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新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重新签订,符合上市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规定要求。本次修订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遵循了“交易必要、定价公允”的原则,交易方式遵循市场
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具有必要性和持续性。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在
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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