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6-08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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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
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
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
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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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
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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