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3-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担保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
求,我们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就有关情况出具如下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期)
审议通过了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提供净资本担保的议案,同意向银
河金汇提供净资本担保人民币30亿元,以满足银河金汇持续的风
险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该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银河金汇的实际需要,
该笔担保尚未实际执行。
2017年8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定期)
审议通过了向银河金汇再次增加净资本担保的议案,同意向银河
金汇提供净资本担保人民币20亿元,以满足持续的风险管理及业
务发展需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笔担保已实际执行。
除上述担保以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无其它累计
和当期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
二、独立意见
关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且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系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满
足监管部门对净资本要求而提供的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公司依法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我们对上述对外担保予以
认可。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任何担保,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罗林、吴毓武、刘瑞中、王珍军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