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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交建: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05-22  

						         A 股股份代码:601800

         H 股股份代码:1800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9 日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本公司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须知。
    一、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
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二、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 2020
年 6 月 8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 之间办理会议登
记。
    三、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
    四、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
前到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
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
人的安排进行。
    六、股东发言、质询的总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之内。股
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每人
不超过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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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的发言。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
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
受股东身份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八、本次大会《关于以统一注册形式注册发行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的议案》、《关于
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发行不超过等值于 200 亿元人民币中长期债券的议案》、《关
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延长
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和《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案,即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大会《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连)交易
—提供建造服务交易上限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
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所涉关
联(连)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但该议案涉及关联交
易,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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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出席股东表决权数,提议计票人、监票人,解
释投票程序。
    三、 审议会议议案
    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
案的议案》;
    议案 3《关于续聘国际核数师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开展不超过 300 亿元资产证券化
业务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以统一注册形式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的议案》;
    议案 9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发行不超过等值于 200 亿元人民
币中长期债券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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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2《关于延长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股东大会决
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连)交易—
提供建造服务交易上限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所涉关联(连)交易的议案》;
    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审议议案(或提问)
    四、 计票,股东与管理层交流
    五、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 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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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和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完成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
表,该报表已经公司主审会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及公司审计与内
控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中国会计准则)(请见《中
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A 股)第 94 页)
    2.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请
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H 股)
第 1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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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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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
                   派发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公司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0,107,557,825 元。
    公司建议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
利 润 18,824,457,825 元 ( 已 扣 除 永 续 中 期 票 据 利 息
565,600,000 元和优先股股息 717,500,000 元)的 20%向全体
股东分配股息,即以 2019 年年末总股本 16,174,735,42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 0.23276 元的股息(含税),
总计人民币 3,764,831,418 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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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续聘国际核数师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国际核数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国内审计师,并授权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2019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已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
    鉴于前述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完成了本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和委托的其它事项,据此,经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
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如下提议: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分别为本公司 2020 年度的国际核数师和国内审
计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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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就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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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019 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
建或公司)董事会坚持“五商中交”战略和“三者”定位,
切实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和义务,
充分发挥市场研判、战略引领、深化改革、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作用,继续支持管理层坚持稳中提质的工作总基调,通
过调结构、拓市场、促改革、强管理,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
这个核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取得了可喜的经营
业绩和改革成效。现将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
如下:
    一、董事会基本情况
    (一)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
    2019 年,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陈云由于工作调动辞任本
公司董事。截至 2019 年底,董事会成员共 7 人,其中执行
董事 2 名,非执行董事 2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龙、郑昌泓、
魏伟峰。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统称外部董事)为
5 人,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大多数。
    由于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组成也相应
进行了调整。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
委员会组成人员未发生变化,其中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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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从公司董事会
以及各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人员的组成情况看,符合中国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董事会充分发挥科
学决策的作用。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经过多年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交建形成了以公司
章程为核心、以议事规则为主体、以相关配套制度为支撑的
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为不断加强董事会制度体系的
科学性和完整性,提升董事会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公司
董事会每年都对治理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并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要求和运行实际持续进行修订完善。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一)规范召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1.2019 年全年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4 次,审议议案 107
项。董事会在确保会议召开、议案提交、会议组织、议案审
议、议案表决等程序合规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各类重大决
策事项的风险研判,科学、审慎地进行决策,并对决议执行
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各项决议的有效执行。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9 次,其中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 2 次,审议 3 项议案;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召开会议 14 次,审议 50 项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会议 2 次,审议 2 项议题;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审议
2 项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在战略引领、风险约束、审计内控、
关联交易管理、薪酬激励和董事会建设等方面向董事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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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协
助董事会高效运作、科学决策,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二)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019 年,董事会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3 次,审议议案
14 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
告、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对外担保计划、发行中长期
债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计划、回购 H 股股份等相关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有效推进完成了 2018 度利润分
配及股息派发等工作,圆满落实了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维护
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公司各项改革
    公司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化
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发展,努力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1.提质增效,生产经营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2019 年,公司新签合同额 9,626.83 亿元、同比增长
8.06%,营业收入 5,553.31 亿元、同比增长 13.13%,利润总
额 267.14 亿元、同比增长 4.97 %,净利润 216.20 亿元、同
比增长 6.53%,交出稳增长的优异答卷;强力推进降杠杆、
减负债,通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业务,降低资产负债率 1.5
个百分点,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不断提升管理效能,深入
推进“334”工程,“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
管理水平整体迈上新台阶,在成本管控、亏损治理等方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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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较好突破,高质量发展的底板更加牢固;通过发行资产证
券化产品,有效盘活了存量资产,资本运作取得实效。
    2.战略引领,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重要突破。
    公司董事会立足战略引领,在国家战略实施中找准切入
点、聚焦发力点、做强支撑点,努力使公司成为践行与服务
国家战略的先行者和排头兵。推动“五商中交”和“三者定
位”深化落地,聚焦影响企业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长
期性、创新性与风险性六大问题,优化三大布局,有效发挥
了战略的牵引力、导航力、约束力作用。2019 年,调整区域
市场布局,适时设立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广西、山东区
域总部,推动优质资源向重点区域加速集聚;新设 6 家境外
机构,海外分支机构达 240 个,公司境外经营体系更加优化;
产业链条向横纵两端延伸。
    3.全面改革不断深化。
    为加快推进中国交建总部改革,2019 年底公司董事会批
准了中国交建总部机构调整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遵循“精、专、通”和“大部制”原则,针对总部存在的职
能模块、管理界面不清晰、不顺畅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修正,
以打造适应产业引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敏捷型总
部,使中国交建未来能更好地承担产业集团的使命与功能。
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差异化改革,加强差异化薪酬分配体系建
设,实施中长期激励办法,积极探索股权激励,努力调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
    4.海外优先,优质协同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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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发挥“一体两翼”创造性,
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一是发展能级不断跃升。
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进园区和重点项目
的投资建设,高端牵引轨道交通、能源、环保多点开花,海
外新签合同额比例超过 22%。二是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哥伦
比亚最大项目波哥大地铁成功中标,马东铁路正式复工,科
伦坡港口城项目提前完成吹填造陆。三是海外品牌持续打造。
在全球接连打响中国路、中国桥、中国港、中国岛等“中国
名片”,生动诠释中国基建内涵。2019 年在全球 ENR 排名第
3 位,中国企业第 1 位,成为领跑“一带一路”海外业务龙
头企业。
    5.科技创新成果显著。
    “海上大型绞吸疏浚装备的自主研发与产业化”获国家
科技进步特等奖,树立起科技创新的里程碑;获得国家科技
进步二等奖 2 项,鲁班奖 17 项,詹天佑大奖 4 项,中国专
利优秀奖 5 项;国内首台完全自主研发的超大直径泥水盾构
机“振兴号”下线,充分彰显企业创新实力。
    (四)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合规治理能力
    1.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开展内控评价。
    面对依然严峻的外部经济形势及国内强监管、严监管的
政策环境,董事会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公司不
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辨识潜在的各类风险源,列
出风险清单,落实管理责任,细化防控措施,全面加强风险
源头治理。同时要求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内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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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工作,以“八大风险”为重点,开展风险评估,识别风险
40 类 576 项,制定针对性举措,提升防控能力。同时董事会
在投资决策中高度关注中美贸易摩擦系统风险、财务金融风
险以及海外合规风险,并不断加强对境内外投资项目全流程
管控,对已实施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及投后运行的全面评价,
实现对投资业务系统性风险的把控。
    2.强化内审管理,促进外审工作成果转化。
    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及审计计划,及
时掌握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重点关注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问责力度。同时,重点加强与外部
审计的沟通工作,推进外部审计工作持续提升,根据外审机
构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向管理层提出重
点关注事项和管理建议,加强公司在国际化经营和投资领域
的重大风险防控。
    3.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范与关联方的业务开展。
    随着中交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改革的推进,中国
交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规模快速上升,交易类型呈现
复杂化。为保证此类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公开透明,董事会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
交易审查、表决、审议、执行和披露等工作程序,加强关联
交易事先、事中、事后的预警与管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业务的开展。
    4. 提升公司依法治理能力,完善依法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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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需求,以品质提升和高质
量发展为目标导向,不断优化法治建设顶层设计,深入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机制,持续深
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法律服务改革发展、
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各项工作,公司依法治理
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五)加强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上市公司
良好形象
    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共发布 330 余
项公告及通函,合规编制并发布 4 次定期报告、发布 4 次生
产经营数据快报。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注重监管机构和
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信息的披露,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资本
运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公司战略发展新定位、核心竞争力、
业务发展亮点,以及行业经营性信息的披露。努力树立公司
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为市值长期持续稳定地增长打下了
坚实基础。
    2019 年,中国交建公司治理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获得了资
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和好评,荣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工作 A 类最高评级,获评第九届中国证券金紫荆奖——最
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入选首届新财富最佳上市公司榜单以
及“港股 100 强”榜单,荣获“第十四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
会‘金圆桌奖’”中的“最佳董事会奖”。
    (六)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提高决策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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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积极组织外部董事调研。
    2019 年,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董事会中各位外部董事深
入公司境内外生产经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了被调
研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企
业改革、管理创新情况以及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运
营管理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管控措施,听取了被调研企业对
中交改革、管理、发展的建议等。公司外部董事通过积极参
与现场调研活动,进一步了解情况,夯实决策基础。公司董
事会针对调研中遇到的问题及外部董事们提出的建议,及时
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沟通,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深入
研究突破制约公司业务发展瓶颈的对策,推动企业改革向更
深层次延伸。
    2.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
    公司董事会科学合理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全部
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切
实履行职责,围绕高管考核、风险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充分发挥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风险约束、审计内控、关
联交易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的专业研究和决策支持作用,
董事会认真研究外部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针对性意见
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董事会 2020 年工作思路
    2020 年,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董事会将进一步发
挥战略引领作用,推动公司各项改革方案的落地;推动公司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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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认真履行决策把关、
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充分发挥各专门委
员会的专业研究和决策支持作用;持续提升董事会运作质量,
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朝着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目标持续奋进,做“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排头
兵、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排头兵”。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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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在 2019 年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
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19 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共 3 人,分别是黄龙、郑
昌泓、魏伟峰。以上三名独立董事均为来自行业或财务领域
的专家,其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及其与公司
的独立性均符合上市地法规要求,并在年报及有关公告予以
了详尽披露。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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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
及待决策事项所涉及会议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组织调研并适
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质询,以及时了解公司生产运作和经营
情况,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做出了充分的准备。会议上,各
位独立董事以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为重,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均做出了独立的意愿表达。
    2019 年,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共召开
14 次会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共召开 14 次会议,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
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独立董事具体出席会议的
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会议:
        姓   名    本人出席次数
        黄   龙              3/3
        郑昌泓               3/3
        魏伟峰               1/3
    董事会会议:
        姓   名      本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黄   龙             13/14            1/14
        郑昌泓              14/14             0
        魏伟峰              14/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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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
       姓   名    本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黄   龙           13/14              1/14
       郑昌泓            14/14                0
       魏伟峰            14/14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姓   名   本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黄   龙           2/2                  0
       郑昌泓            2/2                  0
       魏伟峰            2/2                  0


