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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资格,具有机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与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