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远海发: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2-01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证券
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联交所”和“上交所”)的有关证
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同时遵守联交所和上交所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


                            1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2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
工作机制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机制,内
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
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
定等;
    (二)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机制,对接
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
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在符合第一条所述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3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4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5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就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进行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6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7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8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9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

                            10
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
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
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
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
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11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承诺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12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
                         13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