    提名委员会会议:
       姓   名    本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黄   龙              1/1               0
       郑昌泓               1/1               0
       魏伟峰               1/1               0


    (二)现场考察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多次组织独立董事到公司及公司下属子
公司调研并实地考察项目,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并与调研公司和项目领导、工作人员深入交
流,并形成调研报告反馈给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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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此外,独立董事能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及时知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并将个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有
关管理部门。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
持了良好的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前,精心准备会议
材料,并及时传递给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规范履职提供
了保障。
    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 2019 年度任职期间,全体独立董事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
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如下:
    (一)关联/连交易情况
    独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连)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其他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



                            2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
依照相关程序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进行了审核。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
连交易时均回避表决;交易内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合法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了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公司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担保安排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的
对外担保事项合法,符合交易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
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 A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公司 2018 年度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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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国际核数师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认为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遵守相关职业
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了专业胜任
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履行了对执业过程中获知信息的保密
义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2019 年 7 月底,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采取以现金形
式分配股利实施完毕。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



                            23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董事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维
护了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公司强化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于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认为,该报
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内控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和
误导性陈述。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始终坚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的权利,独立、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作用。
    2020 年,公司独立董事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更多地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
公司经营动态和重大事项,参加规定的培训,独立公正地履
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在各个方面为公司提供经营和专业支持,
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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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五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2019 年度公司监
事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
报告》,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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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019 年,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
用,监督工作更加务实,举措更加有力。重点对公司依法运
作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情况、重大事
项决策情况、经营运行状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内部控
制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业务稳健
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完善治理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
作用,切实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19 年
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规范议事监督,保障合规运行
       2019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14 次会议,共计审议
议
案 67 项,除监事王永彬因公不能出席第四届监事会第 26
次会议,委托监事姚彦敏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外,公司监事
均亲自出席会议并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和会议召开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形成的
各项决议均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公司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审议例行监督事项议案(包括公司

