模   转债期限   转股到期日   转股完成日   转债耗用时间
 5     113018.SH   常熟转债(退市)   2018/1/17    30.0000       6       2019-05-23   2019-05-16       1.3
 6     128024.SZ   宁行转债(退市)   2017/12/1    100.0000      6       2019-08-22   2019-08-21       1.7
 7     113011.SH   光大转债(退市)   2017/3/15    300.0000      6       2023-03-17   2023-03-17       6.0
 -       平均            -              -           -          -           -            -            4.1

           由上表所示,2016-2017 年期间启动可转债发行审核工作的商业银行共计 7
       家。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7 家银行的可转债平均转股耗用时间为 4.1 年,仅
       有 3 家银行的可转债完成了转股,其中转股耗时最短的为常熟转债,所用时间
       1.3 年;转股耗时最长的为光大转债,所用时间 6 年。其他剩余还未完成转股的
       可转债,可转债存续时间均已超过 4.5 年。

           基于上述市场情况以及发行人目前的估值水平以及银行业整体的估值水平,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后极大可能需要 5 至 6 年的较长时期方能实现可转债转股并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因此发行人在测算融资规模时需至少考虑未来 5 年的核心
       一级资本缺口。

           (二)发行人未来资本缺口的测算

           1、假设条件

           (1)净利润增长假设:2022 年度发行人净利润为 15.51 亿元,2020-2022
       年发行人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为 13.88%,最近一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9.81%。综
       合考虑过去三年增长情况、最近一年增长情况、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
       导向和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预计发行人未来 5 年净利润将保持稳健增长态势。
       故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平均每年净利润较上年保持 15%的增速;

           (2)资产增速假设:2022 年末发行人资产规模为 1,596.23 亿元,2020-
       2022 年发行人总资产平均增长率为 13.38%,最近一年总资产增长率为 16.63%。
       综合考虑过去三年增长情况、最近一年增长情况、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
       策导向和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预计发行人未来 5 年总资产将持续稳健增长。
       故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每年末总资产较上年末保持 15%的增速;

           (3)风险加权资产假设:2022 年末发行人风险加权资产占资产规模的比
       例为 65.23%,2020-2022 年发行人风险加权资产增长率为 16.52%,最近一年风
       险加权资产增长率为 17.42%,发行人风险加权资产增速较快。随着未来宏观经

                                                    7-1-4
    济预期向好,国际国内双循环持续拉动工业经济,国家政策持续发力支持实体,
    发行人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持续保持较高力度,预计未来 5 年发行人风险
    加权资产增速将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故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中风
    险加权资产每年末较上年末保持 17.50%的增速;

          (4)现金分红假设: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行人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509,354,91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预计派送现金股利 2.26 亿元,并实施每股派送红股 0.3 股,
    股东回报水平较好。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发行人持续保持较好的
    股东回报,每年现金股利占净利润比例平均保持 20%,不实施发放股票股利;

          (5)核心一级资本管理目标假设:2022 年末,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为 14.42%,较上年末下降 0.99 个百分点,因发行人向实体经济投放信贷资金
    力度较大,2022 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降速度较快。为保证发行人持续发展
    潜力和抗风险能力,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管理目标不低于 13.50%;

          (6)融资方式假设:假设未来 5 年(2023 年-2027 年)发行人不实施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股票或配股等其他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的融资。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也不构成发行人未来投资收益
    保证,仅用于测算并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资本充足情况测算结果

          基于发行人资本管理目标及上述假设条件,发行人未来 5 年的核心一级资
    本缺口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亿元、%
                                2023 年末      2024 年末       2025 年末     2026 年末    2027 年末
                项目
                                  预计           预计            预计          预计         预计
总资产                              1,835.66        2,111.01      2,427.66      2,791.81     3,210.58
风险加权资产                        1,223.45        1,437.56      1,689.13      1,984.72     2,332.05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①                   169.06          185.76         205.13       227.60        253.6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3.82%          12.92%         12.14%        11.47%       10.88%


                                            7-1-5
                                       2023 年末      2024 年末     2025 年末     2026 年末     2027 年末
                项目
                                         预计           预计          预计          预计          预计
按照 13.5%目标计算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65.17         194.07        228.03       267.94        314.83
②
核心一级资本缺口(②-①)                    -3.89           8.31         22.90         40.33        61.15
        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发行人根据过去三年经营情况以及未来中长期发展假设,经审慎测算,至
    2027 年末,预计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约为 10.88%,较当前水平已出现较
    大幅度的下降,难以满足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发展和抵御突发风险因素的需要。
    因此,发行人无法仅靠内源性资本积累以支持发行人业务持续发展以及资本监
    管要求,发行人需要通过外源性资本补充方式进一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三)法定可转债发行上限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
    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规定,按照可
    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标准计算,发
    行人可转债发行上限为 75.88 亿元。发行人本次可转债拟发行规模未超过上述
    上限。

          因此,基于目前商业银行可转债市场的转股情况、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政策导向、发行人未来 5 年的经营战略和资本缺口、法规规定可转债发行上限
    等因素,经发行人综合研判、审慎考量,发行人决定拟发行 50 亿元可转债,待
    未来转股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二、结合资本补充相关指标情况、主要业务开展及所需资金情况、资产负
    债情况及本次融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的匹配性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一)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发行可转债是最优选择

          (1)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发 行 人 于 2021 年 6 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7-1-6
1,181,742,063.95 元。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最近 5 个会计年度内,除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级资
本外,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其他外部融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情形,期间核心一
级资本的增加主要依赖自身利润的积累。

     (2)发行可转债是目前发行人最优选择

     可转债作为具有股权性质的债券,其债性特征可以有效避免因市净率问题
而导致的投资者认购意愿低的情况,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难度。同时,商
业银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使得商业银行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成本在 4-6
次分红后得到有效降低,一旦市场条件合适,发行人基本面无重大不利变化,
则有较大概率投资者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将可转债转换成商业银行的股票,实
现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因此,可转债的上述特性与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补充需求相匹配,本次发
行可转债是发行人补充未来核心一级资本缺口的最优选择。

     2、资本补充相关指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本构成及资本充足率相关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5,013,148       13,662,844       11,115,190
一级资本净额                         15,026,913       13,675,654       11,127,812
资本净额                             16,223,614       16,714,867       13,838,078
风险加权资产                        104,123,517       88,673,398       75,830,183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4.42            15.41            14.66
一级资本充足率                            14.43            15.42            14.67
资本充足率                                15.58            18.85            18.25

     近年来,发行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作为,
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持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

                                  7-1-7
的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地方产业结构转型。
在不断为市场主体提升融资便利度的同时,通过主动减费让利、参考 LPR 进行
贷款定价等方式,将市场利率下降效果有效传导至客户端,切实为实体企业降
低成本,尽可能帮助企业度过经济下行周期。

    但是,持续的信贷资产增长也加快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的消耗,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4.42%,较 2021 年下降 0.99 个百分
点。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3.72%,较 2022 年末
下降 0.7 个百分点,2022 年及 2023 年一季度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幅显
著。如果未来不通过外部渠道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则发行人通过自身的利润留
存难以有效覆盖不断增加的风险加权资产。

    同时,目前全球经济不确定风险较以往显著增大,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风
险挑战较以往也显著增多,如果市场环境、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等发生突
发性重大变化或变化大幅超出预期,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稳健经营产生巨大挑战,
对发行人实现资本管理目标产生较大压力。因此,基于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的资本缺口,发行人有必要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为
自身未来发展预留成长空间,同时增强抵御外部冲击风险能力,确保各项指标
能够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主要业务开展及所需资金情况

    (1)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较高要求

    报告期内,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外部政治经济环境恶化、国际风险挑战加
大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监管机构多次出台政策,围绕“六稳”“六保”战略
任务,要求银行业机构“增量扩面、提质降本”,通过增强金融供给,提升金
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住经济大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0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发改委等八部门出
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
号),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
源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要
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

                                  7-1-8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发布《关于 2020 年推动小
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20〕29 号)、《关于 2021 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 号)、《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
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 号),三个文件中均明确了
要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
标,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
不低于年初水平。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
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实现增量扩面。

    2023 年,面对实体经济复苏压力,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 2023 年加力
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 号),要求银行
业金融机构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要加强精准支持力度,支持困难行业恢复,
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重点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
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还要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
发展,围绕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类小微企业,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
部激励力度。

    为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浙江银保监局在 2023 年 3 月发布《关于强信心稳预
期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要求在金融支持制造业方面,浙江区域内
金融机构要强化制造业重大项目、千亿技术改造项目融资保障,加大技术改造
贷款、并购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争 2023 年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超
2,500 亿元,要着力为“雄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提供专项
信贷支持政策。

    近年来,国家政策方面对商业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
求,预计未来仍将保持较高的政策力度。发行人作为专业服务“小微”“三农”
的商业银行,未来对信贷资金来源将始终有着较高的需求。

    (2)发行人信贷投放力度将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 1,028.96 亿元、850.34 亿元、766.29 亿元,较上年末分


                                    7-1-9
别增长 21.00%、10.96%、20.02%,增长显著。其中,发行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余额分别为 326.65 亿元、244.17 亿元、184.77 亿元,2022 年较 2021 年末增
加 82.48 亿元,2021 年较 2020 年末增加 59.40 亿元,增幅分别为 33.78%、
32.15%,大幅高于同期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2022 年、2021 年全国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分别为 23.80%、27.30%。

    报告期内,发行人较好的贯彻了国家政策,主动作为,坚守主业,对实体
经济保持了较大的支持力度,较好的完成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未来发行人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
家政策要求,持续保持较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信贷增量扩面工作,
提高信贷精准支持力度,努力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与实体经济共同成长发展。

    发行人报告期内信贷增长绝对值较高,增速较大,资本消耗明显加快,未
来持续的信贷投放需要有合理的资本支持。

    (3)发行人正处于战略转型关键时期

    目前发行人正处于深化战略转型关键时期,发行人将坚持零售转型和数字
化改革战略方向不动摇,夯实大零售、大产业、大资管、大数字板块协同发展,
持续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未来,发行人将
始终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不断加强对区域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专精特
新”科创企业、先进制造企业、优秀外贸企业等优质市场主体的服务力度;积
极下沉业务中心,服务好社区,全力满足城乡居民的金融需求,做强零售业务,
持续扩大客户基础;继续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履行好
企业社会责任,助力共同富裕。

    为实现上述战略方向和经营目标,发行人需要维持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
模,而信贷投放的持续增长,将直接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从而使得
发行人在未来将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

    综上所述,为确保发行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保持较高水准、战略目标
能够有效实施,保证持续稳健的经营,发行人需要取得合理的资本规模和资本
质量,以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风险加权资产以及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因此,

                                  7-1-10
本次发行可转债是发行人提高发展质量,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公司战略发
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4、资产负债情况及本次融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及存贷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总额                                      159,622,748      136,867,516      129,516,172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                      102,895,593       85,034,312       76,629,389
负债总额                                      144,446,949      123,051,420      118,262,856
    其中:吸收存款                            126,051,778      102,358,896       92,550,479
           应付债券                             5,975,833        6,130,593        9,090,689
存贷比                                              80.17            84.51            88.20
    注:上述发放贷款和垫款未扣除减值准备

       (1)资产端信贷资产增速较快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存贷比分别为 80.17%、84.51%、88.20%,总体处于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总额平均增速为 13.38%,信贷资产平均增速为
17.33%,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较大,相关资产增速显著,但是信贷资产的持
续增长也加快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消耗。2022 年、2021 年,发行人信贷资产金额
较上年分别增长 178.61 亿元、84.05 亿元,增长金额较大。本次发行 50 亿元可
转债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未来可预见的信贷增长规模具有匹配性,能够有效
帮助发行人构建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实力。

       (2)负债端主动负债较少,有较大优化提升空间

       负债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负债来源为吸收存款。截至 2022 年末、
2021 年末、2020 年末,发行人吸收存款金额分别为 1,260.52 亿元、1,023.59 亿
元、925.50 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7.27%、83.18%、78.26%,占比较
高。

       主动负债方面,截至 2022 年末、2021 年末、2020 年末,发行人应付债券
金额分别为 59.76 亿元、61.31 亿元、90.91 亿元,报告期内持续下降。主要系发
行人 2022 年赎回 20 亿元二级资本债、2022 年同业存单余额较上年末减少 11.43

                                           7-1-11
亿元,以及 2021 年到期兑付 20 亿元的“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和 5 亿元的小微
企业债所致。

       目前,发行人应付债券中,不存在具有资本补充性质的债券。仅剩余 30 亿
元 3 年期三农金融债和 29.51 亿元期限在 1 年及以下的各类同业存单,因此,无
论从发行人应付债券的规模和期限结构角度来看,还是从发行人负债端的总体
结构来看,发行人存在负债来源较为单一,主动负债规模较小且期限较短的情
况,发行人主动负债有较大的优化空间。

       (3)本次融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和负债结构需求相匹配

       本次发行 50 亿元 6 年期可转债,与发行人负债端期限和规模需求匹配度较
高,可以为发行人负债端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在可转债未转股前可作为一
般债券为发行人提供有力的负债资金来源,若在未来 4-6 年转换成股票后还可
以充实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资本实力。本次发行 50 亿元可转债有利于增
强发行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本次融资有利于发行人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和资产规模稳步增
长。

       (二)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1、融资规模未超过资本需求和法定上限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规定,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
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 50 亿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 例为
32.95%,远低于法定上限。

