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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2019-05-08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
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激励
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三次
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审议。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9 年 5 月 7 日