                              26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定期财务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等)15 项;审议资金使
用情况相关议案 4 项,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监管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目的和相关方承诺;审议
关联(连)交易议案 35 项,确保关联(连)交易计划和金
额上限的制定科学合理,各项关联(连)交易定价公允,程
序透明;审议担保事项议案 7 项,确保了担保事项符合公
司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可转债议案 2 项,
确保公司严格履行程序义务,规范开展可转债的发行;审议
投资项目议案 4 项,促进公司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规范引
入融资渠道,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二、开展监督检查,提升运营质效
    报告期内,监事会以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
公司 2019 年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年度监督重点
和检查方案高质高效推进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的针对性、
有效性、协同性进一步夯实,监督价值进一步凸显。
    开展公司经营性投资项目提质增效专项检查,采取查阅
财务资料、听取生产经营汇报、查看项目现场、开展座谈交
流、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的方式,对公司所属赤峰综合管廊、
贵都、贵黔高速公路、舟山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 4 个典
型项目开展检查,围绕项目运营质量和经营效益,从加强资
源开发、提升全周期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提
质增效优化建议,形成检查报告和监督整改落实意见 8 份,
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
    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监事会指出了制约影响公司投
资项目运营收益的内外部因素,从狠抓“三基”“三全”“四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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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补齐设计咨询与运营短板;优化考核机制,健全投资
项目全周期管控体系;加强产业协同,增强投资收益内生动
力;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责任追究机制 4 方面,
对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运营质量和经营效益提出 12 条工
作建议,助力公司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 2019 年度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
况进行监督,通过列席董事会,参加股东大会,对重大决策
事项和决策程序进行了有效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
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
求,依法作出决策。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
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
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
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开拓进取。
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项汇报、
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对董事会决策
的部分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2019 年度,公司财务制度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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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管理规范,各项费用提取合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安全,严格
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监事会认为:报
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与承诺一致,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关联(连)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进行监
督,监事会认为:公司所有关联(连)交易均认真执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充分论证、谨慎决策,依据等
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五)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遵循内部控制
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涉及公司管理
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地保证了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同时,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保证了内部控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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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的有效监督与执行。2019 年,公司内部重点控制活
动规范、合法、有效,未发生违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
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
    (六)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事项进行了登记备
案。经核查,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
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2020 年,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履职,通过创新监
督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履职程序,进一步加强职能建
设,健全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价值,为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和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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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审议公司开展不超过 300 亿元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近年来,公司积极推动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
化业务,并在发行规模、资产种类、产品模式和融资成本等
方面陆续取得突破,助力公司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减少对债
务性资金依赖。截至 2019 年年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续
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共计约 182.4 亿元。
    目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不断丰富,为
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于未来一年内发起不超过 300 亿元人
民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为提升业务决策和业务推进效
率,拟申请对未来一年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授权。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具体方案
    中国交建及下属子公司于未来一年内开展不超过 300 亿
元人民币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应收账款和
应付账款资产、租赁资产、合伙份额、政府补贴、基础设施
资产、商业不动产及 PPP 项目等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下,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部
分次级、流动性支持、差额支付等担保措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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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意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刘起涛先生和/
或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务总监朱宏标先生全权
处理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部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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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中国交建(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更好地为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必要支持,结合 2019 年度
担保工作情况及各子公司融资担保需求,拟定公司 2020 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020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计划
提供担保额度 6,000,000 万元,比上年预计减少 66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实际生效担保余额 3,488,045 万元。
    二、公司各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020 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额度 90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生效担保余额 747,930 万元。
    三、公司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的担保
    2020 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其参
股公司未提出该类担保计划额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生效担保余额 294,719 万元。
    四、担保额度使用及授权
    对外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个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担保计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为确保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基于未来可能的变化,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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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在确认被担保方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
可以在上述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对应的担保总额度
内调剂使用。
    2.公司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的计划担保额度,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各子公司
之间调剂使用。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办理在核定担保总额度内
的担保事项相关手续,公司在本年度担保总额度内具体办理
每项担保事项时,将不再逐项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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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 2020-017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交建、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结合 2019 年度担保工作情况及各子公司融资担保需求,拟定公司 2020 年度对

外担保计划。

       2020 年度,本公司对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 6,000,000 万

元;公司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额度

900,000 万元。

       公司将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对上述对外担保计划做出后续调剂安排。

对外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情况详见下列附表:

       (一)中国交建对全资子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
                                                                   上限(万元)
 1          中国交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2          中国交建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3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35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
                                                                  上限(万元)
 4          中国交建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5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6          中国交建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0,000
 7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000
 8          中国交建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000
 9          中国交建     中交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10         中国交建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50,000
 11         中国交建     中交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12         中国交建     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100,000
 13         中国交建     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
 14         中国交建     中交海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合    计                                 1,520,000

       (二)中国交建对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
                                                                 上限(万元)
  1      中国交建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2      中国交建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
  3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4      中国交建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5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6      中国交建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7      中国交建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8      中国交建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9      中国交建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00,000
 10      中国交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11      中国交建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00,000
 12      中国交建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3      中国交建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200,000
 14      中国交建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200,000
 15      中国交建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200,000
 16      中国交建          中交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350,000
 17      中国交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20,000
 18      中国交建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19      中国交建          中和物产株式会社                        200,0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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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
                                                                  上限(万元)
  20     中国交建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                300,000
  21     中国交建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100,000
  22     中国交建               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0,000
                            合       计                             4,480,000

       (三)公司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单位
                                                                  上限(万元)
  1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4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5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6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7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8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9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10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900,000
  11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12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3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15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16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17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18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
  19     中交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注:上述担保计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实

际需要,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提供担保的灵活性,基于未来可能的变化,

对于本次担保计划:

       1. 在确认被担保方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可以在上述全资子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对应的担保总额度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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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计划担保额

度,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涉及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附属公司 36 家,被担保方

的该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的主要子公司

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下属非全资子

公司进行担保的有 3 家,其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对外

担保计划的议案》,批准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对外担保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本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73.31 亿元,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 26.17 亿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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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八


     关于以统一注册形式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9 年 1 月,公司已获批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DFI 储
架发行资质,公司可在两年注册期内不限额度分期发行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中票,简化了融资
程序。目前,该额度已于 2021 年 1 月到期。因此,为保证
融资渠道的通畅性及连续性,拟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
请注册新一期 DFI 储架发行资质。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同意公司以统一注册形式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申请注册储架发行资质,包括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
    二、同意授权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刘起涛先生和/或
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务总监朱宏标先生全权
处理有关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
等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
的品种、币种、是否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期及各品种
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发行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承销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定价方式、票面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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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
施、担保事项、债券上市、发行与上市场所以及选择合格的
专业机构参与债券的发行;
    2.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谈判,
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债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事
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
整;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债券发行、
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40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九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在需要发行股票时确保灵活性,公司拟提请2019年
股东周年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单独或
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新增的A股及/或H股及/或优先股
(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优先股),该等股份不超
过该等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或H股各自数量
的20%,同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就配发、
发行及/或处理此等股份作出、授予或订立要约、协议及/或
购股权,并可就该等股份配发、发行及/或处理对公司章程
做出其认为适合的相应修订。
    对于该等一般性授权,权限界定为:
    一、授予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无条件的一般性授权,可
独立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本公司新发行的A股及/或H
股股份及/或优先股,亦就此按以下条件作出、授予或订立
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一)该授权在“有关期间”内有效,但董事会在有关
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
的发售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除外: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到达之日为止的期间:

                             4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于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
    2.本决议案通过后12个月届满日;或
    3.本决议案所述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
撤销或修改之日期。
    (二)董事会拟独立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的A股
及/或H股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
行的A股及/或H股各自数量的20%,股份数量按照下列标准计
算:(a)A股及/或H股即按照其数量计算;(b)优先股按初
始模拟转股价格计算表决权恢复后对应的A股及/或H股数量。
    (三)董事会行使本授权项下的权利,应当:(1)符合
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
(2)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必要的批准。
    二、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其认为适当时,
有权:
    (1)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增加注册股本及反映
拟进行的股份配发、发行及处理后的新的股权结构;以及
    (2)采取任何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包
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备
案手续等),以实现依据本议案所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
    (3)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就该等配发、发行及处理批
准、签署及处理,或促使签署及处理所有文件、契据及事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规模、发行价或发行票面股息率、
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对象、发行地点及时间、分次发

                           42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行安排、向相关部门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承销协议或
任何其它协议,在中国、香港相关监管部门完成所有必要存
盘及登记。
    三、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发行成功,提请股东大会同
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刘起涛先生和/或
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务总监朱宏标先生办理
与股份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就中国境内发行股份(包括优先股)的情形,本文中所
指“一般性授权”为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
六条之规定,就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之事宜做出的决
议,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程序所作出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并且,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
一般性授权,仍需再次就在境内发行新股(包括普通股和优
先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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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等值于
          200 亿元人民币中长期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当前国内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到期债务
情况和整体资金安排,为保证公司融资灵活性、置换到期债
务,以及充分利用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
不同特点,公司拟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等值不超过 200 亿元
人民币债券发行额度,一次或分期发行,品种包括公司债券、
境外债券及其他中长期债券品种。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下列事项:
    一、发行方案
    1.债券种类:中长期债券品种;
    2.发行主体: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不超过等值于 200 亿元人民币;
    4.期限:期限不设上限;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
还到期债务、优化负债结构及应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
目建设等。
    6.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
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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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意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刘起涛先生和/
或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务总监朱宏标先生全
权处理有关中长期债券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
的品种、币种、是否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期及各品种
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发行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承销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定价方式、票面
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
施、担保事项、债券上市、发行与上市场所以及选择合格的
专业机构参与债券的发行;
    2.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谈判,
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债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事
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
整;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债券发行、
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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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申请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反映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更新了《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对公司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验,出
具了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0900316_A05 号《中国交通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国交通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反
映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6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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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 2020-014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前次资金募集情况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12月25日签发的国资产权

