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2018)京 02 民初 242
号)、民事诉讼书等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
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李天阵
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三)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说明
李天阵曾为公司郑州南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以公司无故删除其名下客
户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天阵因未通过经纪人 2013 年度年检,2013 年 8
月 31 日,证券业协会注销了李天阵经纪人执业证书,公司营业部根据委托代
理合同中执业条件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合同。自 2014 年起,李天阵先后 4 次就
相同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起诉分别因按撤诉处理(撤诉)及裁定驳回起
诉等方式终结。本次起诉为其第五次起诉。
(四)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客户佣金人民币 2,672,549.33 元;
2、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费人民币 71,360,820.9 元;
3、判决被告补发原告 58 个月的佣金人民币 1,275,272.1 元;
4、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5、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罚息人民币 66 万元,10 年追索费等人民
币 18 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 77,768,652.33 元。
6、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