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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5-26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3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使

本公司《公司章程》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核心股

东保障水平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董事

会认为,该等修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文                                   修订后
第 41 条                                   第 41 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
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         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        所上市的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
存放地为香港。                             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
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         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
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 H 股股        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 H 股股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           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
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
                                            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
                                            但可容许公司按与《公司条例》(香港法
                                            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
                                            理股东登记手续。
第 56 条                                    第 56 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
……                                                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须就个
                                                    别事宜放弃表决);
                                            ……
第 67 条                                    第 67 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清算及自愿清盘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项作出决议;
                                            ……
第 85 条                                    第 85 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          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
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权;                                        权;


                                        2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                     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决权。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
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 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
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
个人股东一样。                              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 86 条                                    第 86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
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人          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人
员签署。该等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          员签署。该等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          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
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          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
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如法人股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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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
                                             席论。法人股东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
                                             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第 102 条                                    第 102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清算及自愿清盘;
   ……                                         ……
第 125 条                                    第 125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
……                                         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
                                             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
                                             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
第 200 条                                    第 200 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              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经下一
续期间, 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             次股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
事务所, 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               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                                         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4
 第 202 条                                       第 202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

 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              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以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则由董事会确定。              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则由董
                                                 事会确定,股东大会在确认其委任的同
                                                 时一并批准其报酬。



    除本次建议修订内容外,其他章节及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倘章程之任何章节及条

款序号因本次修订章节及条款而受到影响,现行章程之章节及条款序号须相应调整,

且有关章程章节及条款序号之相互引用须作出相应变动。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就修订及更改《公司章程》向相关机关
办理修订、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待《公司章程》相关修改生效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gwm.com.cn)发布。
    本次修改前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载列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 www.hkexnews.hk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www.sse.com.cn ) 及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gwm.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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