[2014]1203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有关问题

的批复》及证监会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1348号文《关于核准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的批准,本公司分别于

2015年9月1日及2015年10月19日于中国境内完成两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本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完成首期发行90,000,000股优先股,于2015年10月19

日完成第二期发行55,000,000股优先股。

    首期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1,000,000元后,本公司

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8,989,000,000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人民币9,316,9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9,683,089元。截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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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止,上述优先股的发行及募集资金的划转已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5)第1080号验资报告。

    第二期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5,500,000元后,本公司

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5,494,500,000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人民币5,765,7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88,734,300元。截至2015年

10月19日止,上述优先股的发行及募集资金的划转已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5)第1193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于2015年9月1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首期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初始

存放金额为人民币8,989,000,000元,存放于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81600001040015549的账户内。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

币9,316,911元后,本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9,683,089元。

    于2015年10月19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

初始存放金额为人民币5,494,500,000元,存放于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81600001040015549的账户内。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5,765,700元后,本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88,734,300元。

    于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前次募集资金在专用账户中的

存放余额为人民币零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根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补充重大工程承包

项目营运资金和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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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说明

    经2015年10月30日召开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期间,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优先股募投项目款项计人民币8,231,664,000元,具体运用情况如附表3《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优先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优先股募集

资金项目情况报告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

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1600号鉴证报告。本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于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项目均已投资完毕,

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款金额为人民币零元。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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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四、 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项目转让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将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项目转让的情况。
   六、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有关内容的比较

    比较本报告中披露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本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七、 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

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履行了披露

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 上网公告附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0900316_A05 号)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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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或截止日项目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河南省焦作至桐柏高速       河南省焦作至桐柏高速
 1        公路登封至汝州段项目          公路登封至汝州段项目    90,600.00    90,496.76      90,496.76       90,600.00     90,496.76   90,496.76                -       2016年9月
       河南省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 河南省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
 2      开封至民权段项目               开封至民权段项目         70,000.00    69,920.24      69,920.24       70,000.00     69,920.24   69,920.24                -       2016年9月
       海南省海口港马村港区扩建 海南省海口港马村港区扩建
 3      二期工程项目                   二期工程项目             39,900.00    39,855.00      39,855.00       39,900.00     39,855.00   39,855.00                -       2017年6月
       海南省海口港新海港区汽车 海南省海口港新海港区汽车
        客货滚装码头一期起步工         客货滚装码头一期起步工
 4      程项目                         程项目                   48,800.00    48,744.00      48,744.00       48,800.00     48,744.00   48,744.00                -      2016年12月


                                                                                   52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或截止日项目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318国道湖州南浔至吴兴段改 318国道湖州南浔至吴兴段改                                                                                           (37,563.00)
 5      建项目                         建项目                   165,200.00   165,012.00     127,449.00     165,200.00    165,012.00 127,449.00             (注3)       2017年1月
 6 270省道邳州北段项目            270省道邳州北段项目            76,400.00    76,313.30      76,394.39      76,400.00     76,313.30   76,394.39       81.09(注2)       2016年6月
       吉林省敦化至通化高速公路 吉林省敦化至通化高速公路
        的敦化至抚松段HD01合同         的敦化至抚松段HD01合同
 7      段项目                         段项目                   152,000.00   152,000.00     152,000.00     152,000.00    152,000.00 152,000.00                 -      2018年12月




                                                                                    53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使用状态日期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
                                                                                                                                                    金额的差额           完工程度)
       国道310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 国道310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
 8       路工程项目                     路工程项目                58,000.00    57,934.00     57,971.43       58,000.00    57,934.00    57,971.43    37.43(注2)        2019年12月
       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 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
         阳段站前工程CGZQSG-4           阳段站前工程CGZQSG-4标
 9       标段项目                       段项目                    43,500.00    43,450.00     43,450.00       43,500.00    43,450.00    43,450.00                -     2019年12月
       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前工 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前工
 10      程LYZQ-IV标段项目              程LYZQ-IV标段项目         38,900.00    38,855.85     38,866.67       38,900.00    38,855.85    38,866.67    10.82(注2)        2019年12月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站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站
 11      前工程HSHZQ-8标项目            前工程HSHZQ-8标项目       29,100.00    29,067.00     29,067.00       29,100.00    29,067.00    29,067.00                -     2018年12月

 12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         28,200.00    28,167.91     28,167.54       28,200.00    28,167.91    28,167.54    (0.37)(注4)              预计



                                                                                   5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使用状态日期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
                                                                                                                                                      金额的差额           完工程度)
         河北段站前工程JSJJSG-6           河北段站前工程JSJJSG-6                                                                                                        2020年12月
        标段项目                          标段项目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
         改造站前工程MPZQ-2标段           改造站前工程MPZQ-2标段                                                                                                               预计
 13      项目                             项目                      28,100.00    28,068.00     28,068.00       28,100.00    28,068.00    28,068.00                -     2020年10月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55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或截止日项目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S3标段 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S3标段                                                                                                                        预计
 14      项目                             项目                      27,600.00    27,569.00      27,577.10       27,600.00    27,569.00    27,577.10     8.10(注2)         2020年6月
       大连市长兴岛葫芦山湾南防 大连市长兴岛葫芦山湾南防
         波堤工程及南岸临时围堰           波堤工程及南岸临时围堰
 15      项目                             项目                      25,400.00    25,371.09      25,350.90       25,400.00    25,371.09    25,350.90   (20.19)(注5)       2019年10月
       宁波-舟山港鼠浪湖矿石中转 宁波-舟山港鼠浪湖矿石中转
 16      码头工程项目                     码头工程项目              24,700.00    24,671.97      24,671.97       24,700.00    24,671.97    24,671.97                -      2018年9月
       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 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                                                                                                                        预计
 17      二期工程(#2-#7泊位)项目          二期工程(#2-#7泊位)项目   16,700.00    16,681.08      16,681.08       16,700.00    16,681.08    16,681.08                -      2020年3月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
 18      土建工程№A01-8标段项目          土建工程№A01-8标段项目   13,900.00    13,884.43      13,884.43       13,900.00    13,884.43    13,884.43                -     2018年12月




                                                                                        56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或截止日项目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 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
        茂名段新台隧道及阳西至         茂名段新台隧道及阳西至
        马踏段区间站前工程             马踏段区间站前工程
 19     JMZQ-1标段项目                 JMZQ-1标段项目           13,400.00    13,384.79      13,384.79       13,400.00    13,384.79    13,384.79                -     2018年12月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57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使用状态日期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
                                                                                                                                                金额的差额       完工程度)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
        土建工程№A01-5标段项          土建工程№A01-5标段项
 20     目                             目                      13,000.00    12,985.00      12,747.90      13,000.00    12,985.00 12,747.90    (237.10)(注4)   2019年12月
       湖南省大岳高速公路洞庭湖 湖南省大岳高速公路洞庭湖
 21     大桥A2标段项目                 大桥A2标段项目          12,900.00    12,885.00      12,885.00      12,900.00    12,885.00 12,885.00                -   2019年12月
       新建额济纳至哈密铁路       新建额济纳至哈密铁路
 22     EHSG-3标段项目                 EHSG-3标段项目          11,700.00    11,687.00      11,687.00      11,700.00    11,687.00 11,687.00                -     2017年7月


