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意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7-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意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 号)、《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
控所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意向的议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落实公司“大资
管”战略,增强公司经纪业务、研究、资管及金融产品销售业务
与基金业务的协同效应。
2、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陈共炎、顾伟国、杜平、施洵、刘丁平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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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0%股权意向的议案》。
独立董事:罗林、吴毓武、刘瑞中、王珍军
201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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