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30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1 号北京民族饭店十
一层东华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370,769,14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548,679,25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822,089,8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845088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4.73550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10958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陈共炎董事长另有
其他工作安排,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顾伟国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8 人,陈共炎董事长、刘锋董事、迟福林董事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
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547,672,933 99.981864 1,006,320 0.018136 0 0.000000
H股 320,227,911 38.952907 499,600,381 60.771989 2,261,600 0.275104
普通股
5,867,900,844 92.106631 500,606,701 7.857869 2,261,600 0.035500
合计: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瑞中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548,678,253 99.999982 1,000 0.000018 0 0.000000
H股 817,656,792 99.460752 0 0.000000 4,433,100 0.539248
普通股
6,366,335,045 99.930399 1,000 0.000016 4,433,100 0.069585
合计:
自刘瑞中先生的任职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生效之日起,迟福林先生不再担任本
公司独立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职务。本公司对迟福林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
刘瑞中先生
2 388,067,389 99.999742 1,000 0.000258 0 0.000000
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议
案
4、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 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杨君珺、林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