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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普集团:拓普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调研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种新媒体平台等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
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
等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