 23 广东省虎门二桥S2标段项目 广东省虎门二桥S2标段项目          10,600.00    10,588.00      10,607.72      10,600.00    10,588.00 10,607.72       19.72(注2)     2019年4月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直立式结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直立式结
        构东防波堤工程DZL-SG2          构东防波堤工程DZL-SG2
 24     标段项目                       标 段项目               10,500.00    10,488.08      10,488.08      10,500.00    10,488.08 10,488.08                -   2018年12月

 25 南充港河西作业区化学园区 南充港河西作业区化学园区           9,800.00     9,789.00       9,789.00       9,800.00     9,789.00 9,789.00                 -   2016年12月



                                                                                    58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使用状态日期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
                                                                                                                                                 金额的差额       完工程度)
        专业码头工程项目               专业码头工程项目

       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 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
        装箱码头工程#5、#6泊位         装箱码头工程#5、#6泊位
 26     码头护岸及道路堆场项目         码头护岸及道路堆场项目    8,900.00     8,889.94       8,889.94       8,900.00     8,889.94 8,889.94                 -   2018年12月




                                                                                     59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446,841.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50,110.62(注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                             1,245,860.92
                                                                                                                           2016年:                               143,279.80
                                                                                                                           2017年:                                13,093.7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8年:                                45,555.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9年:                                 2,320.7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可使用状态日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期(或截止日项
                                                                                                                                                  金额的差额     目完工程度)
       湖南省桑植至张家界高速 湖南省桑植至张家界高速
        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3标     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3
 27     段项目                    标段项目                  8,600.00      8,590.00      8,590.00          8,600.00     8,590.00       8,590.00              -    2017年12月
       贵州省道真至新寨高速公 贵州省道真至新寨高速公
        路和溪至流河渡段TJ10      路和溪至流河渡段TJ10
 28     标项目                    标项目                    6,300.00      6,292.94      6,292.94          6,300.00     6,292.94       6,292.94              -     2016年1月

 29 北京金辉大厦项目            北京金辉大厦项目            4,800.00      4,794.62      4,794.62          4,800.00     4,794.62       4,794.62                   2016年12月

 30 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362,500.00   359,342.00     401,100.60       362,500.00    359,342.00   401,338.11        41,996.11             —

              合计                                       1,450,000.00 1,445,778.00 1,449,873.10       1,450,000.00 1,445,778.00 1,450,110.61         4,332.61



                                                                                 60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注1:合计数与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总和之差为以万元列示导致的尾差。
注2: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拟投入金额部分为前次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注3:于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业主方取消部分绿化和环保工程量,产生节余资金并已用于直接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注4:于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募集资金已用于直接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注5:于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6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注1)                             是否达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累计
                                                                         承诺效益                                                           到预计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产能利用率                 2017年       2018 年         2019 年      实现效益
                                                                                                                                             效益

 1 河南省焦作至桐柏高速公路登封至汝州段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10,995.22     4,049.05          898.53     15,942.80   不适用

 2 河南省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122.06              -               -      122.06    不适用

 3 海南省海口港马村港区扩建二期工程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92.54             -               -     1,293.09   不适用
       海南省海口港新海港区汽车客货滚装码头一期起步工
 4 程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2,470.94             -               -     5,106.04   不适用

 5 318国道湖州南浔至吴兴段改建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3,249.47     2,413.51        2,219.11     16,708.18   不适用

 6 270省道邳州北段项目                                      不适用        未承诺      3,014.17     1,463.19          919.05      8,423.92   不适用
       吉林省敦化至通化高速公路的敦化至抚松段HD01合                                                               (8,331.89)
 7 同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4,068.37     2,635.32           (注 3)   559,727.60   不适用

 8 国道310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14,156.49    21,966.43       20,480.34    389,187.01   不适用
       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站前工程
 9 CGZQSG-4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6,903.67     4,890.66        2,282.46    177,089.35   不适用

10 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前工程LYZQ-IV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2,216.63     7,792.14        8,289.98     39,577.59   不适用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站前工程HSHZQ-8标                                                                  10,048.54
11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35,240.19    15,893.35           (注 3)   207,253.16   不适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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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注1)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产能利用率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河北段站前工程
12 JSJJSG-6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24,206.54      2,660.31       2,260.96    126,581.63   不适用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站前工程MPZQ-2
13 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29,372.06     34,367.21      44,422.86    215,892.06   不适用
14 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S3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42,006.59     50,672.28       6,251.81    131,150.07   不适用
       大连市长兴岛葫芦山湾南防波堤工程及南岸临时围堰
15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9,994.21      8,853.36               -    58,216.80   不适用
                                                                                                                 (4,018.84)
16 宁波-舟山港鼠浪湖矿石中转码头工程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4,889.60        101.31          (注 3)    32,615.35   不适用
17 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2-#7泊位)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4,603.48     20,092.04       7,045.26     64,118.64   不适用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01-8标段                                                                  471.68
18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9,229.68        (728.6)         (注 3)    76,648.93   不适用
       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新台隧道及阳西至                                                               776.00
19 马踏段区间站前工程JMZQ-1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20,321.18      3,085.47          (注 3)    41,729.32   不适用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01-5标段
20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0,217.44      3,737.17       1,797.56     72,261.94   不适用
21 湖南省大岳高速公路洞庭湖大桥A2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10,869.59      3,819.82         333.49     53,788.05   不适用
22 新建额济纳至哈密铁路EHSG-3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552.74               -              -    43,478.38   不适用
23 广东省虎门二桥S2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8,729.51      9,318.69       4,316.64     55,078.36   不适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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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续)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注1)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产能利用率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直立式结构东防波堤工程DZL-SG2
 24 标段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     2,291.80               -    38,789.60   不适用

 25 南充港河西作业区化学园区专业码头工程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             -              -     1,627.75   不适用
       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5、#6泊位
 26 码头护岸及道路堆场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8,188.39      (533.22)              -    12,962.60   不适用
       湖南省桑植至张家界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3标段                                                              1,634.02
 27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21,108.89     6,151.75          (注 3)    62,403.75   不适用
       贵州省道真至新寨高速公路和溪至流河渡段TJ10标
 28 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320.41              -              -    31,268.09   不适用

 29 北京金辉大厦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             -              -    24,772.48   不适用

 30 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2
合计                                                                                961,463.95   417,140.06      94,057.34            —


注1:项目1至项目6为BT(“建设-移交”)项目,最近三年实际效益金额为投资利息收入。项目7至项目29为建造合同项目,最近三年实际效益为项目建造收入。
注2:补充一般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取得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本公司的财务结构,提升本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也有助于支持本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巩固
       市场地位。
注3:该些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经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业主最终验收确认导致于2019年调整效益。


                                                                             6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3: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优先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置换金额
  (一)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1     河南省焦作至桐柏高速公路登封至汝州段项目                                      90,600.00            90,600.00
   2     河南省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项目                                      70,000.00            70,000.00
   3     海南省海口港马村港区扩建二期工程项目                                          13,184.10            13,184.10
   4     海南省海口港新海港区汽车客货滚装码头一期起步工程项目                          42,304.90            42,304.90
   5     318 国道湖州南浔至吴兴段改建项目                                              54,800.70            54,800.70
   6     270 省道邳州北段项目                                                          18,377.00            18,377.00
  (二)   补充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
   1     吉林省敦化至通化高速公路的敦化至抚松段 HD01 合同段项目                      152,000.00           152,000.00
   2     国道 310 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项目                                         24,100.00            24,100.00
   3     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站前工程 CGZQSG-4 标段项目                      43,500.00            43,500.00
   4     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前工程 LYZQ-IV 标段项目                                 29,294.10            29,294.10
   5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站前工程 HSHZQ-8 标项目                               29,100.00            29,100.00
   6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河北段站前工程 JSJJSG-6 标段项目                    25,138.20            25,138.20
   7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站前工程 MPZQ-2 标段项目                        28,100.00            28,100.00
   8     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 S3 标段项目                                                23,477.10            23,477.10
   9     大连市长兴岛葫芦山湾南防波堤工程及南岸临时围堰项目                            17,190.00            17,190.00
  10     宁波-舟山港鼠浪湖矿石中转码头工程项目                                         24,700.00            24,700.00
  11     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2-#7 泊位)项目                              16,700.00            16,700.00
  12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01-8 标段项目                              12,893.90            12,893.90
  13     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新台隧道及阳西至马踏段区间站前工程              13,400.00            13,400.00