       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申请发行可转债规模占比情况如下:
                                                                  占项目启动时最近
   证券简称         转债代码       转债简称   发行规模(亿元)
                                                                  一期净资产比例
   113062.SH        常银转债       常熟银行               60.00             32.56%


                                    7-1-12
                                                                 占项目启动时最近
   证券简称       转债代码        转债简称   发行规模(亿元)
                                                                 一期净资产比例
   113037.SH       紫银转债       紫金银行               45.00             36.60%
   128048.SZ       张行转债       张家港行               25.00             31.35%
   113516.SH       苏农转债       苏农银行               25.00             31.52%
   110043.SH       无锡转债       无锡银行               30.00             34.20%
   128034.SZ       江银转债       江阴银行               20.00             22.85%
   113018.SH   常熟转债(退市)   常熟银行               30.00             30.44%
     平均              -             -              -                      31.36%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占净资产比重未大幅高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银行均值,符合行业通行水平。

    发行人本次选择发行可转债,主要系基于自身中长期资本规划,用于弥补
中长期资本缺口,融资规模未超过资本需求量。同时,考虑到可转债自身特性
以及商业银行可转债市场特点,本次可转债发行人预计完成转股所需时间较长,
有助于为发行人构建长效资本补充基础,在可转债未转股前可作为一般债券为
发行人提供长期稳定负债资金用于服务实体经济,在未来满足转股条件后可转
换为发行人股票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能够为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预留更为安全
的缓释空间。

    2、融资规模符合发行人业务需求和用途

    本次发行 50 亿元可转债与发行人资产负债规模以及未来的信贷规模的增长
趋势相匹配,融资规模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发行人未来各项业务发展,重点加大
信贷投放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着重投向“三农”、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大
力支持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类小微企业,以及与国计民生相关的各个行业,助
力实现推动技术发展,扩充内需,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
合国家金融政策方向。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相关指标、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本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发布的与信贷投放相

                                  7-1-13
关的法规政策等相关文件和信息,并参考了可比上市银行相关指标,保荐机构
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除 2021 年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
级资本外,不存在通过其他外部融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规模增长较好,导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幅显著;本
次发行有利于强化发行人资本规模与业务规模、资产负债规模的匹配性,能够
满足发行人中长期资本需求,提升发行人风险抵御能力和持续稳健经营能力,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发行规模未超过法定上限,符合要求。因此,发行
人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相关指标、公开披露的定期
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本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和信息,
并参考了可比上市银行相关指标,分析了发行人近年来资产充足率的变动情况,
复核了发行人对未来资本充足率的预测过程,基于假设,重新计算了所预测的
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缺口,同时查阅了可比上市银行申请发行可转债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预计资本缺口的假设合理,基于测算过程计算结
果,核心资本缺口计算正确,与发行人可转债发行规模较为匹配。发行人可转
债的发行规模占净资产比重未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均值,符合行业通
行水平。因此,发行人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2.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贷款的贷款余额为
25.26 亿元、25.47 亿元、29.60 亿元、50.02 亿元;2)关联方存款余额为 20.36
亿元、45.50 亿元、22.47 亿元、58.10 亿元;3)发行人实施了审贷分离、前中
后台分离制度,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相关行为是否符
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2)向关联方贷
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提供贷款的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贷款类别、贷款利率
及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联方存款的具体情况,存


                                  7-1-14
款余额和利息支出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相关行为符合《商业银行法》
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一)发行人主要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关系人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的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发行人按照《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对象列入关系人管理范围
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此外,发行人制定了《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瑞丰银行员工及家属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关系人贷款的审慎管理。

    (二)发行人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
关系人发放贷款。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瑞丰银行员工及家属贷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相关行为符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
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1、发行人未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借款人仅凭自身信用而没有任何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7-1-15
情况下所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与有抵质押物或保证贷款相比,信用贷款风险
较大,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商业银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金及利息
的安全。

    发行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管理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发行人
制定了《瑞丰银行员工及家属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向发行人员工发放信
用贷款,明确员工贷款受理机构为总行营业部、越州支行、义乌支行。

    发行人信贷管理部门在审核自然人贷款申请时,会按照《商业银行法》
《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瑞丰银行员工及家属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
内部规章的要求,审核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定关系人情形。如经审核确认相
关自然人为发行人关系人,则发行人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情况。

    2、发行人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存在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的条件

    发行人制定了《瑞丰银行员工及家属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款期限
“采用‘到期还本,按月付息’的还款方式的,期限最长为 3 年,原则上到期
应全额回降,不再周转。到期后如有其他资金需求,可按新准入标准重新准
入”,并规定员工贷款担保人需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按照有关发放担保贷款
的条件严格管理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系人的贷款遵循自愿原则,利率均按照信用等级、
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上浮。
发行人严格管理关系人贷款准入的有关情况,不存在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情况。

    3、独立董事的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此,
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
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发行人


                                   7-1-16
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4、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出具《证明》,认为“浙江
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
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我分局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
局关于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浙银保监函
〔2023〕1 号),认为“瑞丰银行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已逐步建立与其发
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系统化
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流程,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管
理,促使各项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开展”“总体来看,瑞丰银行建立了股份制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综上,发行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向关联方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提供贷款的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贷款类别、贷款利率及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联方
存款的具体情况,存款余额和利息支出的匹配性

    (一)向关联方贷款的具体情况

    1、提供贷款的对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的情况。按照关联方类型,包括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卸任未满 12 个
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股东的
关联自然人、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
卸任未满 12 个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
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

    2、按照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7-1-17
       报告期内,发行人加强关联方管理,截至 2022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0 年
末,各类关联方贷款余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关联方名称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贷款余额                            7,657             3,355          2,197
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的贷款余额                                      -              450             450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贷款余额                        1,822,738        1,664,390         1,602,010
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贷款余额                                2,646,249        1,291,950           942,420
                     合计                                 4,476,644        2,960,145         2,547,077

       3、按照贷款类别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管控向关联方发放的贷款,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
款由企事业单位贷款(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组成。
截至 2022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0 年末,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关联方贷款余额如
下:
                                                                                           单位:千元
                   产品类型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公司贷款                                                  4,292,189        2,911,560         2,544,430
个人贷款                                                        7,657             3,805          2,647
票据贴现                                                      176,798         44,780                    -
                     合计                                 4,476,644        2,960,145         2,547,077

       4、向关联方贷款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01〕300 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瑞丰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瑞丰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等制度,对公司客户进行分类。

       发行人按照公司的规模和资信情况,分别选取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具有相似
规模和资信水平的可比非关联方对其平均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户
                                                           2022-12-31
           分类              关联方贷款平                        可比第三方贷款      可比第三方贷款户
                                            关联方贷款户数
                               均利率                              平均利率                数
大中型企业①                         4.43                13                 4.63                       91
较高信用等级小微企业②               4.62                22                 4.62                 1,372
较低信用等级小微企业②               4.90                13                 5.07                 2,180


                                              7-1-18
    注①:大中型企业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划分的企业类型。
    注②:较高信用等级小微企业为发行人内部评级 AAA 级的小微企业,较低信用等级小微企业为发行
人内部评级 AA-C 级别的小微企业。

                                                                                         单位:%、户
                                                          2021-12-31
          分类           关联方贷款平                          可比第三方贷款        可比第三方贷款户
                                         关联方贷款户数
                           均利率                                平均利率                  数
大中型企业                        5.02                   11                   4.82                 91
较高信用等级小微企业              5.16                   20                   5.27              2,454
较低信用等级小微企业              5.20                    8                   5.70              1,835

                                                                                         单位:%、户
                                                          2020-12-31
          分类           关联方贷款平                          可比第三方贷款        可比第三方贷款户
                                         关联方贷款户数
                           均利率                                平均利率                  数
大中型企业                        5.19                   15                   5.42                141
较高信用等级小微企业              5.00                   16                   5.18              2,977
较低信用等级小微企业              4.95                    6                   5.58                95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持有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
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发生的贷款遵循自愿原则,变动为正常业务变化
所致,利率均按照企业自身的质地、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后,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上浮。发行人关联企业均为区域内优
质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发行人确定关联方利率时均根据内
部评审制度,在综合考虑关联方各项资质后进行确认,最终利率均在合理范围
内。

       发行人向关联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与可比非关联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水
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5、向关联方贷款的贷款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收入占发行人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
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                      183,045                    144,461                127,218
占利息收入比重                                    2.90                      2.46                  2.33
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款                      4,476,644                 2,960,145                2,231,227



                                           7-1-19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比重                              4.48                 3.59                 3.00
注:发放贷款和垫款指扣除减值准备之前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收入占发行人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
分别为 2.90%、2.46%和 2.33%;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向关联方发放贷款
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48%、3.59%和 3.00%。上述两项比例较
低,不会对发行人贷款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
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
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
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
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
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
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
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本行
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
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行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7-1-20
       2.本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向关联方贷款的贷款条件不存
在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情况。

       (二)关联方存款的具体情况

       1、关联方存款概况

       截至 2022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0 年末,关联方吸收存款余额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千元
                     关联方名称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存款余额                    140,725            222,274          109,302
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的存款余额                              176                 66                  47
主要股东的存款余额                                         7,038              6,228           14,15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存款余额                   3,193,431          1,325,495        2,410,446
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的存款余额                           2,910,528           693,143         2,016,373
                        合计                           6,251,898          2,247,206        4,550,319

       截至 2022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0 年末,关联方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758                987            1,574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                -                1
主要股东的存款利息支出                                           98             145             352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12,272              9,164           11,266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11,937              8,721            7,417
                        合计                              25,065             19,017           20,610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吸收存款为发行人作为商业银行与关联方
开展的正常金融服务。所有交易均基于发行人与关联方日常业务需要而开展,
相关利率均基于市场行情、结合企业情况确定,对于超过公允价值 50BP 的,
需由发行人定价委员会审批同意,且经发行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备案或批准。发行人关联交易中吸收
存款的发生及变动情况主要受市场行情、关联方业务需求等影响。


                                           7-1-21
     2、关联方存款余额和利息支出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的存款余额及其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存款余额                               6,251,898         2,247,206        4,550,320
存款日均余额(未经审计)               5,561,058         4,034,963        4,302,936
存款利息支出                              25,065            19,017           20,610
存款平均利率(经年化)                    0.45%             0.47%            0.48%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关联方的存款余额分别为 62.52 亿元、22.47 亿元和 45.50 亿元。

     2022 年、2021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关联方的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 55.61 亿
元、40.35 亿元和 43.03 亿元。2022 年、2021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向关联方支
付的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 0.25 亿元、0.19 亿元、0.21 亿元,存款平均年化利率
分别为 0.45%、0.47%和 0.48%,总体保持平稳。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的波动主要系相关存款日
均余额变动所致,发行人关联方的存款余额及其利息支出相匹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关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
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执行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名单,核查了
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从关联方吸收存款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相关行为
符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发行人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从关联方吸收存款的事项,报告期内不存在向
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情况,报告期内
关联方存款余额与其利息支出相匹配。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关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查了发行人报告

                                     7-1-22
期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执行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名单,核查
了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从关联方吸收存款的具体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文件、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照监管部门规定,核查了发行人
各项业务管理架构、决策程序相关的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相关行
为符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发行人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从关联方吸收存款的业务,报告期内不存在
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情况,报告期
内关联方存款余额与其利息支出金额准确。

3.关于不良贷款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根据还款情况对个人贷款进行五级分类;2)发
行人将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确认为不良贷款;3)报告期各期末,发
行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35%、1.32%、1.25%、1.15%;4)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 63.35%、61.56%、75.95%、86.23%。

    请发行人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
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
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3)报
告期内,公司不良贷款率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不良贷款
划分是否真实谨慎;(4)报告期内,次级类不良贷款迁徙率持续上升的原因,
是否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
贷款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划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与
贷款实际情况相符

    (一)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


                                 7-1-23
    发行人依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信贷资产执行“五级分类”管理,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
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发行人依据借款人当前经营
活动特征和违约迹象,判断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的可能性并给予相应的风
险等级评价,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发行人划分“五级分
类”的标准如下:

    类别                                            分类标准

    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
    次级
                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
    损失
                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贷资产分类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信贷资产分类在
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准确分类和风险预警,针对不同类型的信贷资产,在
符合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发行人制定了《瑞丰银行公司类
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及《瑞丰银行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
(试行)》,进一步细化分类方法和标准,具体如下:

    1、公司类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发行人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类贷款分为十级,分别为:正常 1、正常 2、正
常 3,关注 1、关注 2、关注 3,次级 1、次级 2,可疑,损失。其中,次级 1、
次级 2、可疑和损失分类贷款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与五级分类
 类别                                    分类标准
                                                                                   的对应关系
           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
 正常1     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
           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
                                                                                      正常
 正常2     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
           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
 正常3
           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
 关注1
           能力需加以关注。
           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
 关注2                                                                                关注
           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
 关注3
           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7-1-24
                                                                                               与五级分类
 类别                                            分类标准
                                                                                               的对应关系
             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
 次级1       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本笔债务
             本息预计损失率在15%(含)以内。
                                                                                                  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次级2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本笔债务本息预计损失率在15%
             至30%(含)之间。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一般
 可疑                                                                                             可疑
             损失率在30%至90%(含)之间。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
 损失                                                                                             损失
             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2、自然人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发行人按照风险程度将自然人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
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具体分类如下:
 类别                                                  分类标准
 正常        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
 次级
             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
 损失
             分。

