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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3-03-2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一、2022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1、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
的开展,经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公司继续与银行合作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即在总授信额度内,合作银行向客
户发放专项贷款以用于设备款项的支付,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买方信贷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为 518.75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无逾期担保金额;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22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不存在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的情形;
    4、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是
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公司开展以上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彭新敏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