                                                                      65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表3: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优先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置换金额
           JMZQ-1 标段项目
  14     广西省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01-5 标段项目                                   12,747.90            12,747.90
  15     湖南省大岳高速公路洞庭湖大桥 A2 标段项目                                           12,900.00            12,900.00
  16     新建额济纳至哈密铁路 EHSG-3 标段项目                                               11,700.00            11,700.00
  17     广东省虎门二桥 S2 标段项目                                                          8,058.50             8,058.50
  18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直立式结构东防波堤工程 DZL-SG2 标段项目                            10,500.00            10,500.00
  19     南充港河西作业区化学园区专业码头工程项目                                            9,800.00             9,800.00
  20     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5、#6 泊位码头护岸及道路堆场项目               8,900.00             8,900.00
  21     湖南省桑植至张家界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 3 标段项目                                 8,600.00             8,600.00
  22     贵州省道真至新寨高速公路和溪至流河渡段 TJ10 标项目                                  6,300.00             6,300.00
  23     北京金辉大厦项目                                                                    4,800.00             4,800.00
  (三)   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合计                                                                             823,166.40           823,166.40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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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延长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的议案》;
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至该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第一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因 H 股回购涉及减资,根据《公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11 月 21
日分别组织召开“19 中交 G1-G4”“19 中交建 MTN001-002”
“18 中交建 MTN001-003”“14 中交建 MTN001    ”“12 中交
02-03”等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要求公司
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H 股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在规定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9 日申报期内,未
接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67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的申请。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1 月两次组织召开“17 中交
EB”可交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因债券持有人出席数量未达
到 50%比例要求,未能召开。目前,公司正在准备组织第三
次会议。
    考虑到债券持有人会议仍未全部结束且回购资金筹集
尚需一定时间,鉴于同意中国交建回购 H 股股份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回购 H
股股份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回购股东大会决议的
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执行董事、
董事长刘起涛先生和/或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
务总监朱宏标先生)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
股东大会批准延期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延长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不
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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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十三


      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连)交易
           ——提供建造服务交易上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将中交集团列为国有资本投资公
司试点单位。按照中交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改革方案,
除公司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设计、施工以及运
营管理之外,公司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尚有房地产、污水处理、
装备制造等业务。
     根据中交集团和公司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按照各
自业务定位,本着协同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公司向中交
集团提供建造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拓展业绩范围,扩大业
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及附属公司与中交集团及
其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简称关
联交易)。

     一、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提供建造服务交易情
况



                            69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审计,2019 年度提供建造服务(又称提供项目承包服
务)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 45.5 亿元,对公司当期经审计营
业收入贡献率为 0.8%。

    二、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提供建造服务交易上
限预计情况

    1.已获得批准交易上限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2021 年度持续性项目承包服务
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已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其中:2020 年度提供建造服务的关联交易金
额上限为 35 亿元。
    2.拟调整交易上限金额
    根据 2020 年经营计划及公司业务需求,本年度提供建
造服务交易需求将大幅增加,具体为:
    中交集团的污水处理项目导致提供建造服务需求大幅
增加。2020 年 3 月,中交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城乡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性投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
主要从事环境保护及水处理业务),将成为其控股股东。此
项协同收购提升了中交集团污水处理业务能力,而中交集团
希望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就有关污水处理项目为其提供建造
服务。
    中交集团的房地产项目及临时配套设施对提供建造服
务有额外需求。中央政府近期逐步实行刺激政策,基建项目
的投资越来越多。在上述背景下,作为央企的中交集团参与
了更多 PPP 项目、房地产项目及其他政府建造项目。上述额
                           70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外需求超过了公司制定现有年度上限时的预期,并将导致中
交集团应付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结算金额增加,从而进一步
增加提供建造服务交易金额。
    因此,公司拟申请将 2020 年提供建造服务关联交易上
限由 35 亿元增至 160 亿元,增加 125 亿元。
    经测算,调整后的关联交易金额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2.9%。
    3.提供建造服务主要交易内容
    包括不限于:
    (1) 为关联人可能承接的房地产开发、污水处理等项
目提供建设、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2) 临时配套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及拆除。
    4.定价原则
    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就中国交建及其附属公司提供
的建造服务应付的费用,应由订约双方根据以下因素并经公
平磋商后协定:
    (1) 参考现行市场价格;
    (2) 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如项目规模、建设周期、技
术难度、风险因素等;
    (3) 参考类似服务对独立第三方的报价,以评估上述
(1)及(2)作出的服务报价是否公平合理。
    5.付款
    付款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向中
交集团提供项目承包服务的具体付款条款(包括付款时间及

                             7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方式)将由订约方经参考市场上类似服务的付款条款及本集
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付款条款于彼等分别订立的各协议
中约定。一般而言,中交集团与本公司订立协议后,将向本
公司预先支付约 10% 至 30% 的合同金额。中交集团将按项
目进度每月或每季向本公司支付余额。
    6.对公司的影响
    中交集团于房地产开发及污水处理领域上已取得若干
进展,因而推动了对提供建造服务的需求。本公司向中交集
团提供建造服务将有助于本公司于相关行业积累更多经验、
提升业务表现及扩大业务规模,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及促进本公司的业务发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为避免利益冲突,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
    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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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十四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2017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2019 年 6 月 18 日分
别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
    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证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419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会同相关
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
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并将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进行公
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截至目前,本次发行尚未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73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仍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同时考虑到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完成本次发行尚需一定时间,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
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执行董事、董事长刘起涛
先生和/或执行董事、总裁宋海良先生和/或财务总监朱宏标
先生)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延期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延长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
事项不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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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
             所涉关联(连)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2017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等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 A 股普
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
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
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中交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安排享有优先配售权,有权参与认购本次
公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交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交集团有权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关联(连)交易(简称
关联交易)。


                             75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中交集团有权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由
公司独立股东进行批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6 月 18 日分别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8 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经独立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与
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
根据前述议案,该项议案所涉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鉴于该议案有效
期即将届满,需要进行延期,故建议延长该议案有效期 12
个月,自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
起计。
    公司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中交集团有权参与认购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表独立意见,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公司需就中交集团有权参与认
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
立董事委员会,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专业建议,就上述
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为避免利益冲突,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
    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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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和香港联合交易所(H
股)两地上市公司,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系 2017 年修订并经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因《公司章程》制订依据的若干法律法规出现
修订情况,部分条款不再适用,现提请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 《公司法》的修订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的实践及市场需
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 A 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2018 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先后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9 号(简称“《治
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简称“《章程指引》”),根据《公

                             77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司法》的最新修订以及资本市场相关规定和实践的发展变化,
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 H 股相关规则