     (二)各类别贷款的具体比例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发行人贷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类              100,290,307          97.47      82,685,153            97.24   74,375,575          97.06
关注类                1,495,150           1.45       1,282,386             1.51    1,243,440           1.62
次级类                 417,970            0.41         332,267             0.39     537,862            0.70
可疑类                 660,800            0.64         699,158             0.82     431,014            0.56
损失类                  31,366            0.03          35,348             0.04      41,496            0.05
贷款总额            102,895,593         100.00      85,034,312           100.00   76,629,387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1,110,135                        1,066,773                   1,010,372
不良贷款率                                1.08                             1.25                        1.32

     在客户贷款总额不断增长的同时,发行人从严管控信用风险,严格审慎管
理信贷资产质量。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08%、1.25%及 1.32%,不良贷款率在报告期
内保持稳中有降态势。近年来,发行人在积极响应监管政策要求,加强对实体

                                                   7-1-25
经济信贷支持的同时,严把信贷资产质量关,强化贷款清收、处置力度,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良贷款率保持稳定。

     (三)不良类贷款的划分充分、完整

     发行人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坚持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审
慎性管理原则,并严格按照《瑞丰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及《瑞丰银行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制度,客观、准
确、及时地反映发行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贷款风险分类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上述内部制度的标准
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分类基础资料对贷款分类
进行审核,并经集体认定,确定每笔贷款的风险分类,对发现风险状况变化的
贷款及时调整贷款分类。发行人在评价借款人违约风险时,综合考虑了借款人
的信用评级以及借款人所属行业、业务、管理和还款意愿方面的风险因素;在
分析贷款交易风险时,综合考虑了是否有抵质押品、抵质押品是否充足有效、
能否折现以及本息逾期天数等因素。

     综上,发行人已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信贷资产
五级分类制度,设置了规范合理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并配置了完善的五级分类
认定程序,能够实现动态评估贷款分类。报告期内,发行人贷款风险分类严格
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五级分类准确,不良类贷款的划分充分、完整。

     (四)发行人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已划入不良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贷款金额及占贷款总额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逾期 90 天以内       456,530           0.44      413,430              0.49     297,820            0.39

逾期 90 天以上       632,067           0.61      423,754              0.50     445,369            0.58

逾期贷款合计       1,088,597           1.06      837,184              0.98     743,189            0.97

贷款总额         102,895,593         100.00    85,034,312           100.00   76,629,387         100.00
    注:发行人披露的逾期贷款指本金逾期贷款的本金金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逾期贷款余额分别为 10.89 亿元、8.37 亿元及 7.43 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分

                                              7-1-26
别为 1.06%、0.98%及 0.97%,其中,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分别
为 0.61%、0.50%及 0.58%。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总体
保持稳定,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划入不良贷款。

     (五)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

     1、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与政策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以及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评估发放贷款及垫款的
损失准备。

     发行人基于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贷款划分
为三个风险阶段,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第一阶段为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
著增加的贷款,按照其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第二
阶段和第三阶段为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贷款,按照相当于该贷款
在剩余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贷款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期初余额                               2,697,904        2,368,363        2,107,395
本期(回拨)/计提                       775,888          737,429          623,298
本期核销及转出                          -431,109         -448,192         -404,626
本期收回已核销                           71,231           40,304           42,297
期末余额                               3,113,914        2,697,904        2,368,363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 31.14 亿元、26.98 亿元及 23.68 亿元。报告期内,
随着贷款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宏观经济和外部环境波动影响,发行人按照监管
要求,在充分了解贷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减持审慎原则计提了足额的贷款损
失准备,以增强风险对冲能力。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拨备覆盖率分别为 280.50%、252.90%及 234.41%,拨备率分别为 3.03%、


                                     7-1-27
3.17%及 3.09%,均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
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贷
款规模及贷款质量情况相匹配,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报告期内不存在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
不良贷款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499,000                         0.48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448,500                         0.44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303,000                         0.2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299,500                         0.2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265,000                         0.26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200,0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200,0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200,0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I                      200,0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198,5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K                      198,5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合计             3,012,000                         2.93
    注:上述前十大借款人贷款金额系按户统计,为发行人向该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和垫款、票据贴现等全
部借款金额合计,下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199,000                         0.2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198,000                         0.2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198,000                         0.2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186,000                         0.22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180,000                         0.21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180,000                         0.21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124,800                         0.15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111,500                         0.13     关注类①           良好
客户 I                      110,0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109,800                         0.13      正常类            良好



                                          7-1-28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合计                  1,597,100                           1.88
    注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客户 H 贷款未发生逾期欠息,系因贷款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担保
能力弱化,发行人出于审慎考虑将其贷款五级分类调整为关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160,000                            0.21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144,000                            0.19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99,0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99,0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98,92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98,0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96,8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96,5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I                           96,5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96,000                            0.13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K                           96,000                            0.13     关注类①           良好
         合计                  1,180,720                           1.54
    注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客户 K 贷款未发生逾期欠息,因客户 K 实际控制人出境未归,发行
人出于审慎考虑将其贷款五级分类调整为关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重要贷款客户(即前十大贷款客户)经营情况良好,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不存在债务危机情形。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良贷款率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不良贷款划分真实谨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不良贷款率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选取与发行人资产规模(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计)相近的
A 股上市农商行作为可比公司。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资产总额                            不良贷款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2-12-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601128.SH       常熟银行              2,878.81              0.81               0.81                0.96


                                                 7-1-29
                              资产总额                         不良贷款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2-12-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601860.SH      紫金银行           2,247.22              1.20            1.45            1.68
600908.SH      无锡银行           2,116.03              0.81            0.93            1.10
002839.SZ      张家港行           1,875.33              0.89            0.95            1.17
603323.SH      苏农银行           1,802.78              0.95            1.00            1.28
002807.SZ      江阴银行           1,687.51              0.98            1.32            1.79
            可比上市银行平均值                          0.94            1.08            1.33
601528.SH      瑞丰银行           1,596.23              1.08            1.25            1.32
   注:上述可比上市银行数据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08%、1.25%及 1.32%,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平
均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0.94%、1.08%及 1.33%。经比较,发行人不良贷款率与可
比上市银行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总体均呈稳步下降趋势,与可比上市银行
不良贷款率变动趋势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人不良贷款划分真实谨慎

    发行人依据原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
制定了《瑞丰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及《瑞丰银行自然
人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通过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客观、准
确、及时地反映发行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
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贷款风险分类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上述内部制度的标准
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分类基础资料对贷款分类
进行审核,并经集体认定,确定每笔贷款的风险分类,对发现风险状况变化的
贷款及时调整贷款分类。发行人在评价借款人违约风险时,综合考虑了借款人
的信用评级以及借款人所属行业、业务、管理和还款意愿方面的风险因素;在
分析贷款交易风险时,综合考虑了是否有抵质押品、抵质押品是否充足有效、
能否折现以及本息逾期天数等因素。

    综上,发行人不良贷款划分真实谨慎。

    四、报告期内,次级类不良贷款迁徙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不存在不良贷款


                                             7-1-30
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持续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贷款迁徙率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1.42                       1.30                      2.22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27.55                     27.52                      36.2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86.01                     75.95                      61.56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0.87                          -                      3.65
注:①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正常类贷款期初余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额)
    ②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关注类贷款期初余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额)
    ③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次级类贷款期初余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额)
    ④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可疑类贷款期初余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额)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贷款迁徙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 年度
                                                          关注类贷       次级类贷 可疑类贷       损失类
 五级分类    年初余额       本期减少     正常类贷款                                                           迁徙率
                                                            款             款       款             贷款
正常类贷款   82,685,152     19,596,363    62,192,631        669,360       131,138      95,660             -      1.42
关注类贷款    1,282,386       172,082         81,680        722,698       234,138      71,789             -     27.55
次级类贷款      332,267        65,623           185          11,640        25,489     227,983      1,347        86.01
可疑类贷款      699,158       447,734            48                96          19     249,072      2,190         0.87
损失类贷款         35,348        7,533                -              -          -            -    27,815               -
   合计      85,034,311     20,289,335    62,274,543      1,403,794       390,783     644,503     31,353               -

                                                                                                 单位:千元、%
                                               2021 年度
                                                          关注类贷       次级类贷 可疑类贷       损失类
 五级分类    年初余额       本期减少     正常类贷款                                                           迁徙率
                                                            款             款       款             贷款
正常类贷款   74,375,575     15,571,451    58,042,489        376,790       232,482     152,363             -      1.30
关注类贷款    1,243,440       419,903        102,608        494,267        62,794     163,868             -     27.52
次级类贷款      537,862       261,696          1,395         47,338        17,697     209,737             -     75.95
可疑类贷款      431,014       273,791           270               895          14     156,044             -            -
损失类贷款         41,498        6,147             -                 -          -            -    35,348               -
   合计      76,629,389     16,532,988    58,146,762        919,289       312,987     682,012     35,348               -

                                                                                                 单位:千元、%
                                               2020 年度
                                                          关注类贷       次级类贷 可疑类贷       损失类
 五级分类    年初余额       本期减少     正常类贷款                                                           迁徙率
                                                            款             款       款             贷款
正常类贷款   61,995,471     14,830,684    46,118,451        767,432       197,108      81,797             -      2.22
关注类贷款      986,371       166,533        129,377        393,506       212,253      69,906     14,796        36.22


                                                7-1-31
                                             2020 年度
                                                     关注类贷     次级类贷 可疑类贷    损失类
 五级分类    年初余额     本期减少     正常类贷款                                                迁徙率
                                                       款           款       款          贷款
次级类贷款      514,073     181,146          1,671       10,446    115,856   203,394     1,560     61.56
可疑类贷款      322,231     255,401           150          305           -    63,939     2,436      3.65
损失类贷款       27,951        5,897             -            -          -         -    22,054         -
   合计      63,846,096   15,439,661    46,249,649   1,171,688     525,216   419,036    40,846         -

      2022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
86.01%、75.95%及 61.56%,呈上升趋势。主要系:(1)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
速放缓、消费需求疲软的影响,发行人部分贷款客户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还
款能力进一步下降,发行人出于审慎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分类要求
进行下调;2022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
额分别为 2.29 亿元、2.10 亿元及 2.05 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 0.20 亿元、
0.05 亿元及 0.17 亿元,增幅分别为 9.34%、2.33%及 8.85%。(2)报告期内,
发行人相应加大了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防范化解相关风险;2022 年
度、2021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次级类贷款本期减少分别为 0.66 亿元、2.62
亿元及 1.81 亿元,使得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中的分母数值大幅减少。(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次级类贷
款金额分别为 4.18 亿元、3.32 亿元及 5.38 亿元,次级类贷款基数总体较小,因
此一旦向下迁移的金额有所增加都会引起次级类贷款迁徙率的较大波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管控,
重视风险预警信号,强化前端风险化解,减轻贷款不良上升压力,严格遵守监
管信贷资产分类规定,次级类贷款风险总体保持稳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次级类不良贷款迁徙率较高,主要系发行人严格执行监
管机构法规要求及发行人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内部制度,审慎评估不良贷款清收
可能性及损失程度,对发现风险状况变化的贷款及时调整贷款分类。发行人持
续强化资产质量管控,加大不良处置力度,不良贷款水平保持稳中有降,不存
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7-1-32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五级贷款分类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文
件,并查阅了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相关制度,了解了发行人客户贷款减值准备
计提原则与计提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及逾期贷
款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十大贷款客户名单,核查了重要贷款客
户的经营情况,核查了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查阅了可比上市银行相关数据,
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核查了发行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不良贷
款处置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54 号)等监管要求制定了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内部制度,明确贷款分类
的原则、标准、操作程序。发行人贷款分类制度健全有效,相关内部控制得到
有效执行,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逾期 90 天以上贷
款均纳入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重
要贷款客户均能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债务危机等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良贷款划分真实谨慎,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不良贷款率与可比上市银行平均
水平基本持平,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银行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
发行人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并加大不良处置力度,不良贷款水平
保持稳中有降,不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相关制度,了解了发行人客户贷款
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并复核了计提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贷款五级分
类情况及逾期贷款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十大贷款客户名单,核
查了重要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核查了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查阅了可比上
市银行相关数据,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核查了发行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
迁徙情况、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54 号)等监管要求制定了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内部制度,明确贷款分类
的原则、标准、操作程序。发行人贷款分类制度健全有效,相关内部控制得到


                                7-1-33
有效执行,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逾期 90 天以上贷
款均纳入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重
要贷款客户均能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债务危机等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良贷款划分真实谨慎,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不良贷款率与可比上市银行平均
水平基本持平,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银行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
发行人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并加大不良处置力度,不良贷款水平
保持稳中有降,不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次级类
不良贷款迁徙率较高,主要系发行人对发现风险状况变化的贷款及时调整贷款
分类,不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情形。

4.关于理财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业务及债券理财业务;2)
报告期内,公司理财产品余额为 130.63 亿元、90.87 亿元、129.15 亿元、143.69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
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是否单独管理、单
独建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资金池;(2)结合表外理财业务的运作模式、资
产减值情况、发行人与客户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杠杆情况、投资标的资产质
量,说明表外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3)
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现重大不
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品
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存在资金池

    (一)发行人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7-1-3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自《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人
主动压缩保本理财业务,业务规模及占比持续降低,表外核算的非保本理财业
务占比逐年增加。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保本理财产品                 -              -                   -              -   1,389,850        15.30
非保本理财产品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84.70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9,086,633       100.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0.00 亿元、0.00 亿元及 13.90 亿元,上述产
品全部纳入合并范围于表内进行核算。《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
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
垫资兑付”。自《资管新规》发布之日起,发行人按照过渡期要求,仅为接续
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发行保本型理
财产品,并已按法规要求有序压缩递减。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
照新规要求整改完毕,不存在存量保本理财产品,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142.47 亿元、129.15 亿元及 76.97
亿元,占理财产品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0%、100.00%及 84.70%,报告期内
发行人表外核算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

