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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科传: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0-04-29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0-013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0年3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且于2020
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
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上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规范管理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部分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
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
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
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与本公司
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本版(含龙门书局)
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
学进展》、《气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
物理学进展》、《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
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
刊》、《中国物理 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
息化技术与应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
联网周刊》、《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
《国家科学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
《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
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
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
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从事会议与展览服务;网上销售。
    变更后经营范围: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
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
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
围相一致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出版《国家科学评论(英文)》、《能源
化学(英文版)》等期刊(以期刊出版许可证为准);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
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
《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
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数据与计算机发展前沿》、
《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
化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
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年 30 日)。出版电子出版物(以
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二、《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1.《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
对出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
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立足科技,面向教育,用市场化和信息化手段实现知识创新成果的归纳整理、
传播转移、普及提高,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服务,
为科技成果国际交流服务,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做强做优做大中国的科技出版
产业。”
    现修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
行党对出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科技
创新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
一,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2.《公司章程》原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
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
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
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
容范围相一致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本版(含龙门书局)图书、期刊、
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学进展》、《气
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
《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
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物
理 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
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联网周刊》、
《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
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
《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
《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
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
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会议与展览
服务;网上销售。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更。”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
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
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网络(含
手机网络)出版业务;出版《国家科学评论(英文)》、《能源化学(英文版)》等
期刊(以期刊出版许可证为准);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互联网周
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
《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
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数据与计算机发展前沿》、《建筑遗产》杂志
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会议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年 30 日)。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
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更。”
    3.《公司章程》原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4.《公司章程》原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5.《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
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现修改为:“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二)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支持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
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不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研究布置党群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创新,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六)对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7.《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五条:“公司经营层在任命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前
须报请公司党委同意后,按程序选聘。”
    现修改为:“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履行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干部
选用的主导权,发挥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经营层在任命中层及以
上管理人员前须报请公司党委同意后,按程序选聘。”
    8.《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拟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如有);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拟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9.《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0.《公司章程》原第二百〇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修改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11.《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简称“指定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四十九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现修改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