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9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 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 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定期)审议的 2017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内容和
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其包含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
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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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林、吴毓武、刘瑞中、王珍军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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