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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8-25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文影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下列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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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十六)审议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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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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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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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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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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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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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
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
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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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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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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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浙江监管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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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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