     (二)发行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产品结构

     1、发行人理财产品期限结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保本理财产品
开放式                           -          -                       -          -   1,389,850        15.30



                                                7-1-35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3 个月以下(不含)            -             -                -             -             -           -
3-6 个月(含)                -             -                -             -             -           -
6-12 个月(含)               -             -                -             -             -           -
1 年以上                      -             -                -             -             -           -
           小计               -             -                -             -   1,389,850       15.30
非保本理财产品
开放式                9,814,977       68.89          6,731,367       52.12     3,962,532       43.61
3 个月以下(不含)            -             -                -             -             -           -
3-6 个月(含)        1,009,969        7.09          2,068,374       16.02     1,210,102       13.32
6-12 个月(含)         89,753         0.63          1,885,219       14.60     1,910,133       21.02
1 年以上              3,332,728       23.39          2,229,721       17.27      614,015         6.76
           小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84.70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9,086,633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以开放式产品为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开放式理财产品
规模分别为 98.15 亿元、67.31 亿元及 39.63 亿元,占发行人理财产品比例分别
为 68.89%、52.12%及 43.61%。

     2、发行人理财产品结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理财产品按预期收益型与净值型进行分类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保本理财产品
预期收益型                    -             -                -             -   1,389,850       15.30
净值型                        -             -                -             -             -           -
           小计               -             -                -             -   1,389,850       15.30
非保本理财产品
预期收益型                    -             -                -             -   1,496,290       16.47
净值型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6,200,493       68.24
           小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84.70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9,086,633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7-1-36
(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型的存续产品进行有序压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
值型理财产品规模占比分别为 100.00%、100.00%及 68.24%,报告期内净值型
理财产品规模占比持续提升,2021 年末发行人已按照新规要求全面完成理财产
品的净值化转型。

       (三)发行人理财产品均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存在资金池
情况

    发行人成立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理财业务,在理财业务方面会计核算体
系独立。发行人实现了理财业务后台核算系统的独立,保障了理财业务前、中、
后有单独的系统模块分别支持交易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同时
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立会计账套进行核算,通过理财系统对每只银行理财产
品分别出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实现了按产品的单独管理。

    《资管新规》发布之后,新发布的理财产品严格按照要求,由具有托管资
格的第三方独立托管,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并根据业务需
求单独开立相关的交易账户。估值核算方面,发行人作为管理人,按照国家相
关会计政策及理财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算等工作,并按合同的
约定与托管人进行估值结果核对。信息披露方面,根据公、私募净值型理财产
品以及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求,设置多种渠道的信息披露方式,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单独管理和建账,
不存在资金池情况。

       二、结合表外理财业务的运作模式、资产减值情况、发行人与客户各自承
担的权利义务、杠杆情况、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发行人表外理财产品不存在重
大经营风险,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表外理财业务是指发行人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并不对理
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的理财业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 142.47 亿元。



                                   7-1-37
    (一)运作模式

    发行人理财业务由总行金融市场事业部资产管理部统一运作管理,通过营
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渠道,直接发行销售或通过其
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瑞丰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瑞丰银行理财业
务操作规程》等,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渠
道等途径销售理财产品。

    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优选资产进行理财资金资产配置,获取理财
运作收益。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发售材料中已明示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发行
人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非保本
理财产品余额为 142.47 亿元。

    (二)资产减值情况

    根据理财产品协议规定,发行人对非保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
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性兑付。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合同由《产品总协议书》《投资人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共同组成。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
益;(2)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
此,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行
人不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可回收性承担风险。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需
要对非保本理财投资的标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客户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

    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合同由《产品总协议书》《投资人权
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2)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此,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
风险和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将非保本理财业务归入表外管理,不对客户做任何本金及收益的承


                                   7-1-38
诺,将自营资产管理与代客资产管理在人员、制度、系统上严格分离,不存在
事实上的刚性兑付情形。

       (四)杠杆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6 号),其中第
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
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
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
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
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
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发行过嵌套、分级等结构化理财产品,
所有理财产品均能够穿透至底层最终融资人,不存在因嵌套而无法穿透至最终
融资人的情况。发行人理财业务始终贯彻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独立开展资产
负债管理,不断加强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审慎开展理财业务。发行人理财业
务始终配置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优质资产,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理
财业务总体杠杆率为 112.61%。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
133.63%,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 134.73%,符合《理财新规》的
相关要求。

       (五)投资标的资产质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企业债券         9,586,541          67.29       7,332,886          56.78      4,763,950          61.90
金融债券         1,663,321          11.67       1,884,269          14.59      1,045,214          13.58
理财直融         2,041,620          14.33         959,131              7.43    932,675           12.12
基金                34,570              0.24      164,847              1.28           -                 -
同业借款                 -                 -      903,500              7.00    464,200               6.03



                                               7-1-39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同业存单                 -                 -      228,815              1.77           -                 -
国债               90,022               0.63            -                 -           -                 -
逆回购            800,550               5.62    1,255,464              9.72    220,877               2.87
活期存款           30,802               0.22      185,770              1.44    269,867               3.51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100.00

       从资产结构上来看,企业债券、理财直融和金融债券为主要的投资资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企业债券的余额合
计为 95.87 亿元,占比为 67.29%,主体评级主要为 AA 及以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金融债券的余额合计为 16.63 亿
元,占比 11.67%,其中政策性金融债金额合计为 9.76 亿元,占金融债的比例为
58.67%;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理财直融
的余额合计为 20.42 亿元,占比 14.33%,均为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行
的债权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主体评级均为 AA+及以上。

       从风险评级来看,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
产中除金融债、可转债、基金以外,其他主体评级均为 AA 及以上。发行人非
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中主体评级为 AA 及以上的债券金额合计为 120.50 亿元,
占比 84.57%,总体投资风险较低。

       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理财业务进行核算,并按照监管要
求在理财业务方面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对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立会计账
套,实现了理财业务后台核算系统的独立。保障了理财业务前、中、后有单独
的系统模块分别支持交易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未出现
重大投资风险,整体风险可控。理财业务经营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整体运营状态良好,报告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不利
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六)经营风险情况

       发行人积极落实和响应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向导向,理财业务经营符合


                                               7-1-40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营状态良好,报告
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为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内
外部风险,为预防上述风险,发行人已制定《瑞丰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瑞丰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瑞丰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
度,从以下几方面规范表外理财业务运作,防控表外理财业务风险:(1)在理
财业务运作机制方面,设立了资产管理部,专项统筹管理全行的理财产品报备
发行及理财资金投资工作,与表内业务运作部门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此外,
建立了前、中、后台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理财业务监督制衡机制,前台部门
负责投资、营销,中台部门负责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后台部门负责产品开发
以及会计核算,各部门职责清晰,责任落实到位,能够有效防止道德风险、操
作风险;(2)在投资策略方面,始终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报告
期内,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均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
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 AA 以上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部分安全性高的现金
管理类产品,发行人通过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有效降低了非保本理财的投资
风险;(3)在合规管理方面,发行人每月上旬会完成下月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
银监报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表、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
议等,确保理财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4)在销售环节,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制度,首次购买发行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必须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方可投资发行的理财产品。并且,严厉禁止向投资者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
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此外,发行人在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产品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
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对该风险亲笔签字确认,充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
签订投资协议时,执行录音、录像工作,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相应的证
据留档工作。

    发行人理财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为理财募集资金,且非保本理财产品对募集
对象均无兑付承诺。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合同由《产品总协议
书》《投资人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发行人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2)最终收益


                                7-1-41
以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此,发行人发行的
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行人不对非保本理财产
品投资运作的可回收性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依法合规开展表外理财业务,整体风险可控,表外理财
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
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一)发行人主要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情况

       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发行人已于 2021 年底将保本理财压降完毕。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保本理财产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企业债券          9,586,541          67.29       7,332,886          56.78      4,763,950          61.90
金融债券          1,663,321          11.67       1,884,269          14.59      1,045,214          13.58
理财直融          2,041,620          14.33         959,131              7.43    932,675           12.12
基金                34,570               0.24      164,847              1.28           -                 -
同业借款                  -                 -      903,500              7.00    464,200               6.03
同业存单                  -                 -      228,815              1.77           -                 -
国债                90,022               0.63            -                 -           -                 -
逆回购             800,550               5.62    1,255,464              9.72    220,877               2.87
活期存款            30,802               0.22      185,770              1.44    269,867               3.51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100.00

       从资产结构上来看,企业债券、理财直融和金融债券为主要的投资资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企业债券的余额合
计为 95.87 亿元,占比为 67.29%,主体评级主要为 AA 及以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金融债券的余额合计为 16.63 亿
元,占比 11.67%,其中政策性金融债金额合计为 9.76 亿元,占金融债的比例为
58.67%;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理财直融


                                                7-1-42
的余额合计为 20.42 亿元,占比 14.33%,均为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行
的债权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主体评级均为 AA+及以上。

    从风险评级来看,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
产中除金融债、可转债、基金以外,其他主体评级均为 AA 及以上。发行人非
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中主体评级为 AA 及以上的债券金额合计为 120.50 亿元,
占比 84.57%,总体投资风险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理财业务所投资的资产均经严格审批与筛选,运行情况
良好,整体风险可控。

    (二)底层资产运行情况及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理财投资业务运行稳健,相关资产收益率符合预期,
资产风险可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保本型理财产品已全部回降,
目前发行人存续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主要为固定收益类资
产,其中以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主。发行人积极落实和响应监管对理财
产品的投向导向,理财业务经营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运营状态良好,报告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经中介机构项目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理财业务底层资产不
存在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运行情况良好,整体风险可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理财业务产品协议书、投资人权益须知、产品说明
书等、《资管新规》整改落实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及表
外理财投资明细,并查阅了发行人理财相关业务制度,了解了发行人理财业务
的销售、投资、管理情况,核查了发行人表外理财业务中发行人与客户各自承
担的权利义务、杠杆情况,并对表外理财投资的相关资产情况进行了风险排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理财业务表内、表外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
规定。专户管理方面,发行人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体系独立,新发布的理财产品
严格按照要求,由具有托管资格的第三方独立托管,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单独


                                   7-1-43
开立托管账户,并根据业务需求单独开立相关的交易账户,不存在资金池情况;
运作模式方面,发行人已按《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要求完成整改,理财
业务产品报备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权利义务方面,发行人接
受投资者委托,通过优选资产进行理财资金资产配置,获取理财运作收益。发
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发售材料中已明示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发行人作为管理人
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杠杆方面,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杠杆情况符合《商业
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投资标的资产质量方面,发行人发
行理财业务所投资的资产均经严格审批与筛选,未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整体风
险可控。经营风险方面,发行人依法合规开展表外理财业务,整体风险可控,
表外理财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发行人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整体风险
可控,相关底层资产运营不存在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纳入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的会计核算情况,获取了发行人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文件,核查了发
行人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相关明细,核查了理财投资业务相关底层资产质量情况,
分析了发行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期限结构及产品结构。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理财业务表内、表外核算符合会计准则
的规定,发行人理财业务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实现每只理财产品
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不存在资金池情况,发行人表内、表外理财产品的规模
和占比、以及相关金额、期限、产品结构信息与其在核查程序中了解的信息一
致。发行人已按计划完成了《资管新规》的整改,理财业务产品报备情况合法
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发售
材料中已明示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发
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杠杆情况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要求。发行人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整体风险可控,相关底层资产运营不存
在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5.关于同业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主要包括了同业金融机构发行


                                7-1-44
的债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计划。

     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
限结构;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对
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2)同业投资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
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对
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

     (一)发行人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六
条规定: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
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
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主要包括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基金投资
及资产管理计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
                     1,088,399       13.70      1,474,093        22.40     2,776,475        43.38
债券
基金投资             4,702,961       59.22      3,077,625        46.77     2,353,511        36.78
银行间联合项目投资           -             -            -              -     50,085          0.78
信托受益权             124,937        1.57       200,248          3.04      198,628          3.10



                                       7-1-45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资管计划                  2,025,460        25.50      1,828,053          27.78        1,021,022           15.95
       总计               7,941,757       100.00      6,580,019         100.00        6,399,722         100.00

     发行人报告期内同业投资规模总体保持稳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同业投资余额分别为 79.42 亿
元、65.80 亿元、64.00 亿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98%、4.81%、
4.94%。其中,发行人同业投资中以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基金投资等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为主,合计金额分别为 57.91 亿元、45.52 亿元、51.30 亿元,占发
行人同业投资比例为 72.92%、69.17%、80.16%。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同业投资资产期限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项目       3 个月内(含 3   3 个月至 1 年       1 年至 5 年                                    合计
                                                                           5 年以上
                   个月)        (含 1 年)        (含 5 年)
同业金融机构
                            -            101,085            499,927              487,387           1,088,399
发行的债券
基金投资            4,702,961                   -                 -                    -           4,702,961
银行间联合项
                            -                   -                 -                    -                       -
目投资
信托受益权                  -              1,120            123,817                    -             124,937
资管计划            2,025,460                   -                 -                    -           2,025,460
    合计            6,728,421            102,205            623,744              487,387           7,941,757

