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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11-19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及报备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的相关规定,
针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2 月 18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
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 7 人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其余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
全明先生、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和韦志明先生的卖出行为系执行其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
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上述人员在发布减持计划公
告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也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时公司已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3、买卖公司股票对象沈云炳先生不属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也不是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分
析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
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
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
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
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
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