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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运通:京运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86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
运通”或“债务人”、“承租人”)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20,00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2,88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控
股子公司乐山京运通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或“债权
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以下简
称“购买合同”)。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与中航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事宜,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 70.00%的股权,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山高新投”)持有乐山京运通 30.00%的股权。公司作为乐山京运
通控股股东,对乐山京运通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乐山高新投不参与乐山京运
通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提供担保,乐山高新投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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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十字街 10 号
    3、法定代表人:关树军
    4、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半导体器件
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
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
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乐山京运通于 2021 年 1 月完成注册登记,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乐山
京运通资产总额 367,982.79 万元,负债总额 39,343.2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39,343.24 万元),净资产 328,639.55 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 10.69%;该公司 2021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4,406.77 万元,净利润-1,360.45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 70.00%的股权,乐山高新投持有乐山京运通 30.00%
的股权。乐山京运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本金金额:20,00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购买合同项下对债权人(出
租人)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全部租金(包括根据租赁合同不时上调的部分);
    (2)保证金、零期租金、保险费、期末购买价及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
款项;
    (3)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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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损害赔偿金、违约赔偿金、合同解约金;
    (5)债权人(出租人)为实现其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
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
税费等;
    (6)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因任何原因被提前终止、解
除或被认定无效、被认定成其他法律关系或无法执行情况下需向债权人(出租人)
承担的任何性质的返还责任、赔偿责任、或其它任何责任。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延
后到期的,保证期间相应提前或延后。
    (2)如果债务人(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依据通过的重整计划的规定,
债务人(承租人)对债权人(出租人)的债务被延期清偿的,则保证人对延期清
偿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
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
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
会同意公司担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
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
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5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8.0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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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1.56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8.02%,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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