    2019 年 10 月 17 日,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 号,简称“《批复》”),正式同意在中国
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不再适用 1994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160 号,简称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其
中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四十五日发出会议
通知的要求。
    二、本次修订的必要性
    目前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 2017 年修订,至今已
经经过两年的时间。2018 年《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的制度,扩大了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同
时为就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简便程序提供了依据。
    期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随着注册制的进一步推行
以及互通互联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监管规则亦在相应的进行
调整。《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亦相应修改了其中关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款。《公司章程》相应修改该部分
内容,有利于公司在必要时整体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的作用,
为公司资本市场操作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78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四十五天发出通知,使公司重大事
项审议所需的时间较长,在实践中给公司股东大会层面的决
策效率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批复》的出台取消了关于境外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需要提前四十五天通知的要求,公司可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提前二十天、临时股东
大会提前十五天发出会议通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建议修订的条款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附件)。
修订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根据《公司法》、
《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的规定,调整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相关条款,具体见附件中第 2 项至第 5 项;第二部分
为根据《批复》的规定,修改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相关
内容,具体见附件中第 6 项及第 9 项至第 11 项。除此之外,
公司亦根据相应规则对《公司章程》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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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1.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面值股票。其中,普通股    票。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优    币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    一百元。
                   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
                   货币。
2.     第 三 十 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批 批准,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准,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其股份的;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 券;
                   可的其他情况。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
                   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 他情况。
                   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公
                   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合相关
                   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当回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
                                                 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
                                                 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当回购注销
                                                 相应优先股股份。
3.     第 三 十 三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条          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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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     发出购回要约;
                  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     易方式购回;
                  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     式购回;
                  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     章及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部门规章及相关监管部门     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4.     第 三 十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收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公 司 依 照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出;所收购的普通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 当 在 一 年 内 转 让 给 职 应当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 股份总数。
                   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5.     第 三 十 七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
       条          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 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

                                      8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的普通股股份,应当遵守 遵守下列规定:
                   下列规定:
6.     第 四 十 八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条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
                   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 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的分配
                   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 股利基准日前不得进行股份转
                   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条 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不适用于公司按照本章程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增加资本时所
                   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
                   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7.     第 六 十 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条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不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第 六 十 五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之十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的担保;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原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82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
                  担保;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     上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
                  保;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公司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监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
                  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他担保。                   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是指     总额之和。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9.     第 七 十 九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
       条          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向 会议召开足二十个营业日前向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公司召开临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二 十 日 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为准)前向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复送达公司。                  会的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 上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
                   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允许 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股票上
                   于邮递、电子邮件、传真、 市地监管规则允许的任何方式
                   公告、在公司及/或公司股 (包括但不限于邮递、电子邮件、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传真、公告、在公司及/或公司股
                   上发布等)发出。如以邮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递方式发出,则受件人地 等)发出。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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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则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为准。                 地址为准。
10.    第八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
                  二 十 日 时 收 到 的 书 面 回 明的事项。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
                  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经
                  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
                  告未载明的事项。
11.    第 一 百 三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
       十四条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 照本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 通知期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
                   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
                   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 册股东。
                   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
                   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
                   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
                   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
                   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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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类别股东会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
12.    第 一 百 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十七条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 届满,可连选连任。
                   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
                   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 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在股东大会召开七日前发 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日
                   给公司。                      前发给公司。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
                   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 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
                   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 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影响)。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定,履行董事职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一。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13.    第 一 百 五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十四)条不适用,删除。”
       十五条      (十四)委派或者更换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委派、更换
                   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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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
14.    第 一 百 六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原(八)条不适用,删除。”
       十二条      职责为:
                   (八)对全资子公司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等人选
                   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15.    第 一 百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十四条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16.    第 三 百 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 本章程所称“关联(连)关系”,
       四条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本章程所称“关联(连)方”,
                                            是指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
                                            的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
                   新增加内容               自然人。

                                           本章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本章
                                           程所称“元”,除非另有说明,
                                           否则指人民币元。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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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最新修订,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周年大
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2.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3. 《监事会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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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                              新增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
                                         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的持股数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
                                         议召开时;
                                         (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2.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自
       所备案。                       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知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八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不得低 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述规
       于百分之十。                   定: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一)议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序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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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会的请求;
       关证明材料,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 (二)会议的地点应当为公司的住所
       及公司网站登载股东大会通知及 地。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二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
       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拟举行的会议上    (一)合计持有在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
       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
       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
       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并列示会议的    股东会议,并列示会议的议题。董事
       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经审核符
       后,经审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尽快召集类
       应当尽快召集类别股东会议;不符    别股东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    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该要求的股
       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前述持股数按    东;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
       要求后 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    求后 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    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      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
       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与董    议,召集的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依据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
       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产
       应当由公司承担。               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
                                      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4.     ——                              新增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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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5.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向股东发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二十个营业日
       出书面会议通知。                 前向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股票上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
       市地监管规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包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十个营业
       括但不限于邮递、电子邮件、传真、 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向有
       公告、在公司及/或者公司股票上 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发出书
       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等)发 面会议通知。
       出。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则受件人 上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邮递、电子邮件、传真、公告、
                                          在公司及/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等)发出。如以邮
                                          递方式发出,则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 第二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
       开前 20 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 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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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
       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
       明的事项。

8.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符合
       以下内容:                    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限;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期限;
       案;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的事项做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     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
       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     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
       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做出认真的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解释;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出席会议的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
       是公司的股东;                 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五)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
       送达时间和地点;               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别;
       权登记日;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的特别决议全文;
       号码。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东大会的股东类别,出席会议的股东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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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体内容,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股东;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达时间和地点;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
                                            登记日;
       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拟讨论的事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码。
       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
       由。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及理由。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
       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 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3:00,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 束当日下午 3:00,公司上市地监管规
       定的从其规定。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9.     第 二 十 八 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
       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明原因。                             开的,还应在公告中明示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就
                                            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的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其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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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出席会议,除有正当理由外,总裁和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2.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
                                         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
                                         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
                                         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
                                         会议主席。

13.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
       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14.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席报告完毕后开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各类有表决权      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作出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说明: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主    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作议案说
       席应当确保在股东大会开始时解      明;
       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
                                         (二)提案人为其他提案人的,由提
       序,然后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
                                         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
       表决的任何提问。
                                         股东代理人作议案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
                                         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
                                         言和口头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
                                         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席许
                                         可,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
                                         (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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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
                                         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
                                         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
                                         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
                                         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
                                         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席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
                                         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议主
                                         席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
                                         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
                                         完毕。

15.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通股股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    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依照公司章      的持股数额应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程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享有相应    提供的股东名册为准;
       的表决权。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复;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充分披露其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体股东;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就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
       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或 规定表决;
       者被限制只可投赞成票或者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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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者限制的由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数。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结果。

16.    ——                               新增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
                                          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17.    第 四 十 九 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表决结果应当计为“弃权”。         果应当计为“弃权”。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者反对票。

18.    ——                               新增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
                                          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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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9.    ——                               新增第六十条 会 议 主 席 如 果 对 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席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20.    ——                               新增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
                                          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
                                          保存。

21.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载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数的比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要点和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记录的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
       事、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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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22.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
       为目的,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目的,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
       手段回购普通股,以及以非公开发    回购普通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
       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
                                         股决议后次日公告该决议。

23.    ——                              新增第五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
                                         序
                                         第七十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
                                         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
                                         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
                                         在按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分别
                                         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由于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
                                         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
                                         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
                                         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股东大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七十二条 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所指
                                         公司内资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
                                         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公司拟变更或者
                                         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
                                         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
                                         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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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
                         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
                         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
                         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
                         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
                         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
                         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
                         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
                         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
                         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
                         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
                         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
                         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
                         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
                         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
                         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
                         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
                         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
                         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
                         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
                         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
                         条款。
                         第七十四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
                         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涉及第七十三条(二)至(八)、(十
                         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
                         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




