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关于提请审议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北京丽泽商务区地块联合投 标建设经营性用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关联交易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北京丽泽商务区地块联合投标建设经营性 用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相关资料齐全,关联方 确认准确,交易事项界定清楚,交易定价政策明确,没有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参与北京丽泽商务区地块联合投标建设经营性用房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林、吴毓武、刘瑞中、王珍军 2018 年 7 月 1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