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董事会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彭新敏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