                                                                                                  单位:千元
                                            2021-12-31
    项目       3 个月内(含 3   3 个月至 1 年       1 年至 5 年                                    合计
                                                                           5 年以上
                   个月)        (含 1 年)        (含 5 年)
同业金融机构
                       15,852             16,256            192,913            1,249,072           1,474,093
发行的债券
基金投资            3,077,625                   -                 -                    -           3,077,625
银行间联合项
                            -                   -                 -                    -                       -
目投资
信托受益权            200,248                   -                 -                    -             200,248
资管计划            1,301,830            526,223                  -                    -           1,828,053
    合计            4,595,555            542,479            192,913            1,249,072           6,580,019

                                                                                                  单位:千元
                                            2020-12-31
    项目       3 个月内(含 3   3 个月至 1 年       1 年至 5 年                                    合计
                                                                           5 年以上
                   个月)        (含 1 年)        (含 5 年)
同业金融机构
                       93,357             75,305            926,586            1,681,227           2,776,475
发行的债券



                                             7-1-46
                                               2020-12-31
    项目          3 个月内(含 3     3 个月至 1 年       1 年至 5 年                                  合计
                                                                              5 年以上
                      个月)          (含 1 年)        (含 5 年)
基金投资               2,353,511                     -                 -                     -        2,353,511
银行间联合项
                          50,085                     -                 -                     -           50,085
目投资
信托受益权                  412                      -        198,216                        -          198,628
资管计划                 402,960           618,062                     -                     -        1,021,022
    合计               2,900,325           693,367           1,124,802          1,681,227             6,399,721

     由上表所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同业投资期限结构方面,3
个月内、3 个月至 1 年、1 年至 5 年、5 年以上的资产占比分别为 84.72%、
1.29%、7.85%、6.14%,其中,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资产占比超过 86%,期限
分布较为合理,整体流动性较强。

     (二)同业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根据同业投资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有关规定,对金融投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减值
准备计提充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同业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计提金额               账面价值              减值计提比例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
                                   1,088,399                    -             1,088,399                 不适用
券
基金投资                           4,702,961                    -             4,702,961                 不适用
银行间联合项目投资                         -                    -                        -                       -
信托受益权                          226,120              101,183                124,937                      44.75
资管计划                           2,296,663             271,166              2,025,460                      11.81
           合计                    8,314,143             372,349              7,941,757

                                                                                                    单位:千元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计提金额               账面价值              减值计提比例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
                                   1,474,093                                  1,474,093                 不适用
券
基金投资                           3,077,625                                  3,077,625                 不适用
银行间联合项目投资                                                                                               -



                                                7-1-47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计提金额             账面价值       减值计提比例
信托受益权                  300,450            100,202              200,248            33.35
资管计划                  2,058,699            230,646            1,828,053            11.20
           合计           6,910,867            330,848            6,580,019

                                                                                 单位:千元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计提金额             账面价值       减值计提比例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
                          2,776,475                               2,776,475          不适用
券
基金投资                  2,353,511                               2,353,511          不适用
银行间联合项目投资           50,085                                  50,085          不适用
信托受益权                  300,412            101,784              198,628            33.88
资管计划                  1,319,104            298,082            1,021,022            22.60
           合计           6,799,587            399,866            6,399,722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同业投资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对金融投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准备。公募基金以及其他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品种,及时通过市场估
值反映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其他
分类在债权投资科目中的同业投资品种,已根据投资标的的抵质押物及担保情
况,结合发行人实际信用风险,计提减值准备 3.72 亿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三)发行人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对手方不涉及风险银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同业投资业务方面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准入及金融机构
同业授信相关制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对手
方不涉及风险银行,同业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同业投资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
要求

       (一)同业投资中“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

     根据 2020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规定: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7-1-48
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
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一)等分化,可交易。(二)信息披露充分。(三)集中登记,独立托
管。(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
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
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
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
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
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
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
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
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二)同业投资中“非标”产品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标的存在“非标”产
品,本金余额合计为 8.87 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3.72 亿元,账面价值合计为
5.15 亿元,底层资产主要为信托受益权及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占发行人资产
总额 0.32%,金额较小。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非标”投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减值计提
充分,不存在重大投资风险。



                                 7-1-49
    (三)发行人同业投资中的“非标”产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近年来,监管机构出台多项通知、指导意见等对“非标”产品进行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
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
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等监管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进行以下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同业
投资业务不能通过非标准化债权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及风险管理
流程,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进行穿透管理,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最终债
务人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等。

    发行人高度重视同业业务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工作,制定了《瑞丰银行同
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瑞丰银行非标准债权类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将同业
投资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总
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理职能,对能够穿透至底层资产的同业投
资业务,进行底层资产的风险审批及后续管理。总行对表内外同业业务实行全
行统一授信,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同业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授信审查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发行人同业业务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未经授信或者授信不
足,不得开展信用风险业务。

    同时,在非标资产投资比例方面,发行人非标资产投资总额符合中国银监
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
知(银监合〔2014〕11号)》中,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自有和同业资金加理
财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同业投资中的“非标”产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同业投资明细,核查了发行人与金融资产减值相关
的会计政策及减值计提结果,核查了“非标”产品的风险状况及合规情况;查


                                7-1-50
阅了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规模占总资产比例较低,
无大幅上升情况,期限结构合理,投资对手方未涉及风险银行;发行人已根据
同业投资中相应资产风险特征,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发行人同业“非标”
投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了解和评价了发行人同业投资的授信审批、资金清算、投后检
查及减值准备计提流程等相关内部控制,核查了发行人同业投资明细,核查了
发行人与金融资产减值相关的会计政策及减值计提结果;向发行人获取了报告
期内“非标”产品清单,核查了“非标”产品的风险状况及合规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规模占总资产比例较
低,无大幅上升情况,期限结构合理,投资对手方未涉及风险银行;发行人已
根据同业投资中相应资产风险特征,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发行人同业非
标投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6.关于表外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理财业务、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业务、保函业务、贷款承诺和信用卡信用额度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表
外业务主要包括信贷承诺、表外理财等;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表外信贷承
诺业务分别为 30.58 亿元、45.05 亿元、56.17 亿元、76.41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
量及内控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2)报告期内使用表内
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
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


                                   7-1-51
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
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表外
业务主要包括信贷承诺、表外理财等。

     (一)信贷承诺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信贷承诺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开出信用证                        104,521                   56,515                14,828
开出保函                          511,407               415,063                   14,200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8,689             2,491,479             1,884,773
贷款承诺                                -             1,215,602               987,378
未使用信用卡额度                2,049,234             1,438,524             1,603,502
           合计                 6,673,851             5,617,183             4,504,68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表外项
目承诺分别为66.74亿元、56.17亿元及45.05亿元。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不存在其他贷款承诺。

     信贷承诺业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在完成相应审核、调查、
授信、开立流程后,为客户提供的担保、承诺类业务。信贷承诺业务的运作模
式方面,发行人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开展相关表外业务,通过银行增信方式,利
用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满足客户境内贸易、境内
融资、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等方面的结算和融资需求。

     1、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指发行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
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承诺。针对信用证业
务,发行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
局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瑞丰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
相关操作规程,对信用证业务的分工、准入、授权授信管理、收费标准及核算
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2、开出保函

                                      7-1-52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
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时,银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业务。

    3、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向发行人申请,发行人应其申请在经发行人
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上进行承兑的业务。针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票据业务
的指导意见(修订)》《瑞丰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瑞丰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瑞丰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管理办法》,并对银行
承兑汇票的开立、审批、兑付及兑前兑后管理等进行规定并据此实施管理。

    4、贷款承诺

    发行人贷款承诺业务是指发行人应业务申请人的申请,在业务申请人的项
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发行人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发行人信贷投
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业务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间按照约定
条件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的业务。贷款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
期内不经业务申请人同意发行人不得自行撤销承诺。

    5、未使用信用卡额度

    发行人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业务是指发行人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
向申领人核发具有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后,反映该信用卡未使用额度部分的数据。
发行人向客户授信额度,信用卡承诺相应增加,若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信用卡
承诺随客户使用额度相应减少,客户进行还款恢复额度,信用卡承诺随客户还
款,做相应增加。根据合同约定,信用卡申领人需符合发行人信用卡业务准入
条件并按照合约内容正确使用信用卡进行日常消费;发行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客
户未全额还款或逾期还款等情形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在发生风险时对
信用卡进行管制、冻结等处理。

    6、经营风险情况


                                7-1-53
    截至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制定了信贷承诺业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发行人信贷承诺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未出现风
险暴露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合规开展表外信用承诺业务,整体风险可控,表外
信用承诺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二)非保本理财业务

    非保本理财业务是指发行人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并不对
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的理财业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
人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142.47亿元。

    1、销售方式

    发行人理财业务由总行金融市场事业部资产管理部统一运作管理,通过营
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渠道,直接发行销售或通过其
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
                                                                      单位:千元、%
                                            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
     发行方式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自销                    14,247,437             12,914,681             7,696,783
       代销                             -                        -                   -
       合计                    14,247,437             12,914,681             7,696,783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瑞丰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瑞丰银行理财业
务操作规程》等,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渠
道等途径销售理财产品。

    2、运作模式

    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优选资产进行理财资金资产配置,获取理财
运作收益。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发售材料中已明示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发行
人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非保本理
财产品余额为142.47亿元。

    3、收益情况

    从发行人的角度而言,发行人通过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根据合同条款约


                                      7-1-54
定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2022年、2021年及2020年,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
业务相关的手续费收入分别为8,362.66万元、7,214.03万元及204.62万元,占报
告期内收入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从理财产品的角度而言,发行人理财产品底层资产大部分为债券、同业借
款等,该等资产收益主要来源为债券发行人、同业金融机构等最终资金使用方
根据相关条款给付的利息收入及发行人通过债券交易获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理
财产品底层资产最终资金使用方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对理财产品的收益有重
要的影响。

    4、资产减值情况

    根据理财产品协议规定,发行人对非保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
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性兑付。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合同由《产品总协议书》《投资人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共同组成。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
益;(2)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
此,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行人
不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可回收性承担风险。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需要
对非保本理财投资的标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5、杠杆情况

    2018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
财新规”),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
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
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商
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
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发行过嵌套、分级等结构化理财产品,所
有理财产品均能够穿透至底层最终融资人,不存在因嵌套而无法穿透至最终融

                                7-1-55
资人的情况。发行人理财业务始终贯彻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独立开展资产负
债管理,不断加强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审慎开展理财业务。发行人理财业务
始终配置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优质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理财业
务总体杠杆率为112.61%。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33.63%,
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34.73%,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6、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

       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合同由《产品总协议书》《投资人权
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2)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此,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
风险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将非保本理财业务归入表外管理,不对客户做任何本金及收益的承
诺,将自营资产管理与代客资产管理在人员、制度、系统上严格分离,不存在
事实上的刚性兑付情形。

       7、投资标的资产质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企业债券          9,586,541          67.29       7,332,886          56.78      4,763,950          61.90
金融债券          1,663,321          11.67       1,884,269          14.59      1,045,214          13.58
理财直融          2,041,620          14.33         959,131              7.43    932,675           12.12
基金                34,570               0.24      164,847              1.28           -                 -
同业借款                  -                 -      903,500              7.00    464,200               6.03
同业存单                  -                 -      228,815              1.77           -                 -
国债                90,022               0.63            -                 -           -                 -
逆回购             800,550               5.62    1,255,464              9.72    220,877               2.87
活期存款            30,802               0.22      185,770              1.44    269,867               3.51
合计             14,247,427         100.00      12,914,681         100.00      7,696,783         100.00



                                                7-1-56
    从资产结构上来看,企业债券、理财直融和金融债券为主要的投资资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企业债券的余额合
计为 95.87 亿元,占比为 67.29%,主体评级主要为 AA 及以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金融债券的余额合计为 16.63 亿
元,占比 11.67%,其中政策性金融债金额合计为 9.76 亿元,占金融债的比例为
58.67%;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为理财直融
的余额合计为 20.42 亿元,占比 14.33%,均为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行
的债权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主体评级均为 AA+及以上。

    从风险评级来看,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
产中除金融债、可转债、基金以外,其他主体评级均为 AA 及以上。发行人非
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中主体评级为 AA 及以上的债券金额合计为 120.50 亿元,
占比 84.57%,总体投资风险较低。

    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理财业务进行核算,并按照监管要
求在理财业务方面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对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立会计账
套,实现了理财业务后台核算系统的独立。保障了理财业务前、中、后有单独
的系统模块分别支持交易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未出现重
大投资风险,整体风险可控。理财业务经营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整体运营状态良好,报告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
不及预期的情形。

    8、经营风险情况

    发行人积极落实和响应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向导向,理财业务经营符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营状态良好,报告
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为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内
外部风险,为预防上述风险,发行人已制定《瑞丰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瑞丰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瑞丰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
度,从以下几方面规范表外理财业务运作,防控表外理财业务风险:(1)在理

                                  7-1-57
财业务运作机制方面,设立了资产管理部,专项统筹管理全行的理财资金投资
工作,与表内业务运作部门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此外,建立了前、中、后台
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理财业务监督制衡机制,前台部门负责投资、营销,中
台部门负责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后台部门负责产品开发以及会计核算,各部
门职责清晰,责任落实到位,能够有效防止道德风险、操作风险;(2)在投资
策略方面,始终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报告期内,发行人非保本
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均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
AA以上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以及部分安全性高的券商资管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发行人通过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有效降低了非保本理财的
投资风险;(3)在合规管理方面,发行人每月上旬会完成下月拟发行的理财产
品的银监报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表、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
资协议等,确保理财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4)在销售环节,严格落实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首次购买发行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必须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测评方可投资发行的理财产品。并且,严厉禁止向投资者销售高于其风险
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此外,发行人在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中明确
约定,产品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存在损失全部本金
和收益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对该风险亲笔签字确认,充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
务。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执行录音、录像工作,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相
应的证据留档工作。

