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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6       -                 2021/7/7          2021/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623,429,45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78,702,883.5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6         -                2021/7/7         2021/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

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

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中国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新港商务大厦
联系部门: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98729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