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9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要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修订并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 30 号文件”),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
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1,同意公司对原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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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主要修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管理制度)中涉及会计政策相
关的内容。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变更主要内容有: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
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
及时、恰当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与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于 2018 年初执行
上述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相应会计政策。2017 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不重述,2017 年末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与在 2018 年初实施上述准则的新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
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
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收入的
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经评估,此次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
生重大影响。
(三)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
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
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公司 2017 年已执行上述准则,实施上述准则对本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公司 2017 年已执行上述准则,该准则要求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五)资产处置损益的列报
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前,本集团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
支出”项目列报。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后,本集团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损
益”科目列报。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公司 2017 年已按财会 30 号文件执行,执行上述规定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