    发行人理财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为理财募集资金,且非保本理财产品对募集
对象均无兑付承诺。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合同由《产品总协议
书》《理财投资人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发行
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2)最终
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因此,发行人发
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行人不对非保本理
财产品投资运作承担刚性兑付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依法合规开展表外理财业务,整体风险可控,表外理财
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二、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的

                                   7-1-58
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
风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发行人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关于进一
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
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报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严格按照
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要求,稳妥推进理财存量资产整
改,对于存量理财资产采取正常到期、合规新产品承接、回表、市场化交易等
多种方式进行整改。发行人采用市场化交易及同业投资收益权划转的方式,以
自有资金受让表外理财资产进行回表;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存量理财资产回
表工作已按照监管要求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前全部完成。

    发行人存量理财资产的回表工作系根据前述监管要求开展,制定了明确的
存量理财资产回表方案,并按监管要求定期向中国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派出机
构报送工作进度。上述存量理财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后,发行人已根据该等存量
资产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及其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除上述按照监管要求使用表内自营资金受让表外理
财产品持有资产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的情形,亦
不存在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未因前述业务合规问题而受到银
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前述相关业务运营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相关规定,查阅了
发行人表外业务相关制度,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各类表外业务的期末明细,核
查了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明细,底层资产明细,查阅了相关业务协议范本,
检查了信用承诺业务和非保本理财业务的相关合同和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信用承诺业务及表外
理财业务等,相关业务的销售方式、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况、杠


                                7-1-59
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均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实际情况开展;发行
人相关信贷承诺和表外理财业务的投资标的资产质量情况较好,内控较为完善,
相关表外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表内资
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未因前述业务合规问
题而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前述相关业务运营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
险。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相关规定,查阅
了发行人表外业务相关制度,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各类表外业务的期末清单,
获取了发行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明细,底层资产明细,查阅了相关业务协议范本,
在抽样的基础上检查了信用承诺业务和非保本理财业务的相关合同和支持性文
件。了解和评价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出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出保
函业务、信用卡业务信用减值准备等相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
行有效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信用承诺业务及表
外理财业务等,有关业务均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银行内控流程开展;发行人相
关信贷承诺和表外理财业务的投资标的资产质量情况较好,内控较为完善,相
关表外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表内资产
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未因前述业务合规问题
而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前述相关业务运营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7.关于监管指标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业务占
比(影子银行情况)等相关经营指标情况,与可比的城商行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指标情况


                                   7-1-60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同业业务占
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业务占比等经营指标如下:
                                                                                   单位:%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同业负债比例                                5.11                   6.81                   8.98
同业资产比例                                7.89                  10.79                  10.13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3.08                   1.19                   1.16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17.34                   9.55                   8.53
存贷比                                     80.17                  84.51                  88.20
表内非标资产占比                            0.48                   0.78                   0.94
表外非标资产占比                            1.28                   1.36                   1.08
注1:同业负债比例=(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拆入资金余额+应付
同业存单余额)/总负债。
注2:同业资产比例=(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拆出资金余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同业投
资余额)/总资产。
注3: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
注4: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
注5:表内非标资产占比=表内非标投资余额/总资产。
注6:表外非标资产占比=表外非标投资余额/总资产。

     二、同业相关指标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上市银行的相关经营指标情况具体如下:




                                            7-1-61
                                                                                                                                                              单位:%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单一最   最大十                                        单一最   最大十                                      单一最   最大十
银行名称               同业                                                 同业                                                   同业
             同业负            表内非   大客户   家客户            同业负            表内非    大客户   家客户            同业负           表内非   大客户   家客户
                       资产                               存贷比            资产                                 存贷比            资产                               存贷比
             债比例            标占比   贷款比   贷款比            债比例            标占比    贷款比   贷款比            债比例           标占比   贷款比   贷款比
                       比例                                                 比例                                                   比例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江阴银行        5.55    4.81     0.00     3.22    28.48    81.39     8.75    6.65       0.00     3.62    27.82    79.92    12.30    6.16     0.00     3.10    25.12     77.84
张家港行        7.94    7.05     2.04     2.45    15.40    82.41     8.01    5.42       3.14     1.88    12.67    82.40    10.67    5.56     4.16     1.92    14.83     79.18
无锡银行        2.16   10.68     1.19   未披露    19.96    74.48     4.45   13.32       1.91   未披露    21.31    75.14     3.33   16.56     2.56   未披露    21.16     70.54
常熟银行        8.98    8.18     2.39     1.65     6.36    90.62    10.43   12.85       2.55     0.70     5.91    89.09     8.03   14.15     3.22     0.76     6.48     82.95
紫金银行        8.45   12.52     0.03     4.76    31.07    91.12    11.08    6.14       0.04     4.90    28.48    89.65    21.10   16.98     0.19     3.47    24.12     81.45
苏农银行       11.29   12.62     0.53     4.30    32.47    78.00    11.23   11.59       0.95     4.77    31.10    77.68    11.24   18.94     1.14     5.36    37.44     73.61
可比上市公
                7.40    9.31     1.03     3.28    22.76    83.00     8.99    9.33       1.43     3.17    21.22    82.31    11.11   13.06     1.88     2.92    21.53     77.60
司平均值
瑞丰银行        5.11    7.89     0.48     3.08    17.34    81.87     6.81   10.79       0.78     1.19     9.55    84.51     8.98   10.13     0.94     1.16     8.53     88.20
     注1:上述可比上市银行数据来源于其定期报告、上市农商行招股说明书等;
     注2:由于大部分农商行年报不单独披露同业投资余额,故在计算各上市银行同业资产占比时,同业投资余额为各银行年报中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余额之和(部分
     农商行同业投资数据摘自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
     注3:上市农商行未披露表内非标业务占比,该指标通过各上市农商行审计报告附注计算得出。




                                                                                   7-1-62
   三、发行人各指标具体分析

   (一)同业业务占比

   发行人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存放同业、票据转贴现等同业
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同业资产占
总资产比例分别为7.89%、10.79%和10.13%,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
产比例平均值分别为9.31%、9.33%和13.0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同业资产占
总资产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整体趋势一致。报告期内,
发行人同业资产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同业投资中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下降所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同业负债占
总负债比例分别为5.11%、6.81%和8.98%,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
比例平均值分别为7.40%、8.99%和11.11%。发行人同业负债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
上市银行同业负债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同业负债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持续加强市场研判,深化同业
合作交流,拓宽同业负债合作渠道,丰富同业交易对手,提高同业负债来源稳定
性、安全性和多样性。发行人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范,强化存款营销,稳步推
动同业负债占比下降,合理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加大MLF、再贷款、再贴现
的申请运用,择机发行金融债券,持续提升负债稳定性,优化负债结构。

   (二)贷款集中度

   近年来,发行人持续梳理、更新、完善行内授信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严格控制
贷款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体系,持续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
识别、计量、监测。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发行人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3.08%、1.19%和1.16%,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
例分别为17.34%、9.55%和8.53%;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平
均值分别为3.28%、3.17%和2.92%,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平均值分别为22.76%、
21.22%和21.53%。2022年以来,发行人贷款集中度比例上升主要系发行人进一步


                                   7-1-63
深化了与核心客户的授信合作,基于客户的合理融资需求,适当增加了贷款投放,
导致相关指标略有上升,但发行人集中度指标均显著低于监管要求,也低于同行
业可比上市银行平均值。

   (三)存贷比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商业
银行法》删除“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
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发行人存贷比分别为80.17%、84.51%和88.20%,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存贷比平均
值分别为83.00%、84.12%和77.60%。发行人存贷比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存
贷比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贷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宏观环
境影响,个人存款规模增幅较大所致。发行人持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有效平
衡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负债结构。

   (四)非标业务占比

   1、表内非标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表内非标资
产余额(含非投资类同业资产)分别为7.61亿元、10.67亿元和12.20亿元,占同期
发行人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48%、0.78%和0.94%,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表内非标
资产占比平均值分别为1.41%、1.43%和1.88%,发行人表内非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
例在报告期内持续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落
实金融监管政策,不断优化同业投资结构,加大对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标准化
债券投资力度,有序压缩非标资产规模,表内非标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持续下降,
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2、表外非标业务

   发行人表外非标业务主要为表外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行人根
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监管文件规定,结合自身理财业务开展情况积极
推动表外非标业务整改和转型。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
12月31日,发行人表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余额分别为20.42亿元、18.63亿元和
13.97亿元,占同期发行人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8%、1.36%和1.08%,发行人表

                                 7-1-64
外非标资产规模较低。

   在非标资产投资比例方面,发行人非标资产投资总额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加
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
〔2014〕11号)》中,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自有和同业资金加理财资金投资)
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的要求。

   发行人开展的各项表内外业务均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遵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
各项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监管指标、资本管理、拨备计提等规定要求,
报告期内不存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

   近年来,金融业监管持续趋严。2018年,《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先后发布,
监管机构持续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
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遏制影子银行等金融风险。

   在《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人严格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要求,在过渡期
内保证存量老产品的有序稳定下降,探索新产品的发行,并维护好现有的资管系
统,确保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业务开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年的财务报告,通过公开程序查询了可比上市银行关
于同业业务、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占比等数据;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同业投
资、其他同业资产情况、单一最大客户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存贷比和表内
外非标业务占比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文件;查阅了
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
比、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不存在不合理的异于同业的情况,相关业务
开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7-1-65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了发行人三年的财务报告,通过公开程
序查询了可比上市银行关于同业业务、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占比等数据;
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同业投资、其他同业资产情况、单一最大客户及最大十家客户
贷款比例、存贷比和表内外非标业务占比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理财业务相关管理
办法和制度文件;查阅了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检查了发行人相关业务的
内控流程设计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
贷比、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不存在不合理的异于同业的情况,相关业
务开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8.关于经营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
408.52 亿元,占全行公司贷款总额的 97.74%,发行人公司贷款投向主要行业分别为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前述两个行业贷款占发行人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比重分
别为 48.24%、23.77%,制造业贷款中,纺织业贷款投放比例最高;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债权投资余额为 152.21 亿元,其他债权投资余额为 231.41 亿
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前十名贷款客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贷款集中于中
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高风险客户出现破产、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是否
存在信用风险,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2)结合发行人贷款投向的具体行业、集
中度,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行业集中风险并说明应对措施,相关行业是
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结合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存贷
比说明发行人投资结构的合理性;(4)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经营中重大不利影响
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回复:

   一、结合前十名贷款客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贷款集中于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是否存在高风险客户出现破产、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

                                   7-1-66
     (一)发行人按企业规模划分的公司贷款分布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按企业规模划分的公司贷款余额及占比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企业规模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大型企业              985,586            2.34       450,944              1.48        344,640             1.38
中型企业             5,039,967          11.98      3,344,005            11.00       4,273,771           17.10
小型企业            23,650,255          56.20     18,808,038            61.89      14,086,918           56.36
微型企业及其他      12,403,168          29.48      7,787,280            25.63       6,290,120           25.17
         合计       42,078,975         100.00     30,390,267           100.00      24,995,449          100.00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始终坚持差别化市场定位,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通
过充分利用发行人在绍兴地区优势、网点优势和内部决策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全面丰富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 410.93 亿元、299.39 亿元及 246.51 亿
元,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发行人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7.66%、98.52%及
98.62%,中小微企业构成发行人主要贷款客户来源,贷款余额占比最高。

     (二)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企业规模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499,000                  0.48          中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448,500                  0.44          微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303,000                  0.29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299,500                  0.29          微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265,000                  0.26          微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200,000                  0.19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200,000                  0.19          大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200,000                  0.19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I                  200,000                  0.19          中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198,500                  0.19          中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K                  198,500                  0.19          微型                正常类             良好
     合计             3,012,000                  2.93
    注:上述前十大借款人贷款金额系按户统计,为发行人向该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和垫款、票据贴现等全部借
款金额合计,下同。



                                                7-1-67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企业规模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199,000                0.23       微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198,000                0.23       大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198,000                0.2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186,000                0.22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180,000                0.21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180,000                0.21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124,800                0.15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111,500                0.13       微型            关注类①          良好
客户 I                   110,0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109,8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合计              1,597,100                1.88
    注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客户 H 贷款未发生逾期欠息,系因贷款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担保能力
弱化,发行人出于审慎考虑将其贷款五级分类调整为关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       占贷款总额比例        企业规模        贷款五级分类     经营情况
客户 A                   160,000                0.21       中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B                   144,000                0.19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C                    99,000                0.13       大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D                    99,0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E                    98,92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F                    98,0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G                    96,8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H                    96,500                0.13       中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I                    96,5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J                    96,000                0.13       小型             正常类           良好
客户 K                    96,000                0.13       小型            关注类①          良好
     合计              1,180,720                1.54
    注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客户 K 贷款未发生逾期欠息,因客户 K 实际控制人出境未归,发行人出
于审慎考虑将其贷款五级分类调整为关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
十大贷款客户经营情况良好,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高风险客户出现破产、
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不存在债务危机情形,相关贷款信用风险整体可控。

     (三)贷款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 410.93 亿元,占发行

                                              7-1-68
人公司贷款总额的 97.66%。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抗风
险能力较低、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较低,甚至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因此,对于中
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能完全依赖财务报表揭示的信息,还要结合企业主的个人道德
品质、信誉等因素。近年来,受贸易环境恶化、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宏观经济增
速放缓等多种不利因素冲击,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导致发行人信贷
资产质量下行风险加大。

