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焦振营先生的简历,经过认真审 阅与调查,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焦振营先生 拥有多年的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其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 况符合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焦振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