                    98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
                         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
                         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
                         章程第三百 O 四条所定义的控股股
                         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
                         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
                         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
                         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
                         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
                         股东。
                         第七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
                         经根据第七十四条由出席类别股东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股权表决通过,方可做出。
                         修订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
                         各该类别股份股东会议(续会除外)
                         的法定人数,须为该类已发行股份最
                         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应参照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期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
                         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
                         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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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如采取发送会议通知方
                                         式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则只须送给有
                                         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
                                         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
                                         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
                                         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八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
                                         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
                                         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
                                         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
                                         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
                                         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公司内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
                                         的。

2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
       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注明出席会议的各类股东(或者股东
       授权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授权代理人)人数、所持各类股份总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数(含代理)及占公司各类有表决权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    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
       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
       的决议,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    的决议,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未将
       未将股东提案列入股东年会会议      股东提案列入股东年会会议议程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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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议程的,应当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 应当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或者大会
       或者大会主席在股东年会上的说 主席在股东年会上的说明与股东年
       明与股东年会决议一并公告。     会决议一并公告。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
       做出说明。                         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在规定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在规定的报
       报刊上刊登。                 刊上刊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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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1.     ——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至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
                                     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

2.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
                                     连任。

3.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
       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新增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4.     ——                          新增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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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子公司改制、分立、重
                    组、解散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
                    销;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主席;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
                    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六)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上市地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除外。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董事
                    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董事会可以
                    授权公司总裁及管理层决定。
                    董事会对总裁及管理层的授权,如所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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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属于重大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董事会做出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
                           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5.     ——                新增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
                           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
                           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
                           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6.     ——                新增第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
                           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
                           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
                           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
                           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
                           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
                           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
                           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
                           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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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7.     ——                            新增第十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
                                       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党委对董
                                       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
                                       名人选。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8.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与内控委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    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
       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      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调整现有委员会。                (注:以下名称修改不赘述)

9.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
       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事会选举产生。               产生。
       (一)战略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不少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
       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其主 其主要职责是:
       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 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
       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 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
       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
       出建议;                   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
       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
       4.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 提出建议;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
       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5.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 建议;
       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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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并提出建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行;
       7.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由不少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二)审计委员会             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与内控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会主席须具备会计或者财务管理相关的
       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主
                                    专业经验,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部成员
       席由董事长提名,由独立董事担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任,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与内控委
       委员会主席须具备会计或者财
                                    员会主要职责是:
       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审计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主 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要职责是: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工作                      机构的建议;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条款;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
       性的影响;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 现的重大事项;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责。
       费用及聘用条款;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
       是否勤勉尽责。               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2.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4.指导及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
                                      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5.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
                                   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
       实施;                      6.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
                                   出建议。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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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重大问题的整改;             意见:
       (4)指导及监察内部审计部门 1.审阅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的有效运作;                 2.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
       (5)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 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 及账目,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当的地位;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6)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3.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其发表意见: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1)审阅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
       策及实务;                   4.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2)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
       表及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5.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及账目,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内控制度和
       确性提出意见;               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包括:
       (3)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    1.审阅、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关联
                                      交易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
       (4)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控制和日常管理,包括确认公司关联人
       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的名单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以及
       大错报的可能性;               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
       (5)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    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
       情况。                         会。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4.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查并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 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
       效运行,包括:               题与改进方法;
       (1)审阅、检讨公司的财务监    5.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
       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
                                   6.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职能,须确保内
       适当性;                    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
                                   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阅


                                      107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告;                            及监察其成效;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7.审查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可暗中就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者其他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    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
       法;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确保有适当安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 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
       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5)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职能, 8.就本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包括:
       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
       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    计机构的沟通;
       阅及监察其成效;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6)审查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   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报告、内
       部监控或者其他方面可能发生      3.担任公司及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
       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    代表,负责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员会应当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    (六)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
       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      定的《企业管治守则》应有的职责权限。
       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
       (7)就本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 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会汇报。                    董事会须对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的独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沟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 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
       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会主要职责是:
       工作的配合;                 (一)研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3)担任公司及与外聘审计师 业绩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督两者 (二)制定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之间的关系。                 员的具体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
       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因丧失或
       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者终止职务或者委任的赔偿),并就非
       他事项。                     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
                                    酬委员会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
       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职责、公司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



                                       108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担任的成员。                   否应当该按业绩表现确定薪酬等;
                                      (三)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
                                      审阅及批准以业绩表现为基础的薪酬;
                                      (四)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支付因与丧失或者终止职务或者
                                      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
                                      关合约条款制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款制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
                                      司造成过重负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
       名董事组成,主席由董事长提     (五)审阅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
       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薪酬   雇或者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制
       占多数并担任主席。薪酬与考核   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制定,有关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1.研究董事、监事与高级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者其任何联系人
       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标准,进行 不得参与对其自己薪酬的制定;
       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若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2.制定全体执行董事及高 的要求,某一董事服务合约须取得股东
       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待遇,包 批准,薪酬委员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进
       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 行表决;
       偿金额(包括因丧失或者终止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务或者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
       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者独立非执行董
       议。薪酬委员会应当考虑的因素
                                    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
       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
                                    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公司
       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 (一)订立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
       应当该按业绩表现确定薪酬等; 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其政策或
                                    者摘要;
           3.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
       公司目标,审阅及批准以业绩表 (二)至少每年审查董事会的架构、人
       现为基础的薪酬;             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
           4.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
                                    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因与丧失
       或者终止职务或者委任有关的 (三)研究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
       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 书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
       约条款制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 提出建议;
       条款制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裁人选和董事
       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审阅及批准因董事行为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失当而解雇或者罢免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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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    (六)就董事委任或者重新委任以及董
       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制定,若未    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
       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制定,有关赔    董事会提出建议;
       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对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
           6.确保任何董事或者其任 及总裁提出的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选
       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对其自己薪 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酬的制定;                  (八)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
           7.若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搜寻待聘职务人选;
       监管规则的要求,某一董事服务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约须取得股东批准,薪酬委员
       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进行表决;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由董事长或者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
       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订立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
       露其政策或者摘要;
       2.研究公司董事、总裁、董事
       会秘书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
       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对董事候选人、总裁人选和
       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4.对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总裁提出的副总裁、财务
       总监等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
       提出考察意见;
       5.对全资子公司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等人选
       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6.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
       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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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10.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第二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案);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料;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方式;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上 述 第
       求;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
       述第(一)、(三)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11.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监管部门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监    报告。
       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议;监事及纪委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董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议。
       董事会会议。

12.    第二十一条 董 事 原 则 上 应 当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111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身份证号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因;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 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意见;                       授权。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 情况。
       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13.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一)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规定 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 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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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审议。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14.    ——                           新增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5.    ——                           新增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13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3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删除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行制
       订工作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2.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
       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产生。                         过。

3.     ——                           新增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增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4.     ——                           新增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
                                      诉;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必要时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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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对董事
                                      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
                                      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有疑问
                                      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5.     ——                           新增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
                                      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
                                      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6.     第二节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     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   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用七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管理的决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115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7.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少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料;
                                    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8.     ——                         新增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
                                    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
                                    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
                                    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9.     ——                         新增第二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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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
                                   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10.    ——                        新增第二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    ——                        新增第二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
                                   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
                                   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
                                   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12.    ——                        新增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
                                   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13.    ——                        新增第三十条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1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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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之二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则

15.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
       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
       定执行。                     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6.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 删除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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