    针对贷款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风险,发行人采取多项策略和措施积极应对:
一是实行专业化审批,设立个人、小微企业和公司三个授信审批条线,对授信业
务实行专业化审批,推进授信业务“人控+机控”有机结合,强化授信准入风险控
制。二是提升行业研究水平,成立行业研究项目组,加强对区域主打行业、细分
行业、新兴行业的研究,紧跟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制定行业风险审查要点,提升
行业组合风险经营、判断和识别能力。三是出台信贷投向指引,引导信贷资源投
向市场前景良好、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合理控制潜在行业风险,分等级准
入各类客户,优化信贷投向结构。四是开展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在小微企业园区
设置小微金融服务站,通过“驻点”和运用“三分三看三重”小微技术操作模式,
解决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实现小微企业走访、建档、营销的闭环管理。

    二、结合发行人贷款投向的具体行业、集中度,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
在行业集中风险并说明应对措施,相关行业是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发行人按行业划分的客户贷款分布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发行人公司贷款(不
含贴现)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行业分类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制造业                         20,597,978      20.02   16,960,875      19.95   15,200,974      19.85
批发和零售业                    9,774,994       9.50    7,972,606       9.38    5,755,944       7.51
建筑业                          2,939,992       2.86    1,227,067       1.44     721,289        0.94
农、林、牧、渔业                 403,738        0.39     388,859        0.46     353,913        0.4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30,500       2.07     466,000        0.55     386,150        0.50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1,015        0.56     325,336        0.38     240,830        0.31
房地产业                        1,236,890       1.20     213,245        0.25     312,215        0.41


                                            7-1-69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行业分类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23,062       2.55       1,324,542       1.56    1,088,891       1.42
其他                          1,605,408       1.56       1,387,083       1.63     884,693        1.15
押汇                           185,398        0.18        124,654        0.15      50,272        0.07
贴现                          7,690,992       7.47       2,934,187       3.45    3,722,710       4.86
垫款                                  -             -            -          -           279      0.00
个人                         53,125,626      51.63      51,709,858      60.81   47,911,228      62.52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2,895,593    100.00       85,034,312   100.00     76,629,387    100.00

       发行人贷款涉及的行业广泛,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贷款中占比均超过 5%
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上述两个行业投
放的贷款占发行人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 20.02%、9.50%。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查
信贷投向、行业准入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发行人信贷投放要求,对低端产业、
过剩产业设置高门槛,严控行业风险,加大对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信贷
支持力度。

       (二)贷款行业集中风险及应对措施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公司贷款投向主要行业分别为制造业、批发
和零售业,前述两个行业贷款占公司贷款比例分别为 48.95%、23.23%。其中制造
业贷款中,以纺织业贷款投放比例最高。纺织业是绍兴市支柱产业,若未来绍兴
地区经济出现重大衰退,纺织行业产能出现严重过剩,盈利能力出现下降,将对
发行人纺织业贷款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纺织业外,如果上述其他行业因宏
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受到不利影响,同样会导致发行人不良贷款
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贷款行业集中风险,发行人持续加强信贷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对重
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风险防控,积极采取多项措施防范行业集中的风险。

       一是明确信贷资源投向总体要求。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加大对普惠小微、
三农、绿色金融、文化金融、科技金融和共同富裕等方面信贷投放,严格落实大
额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二是对大额贷款进行集中授信管理。考虑到农商行资金实力,对 1,000 万元以


                                          7-1-70
上的贷款授信权限统一划归为授信审查委员会。授信审查委员会在充分评估企业
经营生产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贷款授信额度,确保综合贷款授信额度不超
过企业的资本实力,合理控制风险敞口。

   三是细化大纺织行业授信准入标准。针对纺织产业链,加强外部环境研判分析,
关注产能过剩、应收账款、生产经营等风险,对针织类客户从经营者素质、资本
积累、经营模式、开工率等维度进行授信准入审查,对印染类客户从亩均税收、
排污权指标、核心资产负债率和经营者素质等,区分印染提升区和印染集聚区,
综合确定印染企业准入要求,避免形成大纺织行业集中度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三)相关行业不存在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的情形

   纺织服装行业是我国消费品领域的支柱行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主要纺织产品,化纤、纱、布等产能产量巨大,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我国
已经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纺织大国。

   2016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纺织工业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提出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为重点,增强产业创新
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形成发展新动能,创造竞争新
优势,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初步建成纺织强国。

   2021 年 6 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纺织行业“十四五”发展纲要》
《纺织行业“十四五”科技发展指导意见》《纺织行业“十四五”绿色发展指导
意见》等文件,强调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打造“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
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按照“创新驱动的科技产业、文化引领
的时尚产业、责任导向的绿色产业”发展方向,持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
级,推动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打造国际合作
和竞争新优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建成若干世界级先进纺织产业集群,形成一
批知名跨国企业集团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品牌,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
端,为巩固纺织强国地位并为我国实现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利好政策的出台与推进为纺织行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相关行业不存在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的情形。

                                   7-1-71
    三、结合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存贷比说明发行人投资结构
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占总资                     占总资产                  占总资
                         金额                       金额                      金额
                                      产比例                       比例                    产比例
发放贷款和垫款           99,981,767      62.64      82,497,234       60.28    74,419,531      57.46

债权投资                 15,749,601       9.87      11,036,237        8.06     3,377,204       2.61

其他债权投资             20,091,331      12.59      18,218,632       13.31    25,460,302      19.66

资产总额                159,622,748     100.00     136,867,516      100.00   129,516,172     100.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发
放贷款和垫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99.82 亿元、824.97 亿元、744.20 亿元,占总资产
比例分别为 62.64%、60.28%、57.46%。报告期内,发行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不
断做精、做强信贷主业,大力支持实体经济、持续拓展普惠金融,信贷资产占比
逐年提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债
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 358.41 亿元、292.55 亿元、288.38 亿元,占总
资产比例分别为 22.45%、21.37%、22.27%。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两项科目余额
有一定增长,但增速显著低于信贷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投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债权投资                 15,749,601      43.94      11,036,237       37.72     3,377,204      11.71

政府债券                 14,238,520      39.73       9,375,015       32.05     1,763,721       6.12

公司债券                   870,647        2.43        594,014         2.03      393,832        1.37

其他投资                   640,434        1.79       1,067,208        3.65     1,219,651       4.23

其他债权投资             20,091,331      56.06      18,218,632       62.28    25,460,302      88.29

政府债券                 18,783,718      52.41      16,981,529       58.05    22,324,959      77.42

金融债券                  1,074,074       3.00        672,415         2.30     1,406,898       4.88

公司债券                   233,539        0.65        564,688         1.93     1,575,085       5.46



                                          7-1-72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其他                                    -           0.00              -        0.00     153,360        0.53

合计                         35,840,932       100.00         29,254,869      100.00   28,837,506     100.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债
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中,对低风险的政府债券投资占比分别为 92.14%、
90.09%、83.53%,占比逐年提高,在报告期末已成为上述科目中最主要的投资品
种;对金融债券和企业类债券的投资占比分别为 6.08%、6.26%、11.71%,占比较
低;其他类投资占比持续下降,在报告期末占比极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以低风险的政府债券为主,主要为
强化全公司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流动性合理充裕,同时兼顾获取利息收入和投资
收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贷比指标与可比上市银行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银行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无锡银行                                    74.48                            75.14                     70.54
江阴银行                                    81.39                            79.92                     77.84
常熟银行                                    90.62                            89.09                     82.95
苏农银行                                    78.00                            77.68                     73.61
张家港行                                    82.41                            82.40                     79.18
紫金银行                                    91.12                            89.65                     81.45
平均                                        83.00                            82.31                     77.60
瑞丰银行                                    80.17                            84.51                     88.20
数据来源:上述可比上市银行数据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贷比呈现一定下降趋势,主要系 2021 年以来,发行人吸
收存款增长速度较快所致,发行人存贷比指标与可比上市银行平均变动趋势基本
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配置的资产为信贷资产,该等情况系近年来发行人严格
落实国家政策,主动作为,积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行人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所投资的标的以低风险的政府债券为主,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极低,标的资产流动性较强,对增强发行人的流动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发行人总体投资结构合理,不存在重大风险。



                                                    7-1-73
   四、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经营中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规模稳步增长,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良好,经营业绩稳步
提升,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流动性合理充裕,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不存在
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

   (二)发行人日常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等。

   1、信用风险应对措施

   信用风险指银行面临的借款人或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条款履行其相关义务的风
险。发行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贷款组合、投资组合、担保和其他支付承诺。

   发行人每年年初根据国家、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及金融市场状况和宏观调控政策
要求,结合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情况、存贷款增长趋势,拟订发行人当年的信
贷投向和授信政策,面向全行发布,供全行参照执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1)客户准入机制。根据发
行人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根据发行人授信政策准入授信客户、通过信用风险
评级评价授信风险、集中授信审批确定授信方案;(2)信贷退出机制。发行人依
据客户、行业及市场状况,对存量授信定期进行风险重估,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制
订相应措施,并视情况实施退出,从而对全行信贷结构进行调整;(3)风险预警
机制。发行人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发行人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
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发行人充分运用内外部数据开展数据分析,
识别潜在风险信息,主动预警风险状况,提前预判风险趋势;(4)贷款风险分类
机制。发行人制定了《瑞丰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和《瑞丰银
行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分类制度,要求分支机构以及总行对照
资产分类的核心定义,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予以全面核实,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积
极通过外部会计师审计并结合总行的贷款风险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确保贷款分类真实准确;(5)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发行


                                 7-1-74
人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建立了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规范,同时也建立了不良资
产处置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2、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发行人无力为负债减少、资产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
的风险。发行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为:遵循流动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发行人
支付义务并满足贷款、交易、投资等业务的需要。发行人已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
建立了分析、监测、预警、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发行人董事会承担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审核批准全行流动性风险
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
风险应急计划。

   发行人风险管理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方案并逐级上报至董
事会批准。资产负债管理部为流动性日常管理牵头部门,协同产业金融总部、零
售金融总部、金融市场事业部、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年初制定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案,共同负责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按月监控本外币资金流动比例等流动性管理指标,实时监控资
金运用情况,按日监控各类到期头寸、备付金率等日常监测指标,对全行流动性
缺口进行计量和分析,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融资限额及应对措施。

   同时,资产负债管理部还会依据每年制定的风险管理政策,模拟在特定假设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场景,按季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反馈
给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报告至高级管理层。

   产业金融总部、零售金融总部、金融市场事业部、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
部门根据市场供给状况、发行人债券持仓结构、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等进行资金
运作和头寸管理,实时监控资金进出情况、资金缺口变动等,及时做出资金调配,
并及时向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报告。

   发行人还制定了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发行人发生突发性流动性风险时,
将采取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快速协同机制等应急管理计划。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了相关应急预案,能够保证突发流动性事件能得到适时、有效的处理。


                                 7-1-75
   在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发行人根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制定
的标准及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资产持有结构。发行人通过加大不良贷款的
清收力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规模,积极压降高风险资产,持续优化资产结
构,保持资本净额与风险资产增长的尽可能合理匹配。

   此外,发行人通过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及发行债券、同业存单等途径,不
断提高自身在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能力及主动负债的能力,为全行流动性管理提供
了有力的保障。

   3、市场风险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
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发行人承受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的定
价期限的错配,各外币的头寸敞口以及发行人投资及交易头寸的市值变化。由于
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以及政府对汇率管控的程度有所放松,市场风险管
理对发行人已越来越重要。

   发行人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为: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发行人可以承受的合理
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针对市场风险管理,发行人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建设。设置专门的市场风险监控岗位,负责日常风险
管理,改进监控手段,加强现场、非现场监控,提高监控频率。

   (2)制定限额管理制度,设置止损限额、敏感性限额、风险价值限额等市场
风险限额以及整体限额、单一限额等投资业务敞口限额,定期监测限额执行情况,
计算市值和盈亏,进行收益与风险的评价,并实行报告制度。

   (3)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计量轻度、中度、重度压力情景下债券估值变动情
况。引入债券组合收益性、市值评估、久期、基点价值等系列风险指标,对债券
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运用对冲工具有效对冲交易账户利
率风险。

   (4)针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发行人采用静态和动态模拟相结合的风险计量
手段,强化风险识别和计量分析,基于静态的重定价缺口表,直观展现资产和负

                                 7-1-76
债的期限错配情况以及利率敏感性特征,分析利率变化对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
指标的影响,加强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主动管理。

   (5)针对汇率风险,发行人制定外汇平盘交易流程,对货币敞口设定隔夜及
日间限额监控,动态管理汇率风险,运用系统实时监控即期结售汇敞口额度、敞
口头寸成本等重要指标。

   4、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操作风险管理秉承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授权
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关键业务环节风险点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了流程
管理体系,构建了相应的业绩考评与激励制度,开发了流程银行系统,按照制度
规定,实施管理和业务活动逐级审批,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针对操作风险,发行人在授信业务操作、存款及柜台业务操作、资金交易操作、
财务核算操作、计算机系统操作等方面不断加强风险控制,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的基本制度、管理规定,提升制度合规性、完备性、
可操作性;持续制定和优化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合规运营。

   (2)健全集中对账、事后监督机制,加强柜面业务的管控力度;强化信贷业
务流程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重要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
进行排查,保持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

   (3)开发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实施高风险、大金额业务远程授权,建设各类
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因人员自身问题而产生的操作失误、违规操作
等风险事件的发生。

