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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3-22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2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3 月 21 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 2021 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
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
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表“营业
成本”中。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4 号”),规范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
更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对于 2021 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解释 14 号,本公司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新增的基
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按照解释 14 号规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及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董事会
会议和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
布的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 2021 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本公司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
同而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
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
表“营业成本”中。
    根据解释 14 号,本公司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新增的基
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按照解释 14 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
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
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
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本公司参照浮动利率变动
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
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除上述变更外,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
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
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 2021 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本公司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
同而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
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
表“营业成本”中。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中 2021 年度营业成本
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 329,959,493.47 元,本公司母公司报表中营业成本增
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 40,049,782.23 元;于 2020 年度,本公司合并报表的营
业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 254,222,773.59 元,本公司母公司报表中营业
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 61,307,718.11 元。
    根据解释 14 号,本公司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新增的基
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按照解释 14 号规定进行处理。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