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9-03-2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
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保值》、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规避公司生产的
玻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玻璃期货合约交易,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
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
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
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玻
璃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库存管理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
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
套保现货量。
第六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
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
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
货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领导,组成成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营销管理办负责人、审计内控部负责人。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织贯彻实施期货业务工作计划;组建公司
期货交易小组、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完成期货套期保值
计划;协调处理公司期货业务重大事项等。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
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听取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
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期货领导小组所决策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会签
意见,经董事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小组由总裁主导,由营销管理部期货交易小组(专人)、
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成员负责具体实施。
董事会期货领导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交
易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交易小组
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期货业务总体方案要求和
获批的具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
程序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仓单注册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提交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期货业务方案;
(二)按照《期货交易申请审批表》要求,发起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保证
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的变
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
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业务建
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
套期保值计划、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三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管理部等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
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
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
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
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
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内控部等部
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计
划和交易方案,呈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
保计划和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审计内控部单独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
项审查,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玻
璃期货套期保值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六条 签约授权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
期货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七条 交易授权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
签署,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同时
还需变更交易密码,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不同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拟
订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
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
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填写并发起审
批《期货交易操作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期货交易员根据获批审批表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付款单》,交资金调拨员
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
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监会保证
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同时对照期货经纪公司寄送的加盖结算章的每日和
每月结算单,打印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
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相
关主管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
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
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或者期转现了结期货头寸,期货交易小组向期
货领导小组提出操作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期转现操作。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与国家颁布的《企
业商品期货业务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
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
期货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超过上述标准
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风险容忍度等,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期货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
交易员、结算员每日向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
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
市场信息等情况。期货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
期货交易小组每月(季)汇总当月(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
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期货领导小组。
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所需上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期货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期货风控小组应于每
季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期
货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期货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风险专项报告制度。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
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风控小组负责人;
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
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期货交易小组应立即向期货领
导小组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
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
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
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
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
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
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人
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
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
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
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
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
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
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 实行期货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
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
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实际亏损金额、潜亏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或实
际亏损、潜亏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以孰低原则),期货交易小组应及时向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与相关人员商讨
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当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
货领导小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
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
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
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
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