   (4)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自查、自纠力度,
严格执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发行人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排查、深化乱象整治专项检查、抵押品专项检查、反洗钱
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对公客户经理征信专项检查、员工涉诉失信排查等,对于发
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将操作风险引发损失的可能降至最小程度。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7-1-77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前十名贷款客户情况,获取并查证了发行人前十名贷款
客户的贷款合同、所处的行业情况、市场负面舆情、涉诉情况、是否为失信被执
行人等;核查了发行人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投资结构、资产评级、资产风
险状况等;核查了发行人存贷比指标情况,并与市场可比上市银行进行了对比分
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高风险客户出现破产、资金链断裂等情
况,不存在债务危机情形,相关贷款信用风险整体可控。发行人已针对潜在的信
用风险制定了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发行人信贷资产占比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债
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主要投向政府类债券,风险极低,流动性较好;发行人正
常经营可能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
险等,发行人针对各方面风险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对于发行人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抵御起到了重要作用。除已披露的风险事项外,发
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9.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7 笔,
处罚金额共计 386 万元;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1 笔,处罚金
额共计 2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
情况,包括处罚原因、金额和整改情况;(2)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3)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 2 条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罚
原因、金额和整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缴纳罚款的支付凭证、营业外支出的用途、行政处罚的处罚文书、
整改报告等文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7-1-78
被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共计 11 笔,涉及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486
万元,其中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9 笔,处罚金额共计 436 万元
(不含没收违法所得 2.39 万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2 笔,
处罚金额共计 50 万元。

   具体所受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7-1-79
     (一)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情况
序    被处罚单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号      位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1、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出
                 股东在发行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质行为管理,强化日常分
                 人借款余额                绍银保监罚决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罚款人民币                    绍兴银保                析和跟踪;2、加强股东及
1      发行人    超过其股权                字〔2023〕10                2023-04-14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20 万元                       监分局                其关联方限额管理;3、对
                 净值但仍质                      号                                                            正的”等情形;
                                                                                    相关股权质押进行解除,
                   押股权                                                                                      2、罚款金额不属于《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
                                                                                    控制信贷风险
                                                                                                               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1、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罚;2、加强制度建设,进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内控管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理制度;3、严格贷款准入
                                           绍银保监罚决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贷款管理不   罚款人民币                    绍兴银保                管理,进一步提升信贷业
2      发行人                              字〔2022〕27                2022-12-30                              正的”等情形;
                     审慎       30 万元                       监分局                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力;
                                                 号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4、加强贷款操作精细化管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
                                                                                    理,严格执行贷款“三查”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制度;5、高度重视消费者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权益保护
                 贷款管理不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罚款人民币
                 审慎,并最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
                                45 万元
                 终形成不良                                                                                    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绍银保监罚决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绍兴银保
3      发行人                              字〔2022〕10                2022-09-29   度,对相关贷款进行处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未按照规定                                   监分局
                              罚款人民币         号                                 置,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报送案件信
                                20 万元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
                     息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贷款管理不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罚款人民币
                 审慎,并最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
                                40 万元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4      发行人    终形成不良                                            2022-09-16   度,对相关贷款进行处       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字〔2022〕9 号     监分局
                 未按照规定   罚款人民币                                            置,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报送案件信     20 万元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7-1-80
序   被处罚单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号     位
                    息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做好事前客户准入的把
                                                                                    控,事中交易真实性、有
                                                                                    效性审核,加强对业务的
                                                                                    事后跟踪:(1)加强与外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沟
                                                                                                              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通,密切关注银行外汇业
                                                            国家外汇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
                             41 万元,没                                            务相关的监管动态;(2)
                违反规定办                    绍外管罚      管理局绍                                          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5     发行人                 收违法所得                                2022-08-11   加强业务培训;(3)认真
                理结汇业务                  〔2022〕8 号    兴市中心                                          等情形;
                             人民币 2.39                                            履行展业三原则;2、加强
                                                              支局                                            2、2022 年 12 月 5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
                                 万元                                               对监管部门各类制度文件
                                                                                                              心支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该项行政处罚
                                                                                    的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开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展相关工作,提升外汇业
                                                                                    务人员对异常、可疑外汇
                                                                                    业务的敏感性,如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报告外汇局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1.对违规问题的直接责任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人、管理责任人进行了严
                向不具备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肃问责;2.高度重视,认
6     发行人    件的客户发                                             2021-09-28                             正的”等情形;
                               50 万元     字〔2021〕9 号     监分局                真剖析原因,积极采取相
                  放贷款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应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按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
                                                                                    揭贷款相关手续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信贷资金被   罚款人民币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挪用       25 万元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7     发行人    批量发放虚                                             2020-12-28   度,对相关贷款进行收      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罚款人民币    字〔2020〕6 号     监分局
                假汽车按揭                                                          回,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40 万元
                    贷款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7-1-81
序    被处罚单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号      位
                 员工合规意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识淡薄、员   罚款人民币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
                 工行为管控     25 万元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不到位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贷款管理严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不审慎,
                              罚款人民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
                 信贷资金实
                                30 万元                                                                      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际用途与约                金银保监罚决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
      发行人义                                              金华银保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8                  定不符                  字〔2020〕25                2020-12-21   度,对相关贷款进行收
        乌支行                                                监分局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贷款管理严                      号                                 回,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2、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华银保监分局出具
                 重不审慎,   罚款人民币
                                                                                                             《证明》,确认发行人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处
                 信贷资金违     20 万元
                                                                                                             罚。
                 规流入股市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员工行为                金银保监罚决
                              罚款人民币                    金华银保                缴纳罚款并追究相关员工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9      发行人    严重失范监                字〔2019〕15                2019-08-28
                                30 万元                       监分局                责任                     正的”等情形;
                 督管理不力                      号
                                                                                                             2、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华银保监分局出具
                                                                                                             《证明》,确认发行人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处
                                                                                                             罚。

     (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处罚情况
序    被处罚单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号      位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由小微企业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客户承担以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嵊州村镇   银行为第一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缴纳相关罚款并追究相关
1                                                                      2022-04-02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银行     受益人的意     25 万元    字〔2022〕3 号     监分局                员工责任
                                                                                                             正的”等情形;
                 外保险的保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险费
                                                                                                             明》,确认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82
序   被处罚单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号     位
                                                                                                                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
                                                                                                                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贷款“三查”不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嵊州村镇   尽职、贷款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   正的”等情形;
2                                                                         2023-01-13
       银行     资金未按约         25 万元    字〔2023〕1 号     监分局                度,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
                定用途使用                                                                                      明》,确认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7-1-83
    二、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
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
银监分局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
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
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下同)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300 万元以
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
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
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
元以上违法所得。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原中
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共 10
笔,对应的罚款数额均未达到处罚依据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或《中
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较大数额”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事项,浙江银保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中国银
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
(浙银保监函〔2023〕1 号)。根据该监管意见函,浙江银保监局认为“瑞丰
银行最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绍兴银保监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证明》,认为“浙江绍兴瑞丰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
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我分局重大行政处罚的

                                 7-1-84
情形”。 此外,绍兴银保监分局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证明》,认为“浙
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本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综上所述,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违反
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
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鉴于此,本次行政处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的行为,按一般情节低档进行处
罚,处罚款人民币 4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39 万元,处罚机构未作出
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的处罚,该处罚未达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处罚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出具
的《证明》,认为“按一般情节低档进行了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分
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和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整体和各业务线,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控制
度,发行人在内控合规性、经营规范性、治理有效性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监


                                   7-1-85
管规则的要求。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发行人已制定并执行了整改措施,进一步完
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并强化内部的监督检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控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丰
银行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浙江银保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浙
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浙银保监函〔2023〕1 号),
载明“瑞丰银行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已逐步建立与其发展战略、经营规模、
业务范围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流
程,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各项业务持
续健康有序开展”。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发行人所取
得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了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相
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行为未被认定属
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已取得有权机关证明,不属于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
小,且发行人在上述处罚作出后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
消除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7-1-86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发行人所取得的监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未认定该等
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取得有权机关证明,不属于构成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
小,且发行人在上述处罚作出后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
消除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10.其他

     10.1 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0.25 亿元、-1.33 亿元、-1.67
亿元和-1.25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持续为负
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变动趋势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持续为负的原因

     (一)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其中: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96,259      61.36       66,604       62.13      14,371     32.40

    结算手续费收入           18,790      11.98       16,462       15.36      15,214     34.30


                                          7-1-87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其他手续费收入          41,818      26.66      24,137        22.52    14,766       33.29

手续费收入合计             156,867   100.00       107,203       100.00    44,351      100.0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中: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    49,058      20.46      54,466        22.64    62,556       29.64

    结算手续费支出         116,120      48.43     125,277        52.08   113,992       54.01

    其他手续费支出          74,613      31.12      60,819        25.28    34,520       16.35

手续费支出合计             239,791   100.00       240,562       100.00   211,068      100.0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82,924                -133,359               -166,717

     2022 年、2021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0.83 亿元、
-1.33 亿元和-1.67 亿元。其中,2022 年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上年同期
增加 0.50 亿元,2021 年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0.33 亿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始终坚持“支农支小、服务社区”定位,专注于信贷主
业,中间业务规模占比较小。2022 年、2021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利息净收入
分别为 31.88 亿元、29.96 亿元和 29.82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 90.45%、90.50%和
99.1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不构
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的具体业务情况

     发行人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结算业务、外汇业务、银行卡业务
的收入,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支出主要包括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的支出;

     发行人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代理理财、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的收
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主要包括代理相关业务的支出;

     发行人其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承销费、发行服务费的收入,其他手续费
支出主要包括短信业务、数据业务的支出。

     (三)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报告期内持续为负的原因

     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
0.83 亿元、-1.33 亿元和-1.67 亿元,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报告期内持续为
负,同时缺口逐年缩小,主要系:(1)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积极聚焦信贷
主业发展,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而对中间业务收入投入力度较少,

                                         7-1-88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相对较低。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手续费及佣
金收入分别为 1.57 亿元、1.07 亿元和 0.44 亿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4.45%、3.24%和 1.47%;(2)发行人近年来持续推进零售银行转型战略,为进
一步提高中间业务规模,发行人围绕客户需求,推出多元化服务内容,持续加
大客户营销投入力度促进业务发展,导致以零售业务为主的结算业务手续费支
出金额较高,进而导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金额有所增加。

    综上,发行人以结算业务为主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大导致发行人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为负,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持增长,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逐年增加,手续费支出大于手续费收入的缺口逐年缩小。

    二、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变动趋势一致

    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的要求,核算相关业务收入。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
确认收入,即当一项履约义务项下的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
时确认收入。

    此外,发行人已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
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 202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
号)要求,将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入分类至利息收入。

    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
0.83 亿元、-1.33 亿元和-1.67 亿元,其中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0.50 亿元,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0.33 亿元,与同行业公司保持相同的增长趋势。报
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无锡银行                   226,886                 183,015           176,090
     常熟银行                   187,943                 237,617           147,599
     江阴银行                       92,688              138,082           100,179
     苏农银行                   131,289                 218,442           130,014
     张家港行                       46,680              124,246               -9,782
     紫金银行                       65,883              123,330           125,633
   可比银行平均                 125,228                 170,789           111,622



                                       7-1-89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瑞丰银行                            -82,924              -133,359              -166,718

     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负,主要为以零售业务为主的结
算业务手续费支出较高,相关情况与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常熟银行类似,与可比
银行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积极聚焦信
贷主业发展,对中间业务收入投入力度较少,同时近年来持续推进零售银行转
型战略,导致结算业务手续费支出金额较高,进而导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金额
有所增加。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结算手续费净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无锡银行                             4,474                    1,118                11,067
      常熟银行                            -28,745                  -42,266           -106,484
      江阴银行                            -34,781                   9,667                21,048
      苏农银行                            -12,476                   -5,768               23,857
      张家港行                            15,482                    -7,022               22,117
      紫金银行                            95,099                   84,065                71,440
    可比银行平均                           6,509                    6,632                 7,174
      瑞丰银行                            -97,330              -108,815                  -98,778
    注:结算手续费包括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数据来源于可比上市银行公
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具体业务情况,按照具体业
务开展情况了解了报告期内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持续为负的原因,查阅了同行
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的各项收入和支
出占比合理,相关业务开展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近,不存在重大差异,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持续为负的原因与同行业相同。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具体业务情况,按照具体
业务开展情况了解了报告期内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持续为负的原因,查阅了同

                                              7-1-90
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的各项收入和
支出的核算内容与其核查程序中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为负的原因主要为结算业务手续费支出较高,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增
长趋势与可比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10.2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
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天圣
投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所持首发上市前股份锁定 36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瑞丰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天圣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发行人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
上述主体均出具了相关承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主体的认
购意向及短线交易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7-1-91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就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公司未减持瑞丰银行股份。

       2、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瑞丰银行股
票的情形,则本公司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
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瑞丰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
不减持瑞丰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
排。”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就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瑞丰银行股份。

       2、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瑞丰银行股票
的情形,则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瑞丰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不
减持瑞丰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人将继续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锁定承诺;

       3、本人将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违规减持,所生收益
归瑞丰银行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在认购瑞丰银行本次可转债及后续转股过程中,本人对瑞丰银行的持
股将持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及董监高人员股权
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7-1-92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查
阅了发行人股东名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可
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或关于本次承诺函内容的确认文件,查阅了发
行人近期是否存在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相
关公告,确认了承诺认购的对象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
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的认购,且已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就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确认了前述对象
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及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安排及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发行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的认购,且已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准确。

                                7-1-9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瑞
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之盖章页)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94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
询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章伟东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9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子昊                常 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96
                 关于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意见回
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
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