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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锐电: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2020-05-26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退市锐电           编号:临 2020-05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
下属全资公司拟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或“乙方”
或者“质权人”)57,68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债权的实现提供增信担保。
至此,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拟为国核保理共计 71,180.00 万元总债权(包括公司下
属全资公司已为国核保理提供的 13,499.00 万元的增信担保及本次拟申请为国
核保理提供的 57,680.00 万元的增信担保)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锐电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
限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丹公司”或“债务人”)在前
述议案审议通过后,已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与国核保理签署了相关质押合同,为
国核保理 13,499.00 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增信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2、临 2020-033)。

    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 100MW 项目(分别
为志丹一期项目 50MW、志丹二期项目 50MW)建设的融资进度,协助 EPC 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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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水电”或“总承包
商”、“债权人”)获得进一步的融资,促进项目建设,经与江西水电、国核保
理协商一致,拟申请由志丹公司与总承包商、国核保理再次签订两份《国内商业
保理合同》(分别基于志丹一期项目和志丹二期项目),由总承包商开履约保函
以保理形式再获得国核保理 57,680.00 万元项目建设融资款,同时,由公司下属
全资公司为国核保理 57,680.00 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至此,公
司下属全资公司为国核保理共计 71,180.00 万元总债权(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
已为国核保理提供的 13,499.00 万元的增信担保及本次拟申请为国核保理提供
的 57,680.00 万元的增信担保)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即:买方(债务人)
的 100%股权、买方(债务人)母公司的 100%股权、买方(债务人)的陕西志丹
南湾风电场 100MW 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均质押给国核保理、买方(债务人)的陕西
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 50MW、二期 50MW 项目所有设备等(包含但不限于一
期、二期项目现有及以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均质押给国核保理。

    上述质押标的持有人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同意集团
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合同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各方情况
    卖方(即债权人)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 138 号
    买方(即债务人)信息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迎宾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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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商信息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 1 幢 1 层
    (二)保理业务标的
    1、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 50MW 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项下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具体金额视债权人江西水电开具的发票确定)
    2、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 50MW 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项下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具体金额视债权人江西水电开具的发票确定)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保理融额度:一期、二期保理合同融资额度总计 57,680.00 万元,
    2、保理融资类型:均为公开直接回款的保理业务;
    3、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率:5.5%(卖方承担)
    4、保理融资期限: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融资申请
暨确认书》记载的融资届满日为准。

    三、质押合同的基本情况
    锐电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均
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3 号”),共同为国核保理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即
志丹公司)的、本金为人民币 57,68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担保。志丹县锐佳风
电有限公司与国核保理签订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4 号”),为国核保
理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即志丹公司)的、本金为人民
币 71,18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担保

    (一)质押合同签订各方基本情况

    质押权人: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竹策
    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27 日
    经营范围:按照金融市场规则和发展规律,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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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经营模式高效运作,对核心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
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咨询和担保等综合性类金融业务。
    质押人(质押合同 1 号):
    公司名称:锐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姜松江
    注册资本:36,829.80 万元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质押人(质押合同 2 号):
    公司名称: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建民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13 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的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电力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质押人(质押合同 3 号、4 号):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大鹏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20 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电力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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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质押标的
    1、锐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合同 1
号);
    2、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
押合同 2 号);
    3、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 50MW、
二期 50MW 电站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3 号)
    4、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 50MW、
二期 50MW 项目所有设备等(包含但不限于一期、二期项目现有及以后形成的所
有资产)(质押合同 4 号)
       (三)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质押合同(1-4 号)除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质押人信息、质押标的不一样
外,其它主要内容均一样。以下为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具体细节以各质押合同为
准,以下的甲方均为各质押合同内的甲方,乙方为国核保理)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
债务人的、 本金为人民币 57,680.00 万元(大写伍亿柒仟陆佰捌拾万元,如果大
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应收账款。(此款内容出自于质押合同 1-3 号)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卖方
对债务人的本金为人民币约 71,180.00 万元(大写柒亿壹仟壹佰捌拾万元,如果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应收账款。(此款内容出自于质押合同 4
号)
    第二条 质押财产
    2.1 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2.2 如果“质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
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2.3 质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质押财产清
单”或者乙方 收执的他项权利(质押权)证书或质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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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 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2.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
工、改建 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
求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 等手续。
    2.5 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
乙方要求 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受让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债务人按照《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应承担的利
息 、费用以及因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
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费用、滞 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乙方追索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
等)。
    第四条 质押财产登记
    4.1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
质权证书、质押登记 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若质押登记(含
记载、备案)时登记的债权金额未能完全覆盖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范围的,
应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甲方担保范围为准。
    4.2 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
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
交付乙方。
    4.3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
三方。
    4.4 如债务人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归还全部主债权的,甲方在支付了
本合同项 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
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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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

    (四)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自然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法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质押事项,是公司为协助 EPC 总承包商获取项目建设融资而提供的一项
增信担保行为,将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 100MW 项目建设融资进度,促进项目
建设。

    五、其他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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