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7-13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综合服务协议》煤矿专用
线收费标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查阅了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6〕507 号文
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改
革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507号)》的通知(平发改价管〔2016〕
161号文),调整铁路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交易
行为,遵循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公允原则。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
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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