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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发: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稿)2022-12-01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
《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
划、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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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利的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
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 拟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 4.3 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批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4.3 条第(三)项、第(五)
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须
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核销)、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须经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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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 制订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九) 审议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
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二十)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二十一)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工
资水平和福利、奖励办法;
    (二十二)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
事项外,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以及签署其他的重
要协议;
    (二十三) 制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
    (二十四) 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
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
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十五) 决定公司年度计划外费用支出事项;
    (二十六) 制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七) 制定公司(含控股和重要参股企业)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处置计划,年度股权投资、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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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含控股或重
要参股企业)的大额资金融资项目;
    (二十九)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其实施进行监
控;
    (三十)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董事会还负责审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
地上市规则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
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
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事务管
理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
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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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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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提前
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
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事
务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一条 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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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所有董事均有权查阅董事会文件及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及相
关资料的形式及内容应足以让董事会能就提呈董事会商议事项作
出知情有根据的决定。对于董事提出的问题,公司必须尽可能作
出迅速及全面的回应。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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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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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董
事会应该商定程序,让董事按合理要求,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寻求
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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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
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
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事务
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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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
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
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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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
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
提案。
    第二十六条 四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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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
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
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
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
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会
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
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
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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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和决
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投资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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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和公司
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监管职能
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等同于公司为 A 股发行而全面修订的
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修改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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