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02-2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九次
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2月19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
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2月19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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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2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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