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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冶: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2021-10-30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股东权益,实
施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股票市场披露信息的归
集、内部沟通、组织编制、审核、发布等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以下所称“信息披露”均指股票
市场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总部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其上
一级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防止公司披露信息上报的标准和时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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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不规范,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职责不清晰等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体系和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董事会财务
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
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与组
织、向董事会报告与对外发布、同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沟通与协调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工作
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股票市场信息
披露的日常事务,包括信息内部归集、报告、整理、组织与
各相关方的协调、披露信息的转换编制、实施披露等信息披
露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第十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工作
的责任人。各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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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要求,负责本
部门相关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为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相应职务人员为子公司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子公司披露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告,
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各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办法,
结合子公司的实际,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上报公司
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熟悉掌握相关业务和法律
法规,通过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度后
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报告人的岗前及后续培
训负责,信息披露报告人对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的
培训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及时点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实际,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等,临时报告所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股权变动及其他引起股价异动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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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两地市场公平披露的要求,公司 A 股年度报告、H 股业绩公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A 股半年度报
告、H 股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通过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等最终编
制完成并披露。
    H 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
露;H 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当在临时事项发生后的 12 小时内
完成公司内部(总部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原始信息的上报
工作;临时事项发生后 2 个交易日内,按公司股份境内外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完成临时报告编制、相关合规性复核、内
部审批、呈报和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所确定的信息披露判定额度或比例,做出及
时、准确的判断,并确保提交原始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备
性。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两地监管要求进行编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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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内容根据监管要求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对于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最新监管要求
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时更新并发布《信息填报手册》(详见附
件),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按《信息填报手册》的要求及时
进行填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有关监管标准作出研判
并组织披露。
    第十八条 在公司和子公司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的时间,任
何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不同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报告的特别责任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定期报告在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编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
主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定期报告披露总体
工作时限要求,负责制定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计划,组织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对总体工作进度进行调度、跟踪,负
责与监管机构及相关方的沟通、联络与协调,并组织对外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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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的主责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按照定期报告披露
总体工作时限要求,组织完成财务报告部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所确定的工作范围及分工,按计划要求时限完成相应主责
内容草案的编制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定期报告披露计划的制定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时
限要求,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后期审核、确认及披露计划,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定期报告非财务章节,计划
财务部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财务章节。董事会办公室将财务章
节、非财务章节进行汇总,形成定期报告内容送审稿。
    (三)定期报告的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将汇总后的定期报告分别提
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并形成相关文件,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定期报告的披露与存档
    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对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整理形成披露文件,经董事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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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办理呈报和披露事宜。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临时报告披露信息的归集、判别、整理和对外披露工作。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信
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和《信息填报手册》的规定,负责本单位
职能或业务范围内相关原始信息的归集及有效时限内的上
报。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程序
    (一)信息归集和判别
    总部各职能部门按照《信息填报手册》确定的职责分工
进行重大事项的单项填报(包括以总部名义开展的重大经营
活动信息)及相关重大事项累计额度的汇总、监控与填报。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填报手册》要
求,报送子公司层面日常运营重大事项的信息填报。子公司
在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抄报总部相关职能部门。
    对所发生事项是否属于披露范围尚存疑虑的,需及时与
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有关披露信息的报告后,应按照公司
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别,组织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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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征询律师等中介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
合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意见,提出信息披露的
建议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二)临时报告的草拟
    对须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草拟
临时报告,视需要约请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合规性复核。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董事会发布的临时公告,须经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
长审核批准。董事会或董事长可对董事会秘书进行授权,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发布临时公告的审批。
    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须经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
审核批准。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可对董事会秘书进行授权,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发布临时公告的审批。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与存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履行临时报告的报送、披露和监管机构备案工作。相关
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拟披露信息流转过程中,要合理控制信
息传播的范围,任何接触拟披露信息的单位与个人均负有保
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
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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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中国
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专
人进行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经营需要确需对外报送的信
息资料,报出单位应在对外报送的同时,书面致函接收单位,
提醒接收方及相关个人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台账,对本部门对外报送的未公
开信息进行逐项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报送日期、报送材料名
称、经办人、接收单位名称及接收人等,并于每月 5 日前将
上月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集
中备案。各子公司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
执行,由各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监管机
构及股份公司检查,发生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与股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必要时将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情况报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相关义务人的失职,对应披露信息发
生瞒报、少报、漏报、误报或导致披露信息泄露的,公司董
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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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适时修
订和颁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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