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9-04-2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和重要性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公司对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内控部进行综
合分析、研究后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
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
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
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
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
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
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五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
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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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
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
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控制环境无效;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内控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5)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6) 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完全不能满足需求、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7)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 重要财务控制程序的缺失或失效;
(4)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5) 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错误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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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部审计发现重要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未发现该错报;
(7)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要缺陷。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定量标准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确定的财务报表错报重要程度可参考的定
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错报影响净利润金额(按合 错报影响金额≥净利润的 净利润的 3%≤错报影响金额 错报影响金额<净利
并报表口径) 5% <净利润的 5% 润的 3%
错报影响资产总额(按合并 错报影响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1%≤错报影响 错报影响金额<资产
报表口径) 的 0.3% 金额<资产总额的 0.3% 总额的 0.1%
第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
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
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
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
(一)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
(2) 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3) 中高级层面的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5)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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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媒体频现公司的重大负面新闻报导,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长期未能消除;
(7)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8)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关键业务的执行程序导致较大的执行偏差;
(2) 违反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
(3) 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缺失或失效;
(4)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5)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 重要管理台账未建立,重要资料未有效归档备查;
(7) 其他对公司有重要不利影响的事项。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缺陷等级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2000 万元≤直接损失金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3000 万元 直接损失金额<2000 万元
额<3000 万元
第九条 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别时,除了定量、定性的标准外,还考虑了以
下因素:
1、关注和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对其他控制的影响,充分考虑不同控制点的缺陷组合
的风险叠加效应;
2、补偿性控制的作用,补偿性控制是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控制对某一控制缺陷的
遏制或弥补。
第十条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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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十一条 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性及定量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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