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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建: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广德中电建舜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2020-10-0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股票代码:601669      公告编号:临2020-068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广德中电建舜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类型:公司子公司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标的:广德中电建舜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合营企业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基金”)、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七局”)
与北京亿诚永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诚永和”)共同发起设
立广德中电建舜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出资认缴总规模为 109,41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电建基金认缴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水电七局认缴出资 54,700 万元人民币,为有限合
伙人;亿诚永和认缴出资 54,700 万元人民币,为有限合伙人。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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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为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定乾;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22 号院 2 号楼 3 层 301;
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
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电建基金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 50%、建信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0%。




    三、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水电七局

    水电七局的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5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林;成立日期为
1992 年 12 月 30 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 349 号;
经营范围为“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爆破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以上项目
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
审批文件经营):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专业技术服务业;进出口业;
商品批发与零售;租赁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水利管理业;环境治理业;
商务服务业;(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
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水电七局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 79.66%;中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3.56%;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78%。

    2、亿诚永和

    亿诚永和的名称为北京亿诚永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为有限合

                                      2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铁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190;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基金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2MA2UUF301G),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广德中电建舜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总规模:109,41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的存续期限: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35 年 5 月 27 日。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合伙人情况:电建基金认缴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水
电七局认缴出资 54,700 万元人民币,为有限合伙人;亿诚永和认缴出资 54,700
万元人民币,为有限合伙人。

    7、基金合伙人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

    基金最终出资认缴总规模为 109,410 万元人民币,其中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为:电建基金认缴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水电七局、亿诚永和分别认缴出资 54,700
万元人民币。基金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
列明的金额及到账日履行缴付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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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主要投资领域:成都高新区公共服务配套 PPP 项目。

    9、基金备案情况: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有关备案资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在备案
审理中。

    10、基金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亦不会持有
公司股份;基金除了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权益分配关系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
关利益安排;基金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设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负
责决定基金的如下事项:改变基金的经营期限、名称;改变基金的经营范围、主
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新合伙人的入伙及合伙人退伙;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变更
等事项;修改合伙协议;决定基金的解散及清算;听取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汇报;有限合伙企业性质变更;批准合伙企业的收益分
配方案,清算方案等事项;合伙协议约定需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对合伙企业事务充分的管理
和控制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独立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
资、投资退出事项,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
利;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
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
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按照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指
令;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
表的审计机构;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法律法规规定及协
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合
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履行普通合伙人的义务,从事管理和运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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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企业财产等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且为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税费;
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或者解散的责任,对合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
业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计
划或意向等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障
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普通合伙人保证其具有法定或协
议约定的资质或条件,有权合法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
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包括合伙企业财产,不
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
约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
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督促普通合伙人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获取经
审计的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包括其他有
限合伙人存在逾期缴付出资的情况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仲裁;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法律法规
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
的财产;按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缴纳相关
税费;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
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以其财产份额出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法律法
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扣除税赋、合伙费用等支出后,应当在每个合伙企业分红日,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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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企业届时全部可分配资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4、管理费、业绩报酬

    基金成立后,基金应于每笔实缴出资划付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该笔出资
全部收回之日止,以每日实缴出资余额为基数,按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费率为每年 0.1%。

    (三)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方式

    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专项投资于成都高新区公共服务配套 PPP 项目。

    2、退出机制

    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退出方案实现退出。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

    基金投资运营期内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管理经营等多种因
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基金的设立有利于提升水电七局投融资能力,促进成都高新区公共服务配套
PPP 项目更好地实施。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业绩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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