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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2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5%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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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
                 与股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董事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任何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
         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
         项的决策权。在合法、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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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为主,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
               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
               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的 10 日内无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
               议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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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的程
                 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
           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会议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如
           有)。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45 日前(含会议日)以
           公告方式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日期,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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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期限;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
                 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
                 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
                 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
                 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含第 45 日及第 50 日)的期间内,
           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 H 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
           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电子方式或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或提供给公司 H 股股东。

第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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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非根据适用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
                   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
             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如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
             时满足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
             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
             这些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
             权利;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
             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
             人股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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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
             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
             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
             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委托书。法人股东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该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
             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授权书,并应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书应规定签
             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
             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出席会议的,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未设
             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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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半数以上董事不
             能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
             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由出席会议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秘书作出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记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8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地上市规则,当任何股东须就某个决议
             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其就某个决议案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任何
             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的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
             计入表决结果内。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
             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非根据适用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
             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
                 (含 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根据适用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9
             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
             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
             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
             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
             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
             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第四十二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
             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六)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0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八)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与股份相关
                   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主持人(会议主席)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
             中文,会议记录并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
             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
             印件送出。



                                   11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
             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五十七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规定的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
             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
                   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
                   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
                   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
                   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
                   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
                   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12
             (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
                   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
                   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
                     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本
             规则第五十九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
             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
             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第五
                   十九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
                   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
                   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
                   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地上市规则,当任何股东须就某个类别
             股东会的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就某个类别股东会的决议案限制其只
             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任何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的规定或限制的
             投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含会议日)发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
             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13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
             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四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
             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
                   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或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
             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
             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
             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
             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形成有关决议
             后,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
             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经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