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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1-08-20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
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 2021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 公司编制本次《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株洲
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
    2、 本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加快打造光伏玻璃业务平台的需要,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竞争力。有利于保障和满足公司光伏平台后续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
营建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事项交易属于集团内部交易,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郴州光伏增资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